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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社會

鎖定
禮俗社會是費孝通所著《鄉土中國》一書中提出的“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其一,與之相對的是“法理社會”的概念。費孝通認為,“禮俗社會“是“鄉土社會”的基本形態。
中文名
禮俗社會
出    處
費孝通《鄉土中國》
相似概念
Gemeinschaft ([德]滕尼斯),或“有機的團結”([法]涂爾幹)
相對概念
法理社會;即“Gesellschaft"(([德]滕尼斯),或“機械的團結”([法]涂爾幹)

禮俗社會初釋

“在社會學裏,我們常分出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一種並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一種是為了要完成一件任務而結合的社會。用Tönnies 的話説,前者是Gemeinschaft, 後者是Gesellschaft; 用Durkheim的話説,前者是‘有機的團結’,後者是‘機械的團結’,用我們自己的話説,前者是禮俗社會, 後者是法理社會。 [1]  (2012版本 p13)
費孝通通過引述前人的理論,將禮俗社會與法理社會作為相對的概念介紹,將前者的的性質形容為“沒有具體目的”的“有機團結”。

禮俗社會“禮俗社會“的主要特徵

(引文來源於“鄉土本色”章節 [1] 
1. 人空關係固定,產生人與人的隔膜 [2] 
由於農業生產對於(固定)土地的高度依賴,鄉土社會的人口相對於空間呈現 出較低的流通性
人與人的隔膜由低流通性導致,以“住在一處的集團”(即村莊)為單位。村與村之間缺乏接觸,保持着一個個高地方性的、“孤立的社會圈子”。由此就形成了“熟人社會”。
2.熟人社會 [2] 
鄉土社會的有機性體現於“先我而在的生活環境”,即鄉民並非“選擇得來”,而是“生而與俱”的人際關係
泥土不僅是謀生的媒介,也是情感的寄託:諸鄉民對於土地神懷有敬畏,泥土也成了一種信仰符號。

禮俗社會社會秩序維護形式

禮俗社會禮治-概述

禮治”是禮俗社會維持社會穩定的主要秩序,其內容是建立在熟人社會之上的一套“傳統”的、約定俗成的規則;而對其的服從則源於由教化得來的“敬畏“和認同感。

禮俗社會“禮治”-概念細解

通常的説法會劃分“人治”和“法治”:傳統社會是“人治”,而現代社會是“法治”。
費孝通則認為“人治”概念容易讓人誤解,似乎傳統社會是個人按照自己主觀意願,隨心所欲進行統治;而“法治”的實質是“人依法而治”,其實也具有人的因素。因此,“人治”與“法治”的劃分並不準確
於是,費孝通提出“禮治”的概念,以替代意義模糊的”人治“。他認為兩治之別”不在於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據的規範的性質[即“禮”或“法”]。“如果説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則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
法制背後的力量是國家權力,“維持禮治的“卻是傳統,即社會所積累的經驗。
“禮並不是靠一個外在的[人為]權力來推行的,而是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禮是主動的。”
所依據規範的性質
禮是“社會公認的合式的行為規範”。值得一提的是,禮“並非[只]帶有文明的或是慈善的的意思”而”可以是殺人的、野蠻的”。
產生條件與侷限性
“行為規範的目的是在於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在於滿足社會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
故“禮治的可能必須以傳統可以有效地應付生活問題為前提。鄉土社會滿足了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禮來維持。”
”禮治社會是並不能在變遷很快的時代中出現的,這是鄉土社會的特色。”“在一個變遷很快的社會,傳統的效力是無法保證的。不管一種生活的方法在過去是怎樣有效,如果環境一改變,誰也不能再依着法去應付新的問題了。所應付的問題如果要由團體合作的時候,就得大家接受個同意的辦法,要保證大家在規定的辦法下合作應對共同問題,就得有個力量來控制各個人了“。在這種情形下,法治便會替代禮治。
[1] 
(本部分引文全部源自《鄉土中國》“禮治秩序”一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