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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限額抵免
鎖定
綜合限額抵免是税收抵免計算方法之一。在國外來源所得出自多國的情況下,居住國允許納税人將其全部外國所得加總統一計算抵免限額,已繳納的全部外國税款在此限額以內者,按實際繳納數抵免,超過限額者,按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相比較,當國外税率較國內税率有高有低時,如果納税人的國外分支機構沒有發生虧損,則該抵免方法對納税人有利;如果納税人的國外分支機構發生了虧損,則該方法對納税人居住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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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限額抵免計算公式
綜合限額抵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率 綜合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税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税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税額中抵扣。
舉例: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税年度內有來源於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於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税率為40%,B國税率為50%,C國税率為30%。P基於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税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税30萬美元。在A國實行綜合限額抵免法的情形下,計算P公司應納税額如下:
綜合限額抵免 = (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 = 60萬美元
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税款 = 25萬美元+30萬美元 =55萬美元
從而P公司總共實際承擔的税額 = 205萬美元+55萬美元 = 260萬美元
綜合限額抵免綜合評價
綜合限額抵免在不同條件下對跨國納税人和居住國利益有不同的影響。當跨國納税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各外國税率高低不等時,採用綜合限額抵免對納税人有利。因為這種方法把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彙總計算,使高税率國出現的超限額與低税率國出現的不足限額互相沖抵,可以增加納税人獲得抵免的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