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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惡

鎖定
相惡(mutual inhibition),是指一藥能使另一藥原有功效降低,甚至消失的配伍關係。
“相惡”一詞首見於《神農本草經》,明確提出“勿用相惡相反者”的應用原則。 [1] 
中文名
相惡
外文名
mutual inhibition

相惡定名依據

“相惡”一詞首見於《神農本草經》,明確提出“勿用相惡相反者”的應用原則。
南朝梁陶弘景在《本草經集註》雖未明確提出“相惡”的含義,但對相惡與相反的論述成為研究相惡配伍的重要文獻資料。唐、宋時期的本草著作對相惡配伍的論述基本上沿襲《神農本草經》《本草經集註》的觀點,無重要進展。
金元時期在七情理論方面仍沿襲前人觀點。明代《本草綱目》對“相惡”含義多有闡發。以上著作均為歷代的重要著作,對後世有較大影響。因此“相惡”作為規範名便於達成共識,符合術語定名的約定俗成原則。
現代有關著作均沿用《神農本草經》記載以“相惡”作為規範名,並繼承其“勿用相惡相反者”的觀點,強調相惡的配伍關係是指一種藥物能削弱另一種藥物的性能。如歷版普通高等教育中醫藥類規劃教材《中藥學》(雷載權)、《中藥學》(高學敏)等,以及辭書類著作《中醫大辭典》《中國醫學百科全書·中醫學》《中醫藥常用名詞術語辭典》等,均以“相惡”作為規範名。已經廣泛應用於中醫藥學文獻的標引和檢索的《中國中醫藥學主題詞表》也以“相惡”作為正式主題詞。現代有代表性的中藥學著作如《中華本草》《中華臨牀中藥學》《臨牀中藥學》等也以“相惡”作為規範名。説明把兩藥合用,一種藥物能削弱另一種藥物的性能的配伍關係以“相惡”作為規範名已成為共識。
中國2005年出版的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佈的《中醫藥學名詞》已以“相惡”作為規範名。所以“相惡”作為規範名也符合術語定名的協調一致原則。 [1] 

