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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站

鎖定
社區工作站是社區工作的一項改革和創新,是按照“議行分設”的原則和思路設立的,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有區別。
一般地講,社區工作站是街道辦事處派駐到社區的工作機構,承擔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的各項工作和公共服務
中文名
社區工作站
外文名
Community workstation

社區工作站設立目的

設立社區工作站的目的,就是通過建立一支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通過社區內組織、功能和資源的整合,通過開展社區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保證社區居民的訴求有專人受理和服務,保證政府的工作有專人落實。
通過“議行分設”,把不屬於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的行政性工作分離出來,使社區居民委員會真正履行依法自治職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抓好社區自治管理,形成行政管理、民主自治、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社區工作運行機制,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從而走出一條“民辦公助”、“議行分設”的社區建設新路子,進一步理順政府依法行政社區居委會依法自治的關係,充分發揮政府管理和社區自治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

社區工作站工作性質

社區工作站是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的政務管理服務平台。社區工作站職責主要有:負責提供貼近羣眾的“一站式”政務管理服務,採集城市管理和社會管理信息,協助街道辦事處及區級相關部門做好綜治、維穩、信訪、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等工作,出具相關證明,指導和支持居委會開展居民自治相關工作,支持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社區服務。 [1] 

社區工作站主要職責

(一)社區綜合管理事務: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及時通知並協助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處理各種違法行為;負責社區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社區發展規劃;參與建設和管理社區基礎設施;指導建立社區義工組織和開展社區義工活動;協助開展社區統計工作,採集社區人口、單位、設施等各種信息並按規定上報;協助開展社區統戰工作等。
(二)社區安全事務:協助管理社區內出租屋和流動人口;協助開展社區消防及安全生產工作;協助社區民警維護社區治安,參與羣防羣治,配合、落實維穩及綜治工作進社區。
(三)社區法制事務: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諮詢和法律進社區、法律援助等活動;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協助開展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等。
(四)社區健康事務:協助開展社區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衞生部門開展社區健康服務、衞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區醫療救助等工作。
(五)社區人口和計生事務:大力倡導社區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為社區居民提供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經常性管理,全面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社區社會保障和社會事務管理:負責社區低保對象、殘疾人、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等羣體的管理;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勞動保障工作,採集相關信息,為社區居民提供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諮詢,協助處理勞動保障信訪;協助開展賑災救濟、雙擁、老齡、殯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區文化事務:加強社區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各種宣傳活動,辦好社區宣傳欄;組織科學普及、國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組建社區文體隊伍,開展文體和讀書活動等,創建學習型社區、文明社區。
(八)社區環境衞生和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社區內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和社區綠化、美化、淨化工作,與有關單位、門店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保護社區環境;協助做好犬類管理工作;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社區內環保事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等。
(九)社區協調事務: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事務,依法組織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及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並處理好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互關係。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與其工作手段相適應的其他工作任務。 [2] 

社區工作站工作原則

(一) 政府工作部門不得直接向社區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務,凡需社區工作站協助完成或承辦的工作事項,必須經區社區建設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
(二)政府工作部門要求社區工作站協助或承辦的臨時性、非常規性工作,應實行“費隨事轉”,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社區工作站應協助做好社區信息化工作,開設“一站式”服務窗口,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便利和服務。
(四)社區工作站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社區工作站開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社區工作站與居委會應相互支持、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社區工作。
(六)社區工作站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組織參加的社區事務協商議事制度、廉政建設制度、站務公開制度、財務制度、學習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等,加強社區工作站建設。 [2] 

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管理

(一)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員額制工作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確定全區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總員額,並根據各社區類型、面積、人口等,核定各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員額。
(三)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出現缺額的,實行公開招聘。社區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提出僱用計劃報區人事主管部門核准;區人事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公開招聘,並參照公務員、職員錄(聘)用的有關規定組織筆試、面試和體檢。
(四)應聘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人員應聘人數不足的,經區人事主管部門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2)願意履行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義務;
(3)18週歲以上,身體健康;
(4)大專以上學歷;
(5)符合規定的崗位條件。  
(五)街道辦事處根據崗位要求和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僱用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名單並簽訂僱用合同。
(六)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情況,根據不同崗位性質和工作量,參照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僱員的工資標準確定。
(七)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補休。
(八)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按照客觀、公正、民主的原則進行考核。包括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僱用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九)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對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正式聘用、續聘和獎懲的依據。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解除僱用合同。
(十)對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處理。 [2] 

社區工作站辦公設施和經費

(一)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統籌解決社區工作站的辦公用房和辦公設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社區工作站正常開展工作。
(二)社區工作站與居委會分設時,各區應對原居委會的資產進行產權清理,屬國有資產的,產權劃歸區人民政府所有,其中辦公設施、活動場所等可交付社區工作站使用。
(三)各區人民政府應將社區工作站的辦公經費、工作經費、人員工資和補貼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 社區工作站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規範經費支出管理。各區應加強對社區工作站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