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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控制

鎖定
直接信用控制是中央銀行基於質與量的信用控制目的,依據有關法令,對商業銀行創造信用業務加以各種直接干預的總稱。 [1] 
中文名
直接信用控制
外文名
Direct Credit Control
定    義
中央銀行基於質與量的信用控制目的,依據有關法令,對商業銀行創造信用業務加以各種直接干預的總稱
別    名
直接信用管制

直接信用控制概念

直接信用管制是指中央銀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對銀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數量以及存款利率進行控制
一般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很少採用這類方式。

直接信用控制主要內容

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預、流動性比率和利率最高限度額和特種存款。

直接信用控制信用分配

這是指中央銀行根據金融市場狀況及客觀經濟需要,權衡輕重緩急,對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具體表現為中央銀行根據經濟形勢,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同時也為了使有限資金用於最能發揮效能的用途上,對商業銀行的資金用途進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貸活動。

直接信用控制直接干預

這與信用分配相似,這是指中央銀行以 “銀行的銀行” 身份,直接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施以合理的干預,如規定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放款政策等。
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限制貸款額度。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規定,中央銀行根據金融情況的變化,在必要時,可對各金融機構或某一類金融機構規定貸款的最高發放額。
(2)直接干涉銀行對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説,對支票存款活期存款的增加額另定存款準備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從而限制信貸活動。
(3)中央銀行對業務活動不當的商業銀行,認為它違背信貸政策時,可拒絕提供貸款,拒絕融通資金的要求;或者給予貸款,但採取高於一般利息的懲罰性利率。
(4)規定各銀行放款及投資的方針。分兩類:一類是資產項目的限制,如規定商業銀行不動產投資的限制;一類是貸款額度的限制,如對商業銀行發放的中期貸款規定最高額度,對儲蓄銀行的股票投資、住宅融資規定最高的限制等。

直接信用控制流動性比率

又稱可變流動資產準備比率。這是指中央銀行為了限制商業銀行擴張信用,規定流動資產對存款的比重。具體表現為中央銀行為了限制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除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資產維持某種程度的流動性

直接信用控制利率上限

這是指規定商業銀行的定期及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這種方法在沒有通貨膨脹情況下,可以防止銀行過分抬高利率而競相吸收資金和因謀取高利而進行風險投資和放款,故有利於銀行的正常經營,從而控制銀行的貸款能力和限制貨幣供應量。其是最常用的信用管制工具,目的是為了防止銀行用抬高利率的辦法競相吸收存款和為謀取高額利潤而進行高風險存貸,如美國1980年前的Q條例。1935年美國的銀行法案中,就已經有了限制銀行定期及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規定。

直接信用控制特種存款

在通貨膨脹時期,中央銀行可以要求銀行體系存入特別存款,以緊縮它們的放款,從而減少貨幣供應量。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