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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監督

鎖定
網絡監督是政府或人民大眾通過互聯網對某一件事的瞭解、關注、研究,並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條件下使事情得到圓滿解決。比如説網絡問政就屬於網絡監督。
中文名
網絡監督
分    類
網絡問政、網絡舉報
途    徑
互聯網
意    義
便捷行使監督權

網絡監督定義

互聯網,改變着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對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產生深刻影響。網民通過互聯網瞭解國家事務,發表意見建議,提供信息線索,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推動網絡輿論的形成,使虛擬的網絡變成現實監督的平台。網絡監督的積極意義日益凸顯。這是時代的進步,更是社會民主進步的體現。 [1] 

網絡監督意義

傳統媒體監督相比,網絡監督具有其獨特優勢和強烈的時代特徵。從BBS、博客,到各新聞網站和門户網站的相關頻道,再到個人維權網站甚至是專門輿論監督網站的出現,各種網絡形態的並存與互動,使得網絡監督不僅快速、便捷,而且廉價、有效;網絡藴藏的海量信息。為紀檢監察以及司法部門提供了豐富、直接且不易滅失的反腐敗線索,網絡監督成為羣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構成和最佳結合;而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有近3億網民,網民參與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網絡監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儼然一張羣眾監督的“天網”。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在網絡監督過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實現。羣眾的主體意識日益崛起,主體地位日漸形成,為網絡監督奠定了堅實的羣眾基礎。
權力人物以及權力運行始終是網絡監督的客體。因此,監督權力運行,反對腐敗現象是網絡監督的主要內容。反腐敗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如果以為簡單的“人肉搜索”就能揪貪反腐,未免過於幼稚。網絡監督的作用和意義就在於為反對腐敗、調節社會、構建和諧提供一種新的動力機制。我們黨要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拒腐防變機制,另一方面也要注重開發反腐敗的動力資源。依靠羣眾反腐敗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拒腐防變機制,網絡輿論監督無疑為這一機制的建設提供了新的動力源泉。網絡爆料、網絡調查、網絡輿論等網絡監督形式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着多方面的作用。 [1] 

網絡監督前景

但不可否認,網絡監督正處於一個初級階段。由於網絡監督的主體合法性尚不明確,監督手段缺乏或受到限制,網絡監管信息不可避免地帶有局部性和片面性,以致有的地方、有的官員漠視網絡監督,對網絡聲音置若罔聞,甚至對網絡舉報人進行壓制和打擊。而與此相反,濫用監督權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網民通過網絡散佈謠言,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宣泄對社會的不滿情緒。這不是網絡監督。網絡監督不是風聞言事,不是捕風捉影,更不是建立在不良動機下的誹謗和宣泄。網絡監督同樣必須遵循傳統輿論監督的規則,現實的法律規範和道德準則同樣也應在網絡得以延伸和遵守。網民在行使監督權利的同時,不應拒絕相應的法律和社會責任。針對網絡監督存在的缺憾和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加以引導和規範,對網絡監督的形式與內容、權利與保障等各個方面及時作出規定,使網絡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廣大羣眾參與反腐敗提供暢通的渠道,將網絡監督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 [1] 

網絡監督力量

網絡監督就是網絡媒體所顯示的輿論監督力量。也就是以網絡為載體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政府官員的監督。
網絡上掀起反腐和問責的洪流,從深圳海事局黨委書記到南京市的某區房管局局長,從公款出遊的官員旅遊團到公款消費的村主任,每一次揭露都在網上引發激烈的輿論浪潮,並迅速轉化為有關部門的問責,其效率之高、速度之快,與傳統監督制度的拖延形成鮮明對比。
而在網絡新顯現的巨大威力面前,官員們也開始正視它。一方面,有人為因網絡而落職的同僚抱屈,認為網絡缺少必要的監督和管理,是“網絡暴政”,另一方面,他們也主動或被動對與自己有關的網絡聲音表達迴應。在山西省,官員們甚至建立起專門處理網絡民意的工作機制——網絡獲得了許多傳統表達方式所無法得到的待遇。

