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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客體

鎖定
課税客體也稱課税對象,是指一個税種對什麼徵税,是徵税的客體,在法學上稱為納税客體,是税法結構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區別不同税種的主要標誌。
中文名
納税客體
含    義
納税客體即課税對象
商品税
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課税對象
增值税
增值額為課税對象

納税客體課税對象

消費税以消費品的銷售額作為課税對象
營業税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及從事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作為課税對象
企業所得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課税對象
個人所得税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税所得作為課税對象

納税客體納税種類

納税客體商品税

商品流轉額:在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由於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貨幣金額,即商品銷售收入額或購進商品支付金額;
非商品流轉額:從事非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勞務而發生的貨幣金額。

納税客體增值税

生產型增值税: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即原材料價值)後的餘額為課税對象計算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即外購原材料價值)和折舊額後的餘額為課税對象計算增值税。
消費型增值税: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即外購原材料價值)和當期外購固定資產投資額後的餘額為課税對象計算增值税。

納税客體消費税

我國現行的消費税是對個別特定的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税。
11種消費品按其屬性可以分為五類:
(1)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少數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等;
(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
(5)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汽車輪胎、護膚護髮用品。

納税客體營業税

徵收範圍:境內提供應税勞務
應税行為–應税勞務: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
服務–應税行為: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有權

納税客體企業所得税

一般規定: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殊規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的清算所得;來源於境外並已在境外納税的所得准予抵免。

納税客體個人所得税

一般規定:具體化為11個税目。
1、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户,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去的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税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説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税。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税。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佈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税)、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税。
8.財產租賃所得: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個人轉讓有價徵卷、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税。
10、偶然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税。
11、其他所得:除上述10項應税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徵税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蔡冠深)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户股民在本公司開户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徵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特殊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僱而取得的工薪所得;
(2)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3)以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
(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以及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我國的各種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