相惡源流考釋

“相惡”作為本詞的正名始見於《神農本草經》,其對相惡的闡述為:“藥有陰陽配合……有單行者,有相須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惡者,有相反者,有相殺者。凡此七情,合和視之,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神農本草經》卷一中首次把相惡、相反並提,明言“勿用相惡相反者”的應用原則,但未對相惡作進一步的具體解釋。
漢代《金匱玉函經》中對中藥“七情”理論的闡釋與《神農本草經》不同,對後世醫家所產生的影響也不及《神農本草經》。其卷一“證治總例”論述如下:“藥有相生相殺,相惡相反,相畏相得,氣力有強有弱,有君臣相理,佐使相持。”此書也沒有具體解釋“相惡”的含義。
南北朝梁代陶弘景在《本草經集註》對“相惡”進行了深入探討,書中雖未明確解釋其含義,但其論述成為研究相惡配伍的重要文獻資料:“今檢舊方,用藥亦有相惡、相反者,服之乃不為害。或能有制持之者,猶如寇、賈輔漢,程、周佐吳,大體既正,不得以私情為害。雖爾,恐不如不用。”“相反為害,深於相惡。相惡者,謂彼雖惡我,我無忿心,猶如牛黃惡龍骨,而龍骨得牛黃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芍藥,須丸為之使,惡石斛、芒硝,畏硝石、鱉甲、小薊,反藜蘆。”該著作卷五“草木下品”中載,“半夏,射干為之使,惡皂莢,畏雄黃、生薑、乾薑、秦皮、龜甲,反烏頭。”將半夏和皂莢的配伍關係稱之為“半夏……惡皂莢”。
唐宋時期的本草著作對相惡配伍的論述基本上沿襲《神農本草經》《本草經集註》的觀點。五代韓保升蜀本草》首先統計了有“相惡”關係的藥物數目,原書已佚,但其對七情進行分類統計的內容見於掌禹錫《嘉祐本草》一書中。其文曰:“臣禹錫等謹按蜀本注云:凡三百六十五種,有單行者七十一種,相須者十二種,相使者九十種,相畏者七十八種,相惡者六十種,相反者十八種,相殺者三十六種。”但具體是哪些藥物相惡,卻未有詳細記載。唐代《新修本草》卷一及《備急千金要方》均全文引述了《神農本草經》中“七情”理論,《新修本草》卷二“畏惡七情表”還引述《本草經集註》對相惡理論的發揮與註釋,但未對相惡作具體解釋。宋代《嘉祐本草》《經史證類備急本草》,綜合了《神農本草經》《本草經集註》《蜀本草》中有關“相惡”的論述,在理論上均沒有發揮。
因畏與惡字義相通,自宋代開始,一些醫藥著作中出現了“相畏”與“相惡”混淆的情況。如金元時期李東垣在《珍珠囊補遺藥性賦》卷一“用藥法”中雲:“凡藥有畏、惡、相反。所謂畏者,畏其制我,不得自縱,如半夏畏生薑之類是也。所謂惡者,惡其異我,不得自盡,如生薑惡黃芩之類是也。統而論之,彼所畏者,我必惡之;我所惡者,彼必畏我。相畏、相惡之中,亦有相成者,因病制方,輕重多寡之間耳。”把相畏的關係解釋為相惡、相反的關係,“彼所畏者,我必惡之;我所惡者,彼必畏我”與《神農本草經》中所言“勿用相惡相反者”的原義已截然不同。
明代本草著作對相惡配伍的論述有較大進展,如虞摶在《醫學正傳》卷一“醫學或問”中論述:“或問藥性有相畏相惡相反,而古方多同為一劑而用者,其理何如?曰:若夫彼畏我者,我必惡之。我所惡者,彼必畏我。蓋我能制其毒而不得以自縱也。且如一劑之中,彼雖畏我,而主治之能在彼,故其分兩,當彼重我輕,略將以殺其毒耳;設我重彼輕,制之太過,則盡奪其權而治病之功劣矣。然藥性各有能毒,其所畏者畏其能,所惡者惡其毒耳。”其承襲“彼畏我者,我必惡之。我所惡者,彼必畏我”的觀點,説明此時相畏與相惡混淆的情況;其所言“我能制其毒”“所惡者惡其毒”,顯然是從毒性制約角度解釋“相惡”。陳嘉謨也從毒性制約角度闡釋“相惡”,在《本草蒙筌·總論》中雲:“有相惡者,彼有毒而我惡之也。有相畏者,我有能而彼畏之也。此二者不深為害,蓋我雖惡彼,彼無忿心;彼之畏我,我能制伏。如牛黃惡龍骨,而龍骨得牛黃更良;黃芪畏防風,而黃芪得防風其功愈大之類是爾。”李時珍本草綱目·序例上》“神農本經名例”對“相惡”含義多有闡發,指出:“相惡者,奪我之能也。相畏者,受彼之制也。相反者,兩不相合也。相殺者,制彼之毒也。”能,即功效,或治療作用。奪我之能就是使功效減弱,降低治療作用。顯然,李時珍所述“相惡”是一種削弱藥力的配伍,其觀點和《神農本草經》“勿用相惡相反者”的用藥原則相符。
宋代以後的本草著作中出現相畏與相惡互換的提法,如《本草綱目》《本草從新》《得配本草》,中既稱“人蔘畏五靈脂”,又説“五靈脂惡人參”。二藥合用,某方面或某幾方面作用被削弱或消除,究竟降低的是毒害效應,還是治療效應,即二者間的配伍關係應屬相畏還是相惡,僅從藥物的角度是無法判斷的,必須落實到患者的具體病證:如所削弱或消除的作用正是病情所需者,則二藥相惡;如不為病情所需,則二藥相畏。基於此種觀點,可使相畏、相惡概念更加準確,從而將二者嚴格區分開來。金元時期後,雖然出現了相惡與相畏混淆的情況,但相惡配伍是使藥物的治療效應降低的配伍關係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可,也符合《神農本草經》中“勿用相惡相反”的本意和李時珍“奪我之能”的經典論述,是“相惡”概念的主流表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相惡配伍理論得到了不斷髮展,且日趨完善,1958年由南京中醫學院孟景春周仲瑛主編的《中醫學概論》首次將“相惡”進行概括並論述,即“兩藥同用,能降低療效……對相惡、相反的藥物,則應避免同用,以免降低療效或產生不良反應。”歷版普通高等教育中醫藥類規劃教材如《中藥學》(凌一揆)、《中藥學》(雷載權)、《中藥學》(高學敏)和《中藥學》(鍾贛生)在繼承前人觀點的基礎上對相惡作了全面而系統的闡述,認為相惡就是一種藥物能破壞另一種藥物的功效。如人蔘萊菔子,萊菔子能削弱人蔘的補氣作用;生薑黃芩,黃芩能削弱生薑的温胃止嘔作用。並認為相惡只是兩藥的某方面或某幾方面的功效減弱或喪失,並非二藥的各種功效全部相惡。如生薑惡黃芩,只是生薑的温肺、温胃功效與黃芩的清肺、清胃功效互相牽制而療效降低,生薑還能和中開胃治不欲飲食並喜嘔之證,黃芩尚可清泄少陽以除熱邪,在這些方面,兩藥並不一定相惡。兩藥是否相惡,還與所治證候有關。如用人蔘治元氣虛脱或脾肺純虛無實之證,而伍以消積導滯的萊菔子,則人蔘補氣效果降低。但對脾虛食積氣滯之證,如單用人蔘益氣,則不利於積滯脹滿之證;單用萊菔子消積導滯,又會加重氣虛。兩藥合用相制而相成,故《本草新編》雲:“人蔘得蘿蔔子,其功更神。”故相惡配伍原則上應當避免,但也有可利用的一面。由此亦可以解釋,為什麼歷代本草文獻中所列相惡藥物達百種以上,而臨牀醫家並不將相惡配伍當作配伍禁忌對待。
現代有關著作均沿用《神農本草經》記載以“相惡”作為規範名,如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佈的《中醫藥學名詞》認為“相惡是指一藥能使另一藥原有功效降低,甚至消失的配伍關係。”《中醫大辭典》載:“相惡是指一種藥物能削弱另一種藥物的性能。如生薑惡黃芩,因黃芩能減弱生薑的温性。”此外,《中國中醫藥學主題詞表》《中醫藥常用名詞術語辭典》《中國醫學百科全書·中醫學》《中華臨牀中藥學》《臨牀中藥學》《中國中醫藥學術語集成·中藥學》《中醫學》《中醫詞釋》《張廷模臨牀中藥學講稿》等均持相同觀點。 [1] 
參考資料
  • 1.    朱建平,王永炎,餘瀛鰲等. 中藥、方劑[M]. 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 2020.12.16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