網絡監督民意表達渠道

網絡監督權力監督

作為民意的表達渠道,網絡使官員們重視乃至畏懼,是令人欣慰的,即使這種重視尚沒有完全制度化,發生作用的範圍也還受到侷限。但作為一種延伸性的反思,我們必須承認,網絡反腐盛行乃至網絡獨大,是生長在傳統監督機制堵塞的畸形土壤之上的。我們對此進行反思,不是希望網絡監督銷聲匿跡,而是希望其他監督渠道也能同樣活躍。
對於權力的監督,應該既來自權力本身,又來自權力之外。具體而言,在我們的當前體制中,紀委和司法系統,乃至於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都可以作為權力為自身公正而設立的屏障,理應成為反腐的第一道防線。與此同時,外界的監督,尤其是報紙、電視等媒體的監督,同樣不可缺失。
對網絡的正確定位,應該是把它作為民間監督的一種新興方式。它原本並不具有比其他媒體更大的力量。但如今,它成為人們最信賴、最願意求助的方式,恐怕讓我們不得不反思,是不是其他渠道出了問題。
簡單的否定並不公允,但是我們應該思考:傳統的民意表達渠道會不會因為過於嚴格的層級管理而陷入官僚化?或者會不會因為不夠獨立而失去效力?傳統媒體的監督有沒有因為種種原因而減弱威力,甚至已經失去許多人的信任?只有這些傳統民意表達渠道的不通暢,才能解釋為什麼網絡監督當下如此盛行,而且一枝獨秀。
網絡的力量在於自由表達。對某些多行不義的官員來説,用各種手段腐蝕或壓制傳統監督渠道,已經成為慣常的選擇。不得不承認,許多時候,這些手段起碼暫時收到了效果。但面對網絡時,他們可能會發現,權力的運作很難有效地阻止不利信息傳播——自由和公開,是監督者最有力、腐敗者最恐懼的武器,這也許可以為我們進一步修整我們的監督體制,提供借鑑之道。
一個社會的常態,應該是通過固定和理性的機制,將權力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而不是發動每一個人,無休止地直接參與政治運動式的反腐和監督。如今,將民意的出口全部寄託在網絡上,而不趕緊修復其他渠道,看上去很像是這個社會的集體孤注一擲。

網絡監督網絡舉報

據悉,改革開放30年評出的10個反腐名人就有9個遭到報復。中央編譯局何增科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制定《舉報法》或者《舉報人權益保護法》,有效保護舉報人。(3月17日《中國青年報》)
中紀委監察部門統計資料顯示,各地八成以上的腐敗案件是由當地民眾舉報。伴隨着互聯網業務的迅猛發展,網絡反腐越來越顯示出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一項公眾對有效舉報方式排序的調查中,網絡曝光高居首位,佔調查總人數的35.8%。
與傳統舉報相比,網絡舉報終不免縹緲乏力,廣大網民所以樂此不疲於這種“掛一漏萬”式的舉報,因為它安全。當多數人將網絡曝光列為最有效的舉報方式時,何嘗不是一種對舉報人個人安全的深層憂慮?
雖然我國並不缺乏對舉報人的保護制度,刑法中也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但“假公濟私”之類概念太過模糊和籠統,而僅限於舉報者本人的保護範圍也明顯過窄。
時有發生的舉報人遭受打擊甚至生命威脅的事件,無不深深刺痛公眾的神經,舉報腐敗的正義之舉因此而披上了一層悲壯的色彩。舉報人因此藏身網絡。
對司法部門來説,大多數舉報者匿名躲藏於網絡既是一種尷尬,又是一種挑戰。如何最大限度地將網絡監督還原為程序舉報,應該是當務之急。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已有4年,作為其中重要的制度保障,“保護舉報人”不應繼續付之闕如。從2000年開始,每年兩會都傳出過呼籲制定“舉報法”的聲音,是為反腐勇士撐起一柄法律“保護傘”的時候了。
虛幻的網絡監督不足以也不應該擔當起反腐主戰場的大任。 [2] 

