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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

鎖定
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併,或者一個或多個個人或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係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 [1]  如果經營者結合後對競爭的秩序產生效果,如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出現,就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經營者集中的後果是雙重的。一方面,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提高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損害效率。
中文名
經營者集中
外文名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有利影響
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等
有害影響
限制競爭,損害效率
概    念
經營者之間合併對競爭的秩序改變

經營者集中釋義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併、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併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

經營者集中類型

按照當事人是否處於相同的生產階段,可以將經營者集中分為橫向經營者集中、縱向經營者集中和混合經營者集中。
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在相關市場的同一生產經營階段,從事同樣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換言之,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處於相同市場層次上的或者説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的集中。例如在同一地理區域內相互競爭的兩個皮鞋製造商之間的集中。此種類型的經營者集中最易形成壟斷。
縱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從事同一產業、處於不同市場層次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即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階段而實際上相互間有買賣關係的各個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例如某種產品的生產商與該產品的銷售商或使用者之間的集中。此種經營者集中對競爭影響稍小。
混合經營者集中,是指橫向經營者集中和縱向經營者集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集中方式,是處於不同市場上的企業之間的集中,即參與集中的企業既不存在競爭關係,也不存在商品買賣關係。例如某汽車生產企業與某糖果生產企業之間的集中。此種經營者集中對競爭影響稍小。但是企業做大後可能產生阻卻市場的影響。 [2] 

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

經營者集中一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合同自由行為,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的競爭能力。但由於經營者集中有可能導致排除和限制競爭,所以各國政府都對經營者集中進行政府管制。我國採取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指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報書;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説明;集中協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審查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構成條件

1、從主觀上要求一個或幾個企業有控制其他企業的意思。
2、從行為上要求控制企業能夠對被結合的企業施加控制性影響,控制其主要經營活動
3、從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為是有計劃的長期行為。

經營者集中情形

1、經營者合併。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併,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營者吸收其他經營者,被吸收的經營者主體資格消滅,即吸收合併,如美國波音飛機製造公司兼併美國麥道飛機製造公司;另一種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併後成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合併各方主體資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銀行與東京銀行合併,成立東京三菱銀行,成為當時最大的銀行。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進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其他經營者的行為,這是藉助了股東的地位,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結合是通過訂立經營合同的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彼此之間形成了人力、業務、技術等的相互配合,通過經營權的制約形成了事實上的集中形態。
經營者集中未申報不得實施集中的情形
國務院2008年8月頒佈了《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和領域的實際情況。

經營者集中主要影響

根據我國將於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申報豁免: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經營者集中法律法規

2023年9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引導經營者落實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主體責任,提高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意識和管理水平。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