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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鎖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以專利權、版權及其他特許權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許權屬於一種產權,具有獲利的效能,能得到相應的報酬,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徵收所得税,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就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20% 比例税率徵税。 [1] 
中文名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    點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制定者
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
執行者
公、檢、法、司、安等司法機關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費用減除標準

費用減除標準: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對於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其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
例如:王某於2006年9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
應納税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應納税額=40000×20%=8000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稿酬所得不同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税)。
2.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