網絡監督網絡監督意識

與傳統輿論監督相比,網絡輿論監督有着許多優勢,但是也存在着很多問題,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導不力、信息失真等。對網絡輿論監督,應該強化三種意識,不斷地進行規範和正確引導,建立起有利於網絡輿論監督的制度與途徑,使互聯網成為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3] 

網絡監督道德意識

伴隨着網絡監督而來的網絡著作權糾紛、轉載紙媒作品的版權問題也日益突出。進行網絡輿論監督,道德意識不可忽視。2008年四川地震發生後,一個女孩兒因為在全國哀悼日期間玩不了網絡遊戲,就在視頻裏咒罵災民長達4分多鐘。該視頻發出後,“人肉搜索”再次發威,不到半小時,網友就查出此人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還有其父母親屬的詳細信息,公佈到網上,當天瀋陽市公安局就將其抓獲並拘留。還有,重慶一大三女生因在網上發表“第一次在重慶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服”等無良言論,被網民指責“沒人性”,其個人資料被“人肉搜索”後,她被迫選擇了休學。
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是一個開放的、科學的理論體系,具有真理性、科學性,是我們從事新聞工作的行動指南。當今,在網絡輿論監督日益受到重視的大背景和環境下,我們更要引導廣大新聞從業人員自覺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尤其是強化道德意識,牢固樹立崇高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始終把社會效益作為最高準則,進一步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腳踏實地、求真務實,堅決杜絕虛假新聞,自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 

網絡監督法律意識

盤點近段時間發生的網絡輿論監督事件,如南京市江寧區房管局局長周久耕、徐州市泉山區委書記董鋒、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等官員都是遭網絡曝光下馬,網絡輿論監督有着其積極的一面,但網絡監督中採用的“人肉搜索”往往會將個人最隱私的資料公開化,肆意傳播他人隱私,不僅涉及道德底線,更是對法律規定保護公民隱私權的衝擊。而在“躲貓貓”事件中,政府邀請網友參與調查這一先前被視為開國內先河的創新形式卻遭到法律界人士質疑,被認為是違法行為。上海中遠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光嘉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只有公、檢、法工作人員和律師才有可能進入看守所,其他人根本不可能進入。另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同樣認為,組織普通公民進入看守所調查與法律不符,“從形式上看,有以權代法的嫌疑”。行使網絡監督權,要重視增強法律意識
作為網絡輿論監督的新聞媒體,首先,應當充分認識輿論監督的權力是黨和政府以及人民賦予的,不是個人或小集團謀私利的工具,要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其次,在網絡輿論監督事件中,記者採訪要深入、細緻、客觀、全面,評論要公正準確;編輯對稿件要嚴格把關,有事實不清、評論失當和主觀推測等問題的稿件不得簽發見報,以免引起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3] 

網絡監督平衡意識

網絡的“泛媒體”特徵使批評報道和輿論監督變得不可抗拒,公眾可以通過眾多的網絡“節點”、不同屬性、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者的網站或網頁來突破信息關卡,批評和監督有了更多的通道和選擇,杜絕批評監督、強行輿論引導和控制變得十分困難。如何找到一個傳統媒體批評監督和網絡輿論監督的結合點,更好促進網絡輿論監督規範化,還需要一個平衡意識。
2008年2月26日某報發了一消息《討薪方式不當 結果反成被告》,該報道立即被網站轉載。一工頭討薪不果,與欠薪者發生爭執,民警出面調解仍未討回工錢,工頭便讓幾十個民工坐在路上堵塞交通,結果以擾亂交通罪被判拘役6個月。但報道沒有提到欠薪者最終怎樣,一些讀者和網友就此提出“討薪不當受罰,欠薪不還何論”的看法。顯然,農民工難以接受這個報道,因此網絡各種聲音都先後出現。
事實上,網絡輿論監督中體現人性化意識與尊重新聞規律是一致的。全面客觀是新聞規律的要求,也是人性化報道成功的基礎,二者不矛盾。在網絡輿論監督中,要切實提高媒體平衡引導能力,比如在突出輿論監督報道一種主要因素時,還要顧及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因素。只有這樣,網絡輿論監督的報道更客觀更貼近真實,也會為後續報道和可能存在的意外留有較大的空間和餘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