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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赫法則

鎖定
科赫法則(Koch postulates),又稱柯霍假説、亨勒-柯霍法則,是由四項標準組成的一套研究思維,用以建立疾病和微生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此法則由柯霍和勒夫勒共同於1884年將理論公式化,並於1890年由羅伯特·科赫獨立修正後公諸於世,並以此為基礎建立炭疽和結核的病原學,但這套思維已被廣泛運用在其他許多疾病上。
中文名
科赫法則
外文名
Koch postulates(英文)
Kochsche Postulate(德文)
コッホの原則(コッホのげんそく)(日文)
別    名
亨勒-柯霍法則
柯霍假説
柯霍氏法則
證病律
提出者
羅伯特·科赫

科赫法則發現簡史

羅伯特·科赫 羅伯特·科赫
科赫法則是德國細菌學家羅伯特·科赫(Robert Koch,1843~1910年)提出的一套科學驗證方法,用以驗證了細菌與病害的關係,被後人奉為傳染病病原鑑定的金科玉律。它為病原微生物學系統研究方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使其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它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可能多少已經受到現代研究方法的衝擊而顯得意義不再;但是作為一種研究思路,對人們建立嚴謹的思考習慣還是極有意義的。

科赫法則主要內容

科赫法則(Koch postulates) 科赫法則(Koch postulates)
科赫法則主要分為四項:
  1. 病體罹病部位經常可以找到大量的病原體,而在健康活體中找不到這些病原體。(The microorganism must be found in abundance in all organisms suffering from the disease but should not be found in healthy organisms.)
  2. 病原體可被分離並在培養基中進行培養,並記錄各項特徵。(The microorganism must be isolated from a diseased organism and grown in pure culture.)
  3. 純粹培養的病原體應該接種至與病株相同品種的健康植株,併產生與病株相同的病徵。(The cultured microorganism should cause disease when introduced into a healthy organism.)
  4. 從接種的病株上以相同的分離方法應能再分離出病原,且其特徵與由原病株分離者應完全相同。(The microorganism must be re-isolated from the inoculated, diseased experimental host and identified as being identical to the original specific causative agent.)
  • 以上1至3為亨勒原則,是1840年由雅各普·亨勒(Friedrich Gustav Jakob Henle)發表的,相當於科赫原則的原案。 [3-5] 

科赫法則理論缺陷

1893年發現有些霍亂帶原者以及傷寒瑪莉等案例並無任何症狀表現,因此柯霍後來又將第一條原則後半刪去。後來在小兒麻痹皰疹艾滋病、丙型肝炎都有類似發現,甚至今日幾乎所有醫師和病毒學家都認同小兒麻痹病毒只會對少數感染者造成癱瘓。 [7-9] 
第三條原則也同樣不盡完美,柯霍本身也在1884年發現霍亂、結核等疾病未必能在不同個體產生相同表現,以今日之觀點,艾滋病毒無法感染CCR5德爾塔32突變基因刪除的個體。 [6] 
科赫法則發展於十九世紀,是以當時技術水準能用來辨認病原體的技術通則。但柯霍生活的年代,已有許多疾病明顯和某些物質相關,卻無法符合這套法則的檢驗。而過於信任這套研究方法的學界,也在無法透過培養基分離培養病毒的情況下,導致病毒學發展窒礙難行。已有不少疾病證實為某種病原體造成,卻不能滿足柯霍提出的理論。因此,雖然科赫法則在史上佔有一席之地,也持續對微生物診斷有所幫助,但研究已無要求必須完全符合四項準則考驗。 [1-2] 

科赫法則理論延伸

柯赫氏法則已被移植併成為植物病理學中一項經典法則:
  1. 共存性觀察:被疑為病原物的生物必須經常被發現於病植物體上。
  2. 分離:必須把該生物從病植物體分離出來,在培養基上養成純培養,純培養基只有該種生物而無其它生物的培養物
  3. 接種:用上述純培養接種於健康植物上,又引起與原標本相同的病害。
  4. 再分離:從上述接種引起的病植物再度進行分離而得純培養,此純培養與接種所用純培養完全一致(第4點是在柯赫氏以後由斯密斯(E.F.Smith)補充的)。
然而,從前述寄生性簡介中顯然可見,那些不能進行人工培養的專性寄生物,“分離”這一項工序就無法實現。這就需要作出方法上的修正,使之既適於這些生物的特性,在原則上又符合柯赫氏法則的基本精神,比如接種時必須設有不接種對照以及多次重複接種試驗以確定其致病性等。近年來還發現少數復因病害,即由二種生物複合侵染或一種生物和某種特殊理化因素共同作用而導致的病害,對這樣的病害,則在共存性觀察、分離和接種中均需開擴思路,靈活採用相應方法。
對於病毒這類特殊的病原體,有部分修改。總之,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以説是病毒引起了疾病:
  1. 從血液、組織、腦脊液或除胃腸道以外的任何特定病變中分離出病毒,同時血清抗體明顯升高。(Virus isolation from blood, tissue, cerebrospinal fluid,or any specific lesion other than from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together with a demonstrable rise of serum antibodies.)
  2. (a)在疾病爆發期間從糞便、咽拭子痰中分離出了病毒。((a) Isolation of a virus from stool, throat swabs or sputum with a high frequency during an outbreak of illness.)(b)在疾病過程中,特異性抗體大量增加。((b) A significant increase of specific antibodie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illness.)(c)該病毒在對照人羣中不存在或發病率較低。((c) Absence or low incidence of that virus in a control population.)
  3. 病理材料包涵體病理組織學表現。為了證明病毒與某一特定臨牀綜合徵的病因關係,必須進一步證明分離或特定病變與臨牀疾病的一個適當階段之間存在着適當的時間關係。(Histological demonstration of pathognomonic lesions such as inclusions in pathological material.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 etiological relationshipof the virus to a particular clinical syndrome it must further be shown that there is an appropriate time relationship of the isolation or specific lesion to an appropriate phase of the clinical illness.)
從植物上發現一種病原物,如果原來已知這種病原物能引起某種病害,就可以參考專門手冊鑑定這種病原物,病害的診斷即告完成。但如果看到的這種生物可能是引起病害的病原物,而以前又沒有資料來支持這個結論,那就需要採用柯赫法則來證明這種推測。
科赫法則常用於侵染性病害的診斷和鑑定,特別是新病害的鑑定。非專性寄生物,如絕大多數植物病原菌物和細菌所引致的病害,可以很方便地應用柯赫法則來進行診斷和鑑定。至於一些專性寄生物如植物線蟲、病毒、菌原體、霜黴菌白粉菌鏽菌等,由於還不能在人工培養基上培養,以往常被認為不適合於應用柯赫法則,但也已證明柯赫法則也同樣可以適用於這些生物所致病害,只是在進行人工接種時,直接從病株組織上取線蟲、孢子,或採用帶病毒或菌原體的汁液、枝條、昆蟲等進行接種。但病毒和菌原體的接種需要搞清傳播途徑。當接種株發病後,再從該病株上取線蟲、孢子,或採用帶病毒或菌原體的汁液、枝條、昆蟲等,用同樣方法再進行接種,當得到同樣結果後才可證實該病的病原為這種線蟲、這種菌物、或這種病毒。因此,所有侵染性病害的診斷與病原物的鑑定都必須按照科赫法則來驗證。
科赫法則同樣也適用來對非侵染性病害的診斷,只是以某種懷疑因素來代替病原物的作用。例如,當判斷是缺乏某種元素引起病害時,可以用適當的方法補施該種元素;如果處理後植株症狀得到緩解或消除,即可確認病害是因缺乏該元素所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