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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分類

鎖定
職位分類通常是指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劃分為若干種類和等級,以便對從事不同性質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對同類同級的人員用統一的標準治理,以實現人事治理的科學化,做到“適才適所”,勞動報酬公平合理等,是現代人事分類的一種類型。
中文名
職位分類
外文名
Position classification
根    據
工作性質、責任輕重
體    現
劃分職位類型

職位分類制度

與品位分類相對。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在組織裏面,最常用的職位分類便是部門分類和等級分類,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蓋了兩方面的分類。
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型,二是職位設置。可以説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作用

職位分類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因而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它是按勞取酬的依據。員工報酬取決於其工作性質、難易程度及責任大小。職位分類將員工工作依此進行了明確的區分,起到了將職位、資格與報酬相統一的作用,因而奠定了按勞分酬的基礎。
有利於績效考核。職位分類的前提是對每一職位工作標準與要求的具體、明確的規定。以此為準則可以對員工從事的工作及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測量和評估,並激勵員工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有利於成本費用的控制。職位分類對企業內部各部門所需職位數量及工作總量都有準確的統計,並有相應的工作報酬方面的規定。這就使企業在控制勞動成本與人員使用上有了衡量的標準,從而極大地提高成本、費用控制的準確性,使成本核算具有科學性。
提高培訓效果。職業教育與崗位培訓成效如何,取決於對不同職位的不同業務要求。職位分類使任職資格和對工作任務的要求具體化,據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因切合實際需要,可收到良好效果。換而言之,職位分類使培訓目標、內容與方法明確化。
有利於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依據職位分類及其職位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可以發現員工在專業特長、綜合素質等方面的優劣與潛能,進而實行動態調整,即發現人才和使用人才,達到員工各揚所長、人盡其才的目的。從總體上看,實現企業員工的優化配置,可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資本和使用價值。

職位分類特徵

從職位分類的涵義中我們可以看出,職位分類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即“因事擇人”;
第二,職位分類所依據的根本要素是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及所需資格條件;
第三,職位分類並不是硬性規定何類職位應辦什麼事,而是對各個職位所幹的事舉行客觀分析與評價,由此確定職位在職位分類佈局中所處的位置,從而達到分類治理的目的;
第四,職位分類不是固定不變的,可隨着職位工作的變化而變化,但不因工作人員的變動而變動;
第五,職位分類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種科學方法。

職位分類缺點

主要表現在:①在適用範圍上,職位分類較適用於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和職位,而對高級行政職位、秘密性職位,臨時性職位和通用性較強的職位,則不太適用;②實施職位分類的程序繁瑣複雜,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並需要有履歷的專家參予,否則難以達到科學和正確地步;③職位分類重事不重人,強調“職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嚴格限制了每個職位的工作數量、質量、責任,嚴格規定了人員的 升遷調轉途徑,有礙於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才流動,個人積極性不輕易得到充分發揮;④職位分類在考核方面過於注重公開化和量化指標,使人感到繁瑣、死板、不易推行。
美國的職位分類以細密細緻而著稱,並被認為是實行功績制的一種方法和人事現代化的標誌。七、八十年代以來,重視簡化分類制度和注重“人”的積極作用,但費時、耗資、繁複等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好的辦理,尤其是這種靜態的分類模式,常常難以適應每每變動的職位佈局。職位分類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趨勢,不少國家更加重視“人對職位的影響”,實行了“級隨人走”,此外,職位分類的體系佈局也趨於簡化。

職位分類優點

在於:①因事設人而避免了因人設事濫竽充數現象;②可以使考試和考核標準客觀,有利於事得其人,人盡其才;③便於實行公平合理的工資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員的培訓籌劃;④可以做到職責分明,淘汰不必要的推諉糾紛,有利於獲得職位的最美人選,辦理機構重疊、層次過多、授權不清、人浮於事等問題,提高組織機構的科學化、系統化水平,使組織機構每每處於合理高效的狀態;⑤ 有一套嚴格的法規文件;⑥ 以工作決定報酬,實行同工同酬;⑦ 為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升遷等各項管理提供客觀依據。

職位分類公務員

職位分類職位分類制度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治理需要,劃分為綜合治理類、專業 技能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治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我國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創建,迫切需要創建一套完整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與之相適應。因此我國國家公務員的分類制度必須適合我國國情,是對國外公務員分類制度“揚棄”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首創於美國,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科學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類制度。1895年“科學治理之父”泰勒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對動作與工作時間關係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時間和動作研究”的治理方法,這種方法很快流行於政府部門。1923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美國第一個《聯邦政府職位分類法案》。
職位分類的最大特點是“因事設人”,它強調的是公務員的職權和責任,而非擔任該職位的公務員本人。職位,與強調一個人的專業技能、學術水平的職稱不同,是“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美國《聯邦政府職位分類法案》)。它是職位分類佈局的底子,由它構成形形色色的職系和高低不等的職級,職位分類是將用人單位的全部職位安照其業務性質和內容劃分出若干職系,然後再按每一職位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及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履歷水平,將其劃分為若干等級,並通過職位説明書加以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最後將各個職位歸於適當的職級、職等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一,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位類別劃分的依據標準,綜合治理類、專業技能類、行政執法類三類職位的特點,各單位舉行職位設置的依據與要求。
第二,職務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職務序列設置的依據和有關職務類型、職務層次、職務名稱的規定。
第三,級別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級別內涵、作用,級別確定與提升的依據,職務與級別對應的原則。

職位分類實施辦法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範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准,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後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説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准的職能範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幹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範,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説明書的項目及説明
職位説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採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税司國際關税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 是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 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税司代碼
07 是該職位在關税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説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説明書的範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説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説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説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説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説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説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後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説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准。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並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並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並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後,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