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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額

鎖定
留抵税額,是指企業當期的增值税銷項税額小於進項税額的差額,中國之前採取不予退還留抵税額,結轉到下一個納税期繼續抵扣的做法。2018年,財政部、税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税留抵税額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確2018年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以及電網企業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予以退還。 [1] 
中文名
留抵税額
適用範圍
製造業等六個行業 [3] 
相關政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類    別
增值税

留抵税額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留抵税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增量留抵税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税額=存量留抵税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税前一税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税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解繳税款完税憑證註明的增值税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比重。 [2] 
關於留抵税額的計算,一是關於存量留抵税額和增量留抵税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税額,是以留抵税額的餘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税額包括增量留抵税額和存量留抵税額。
存量留抵税額,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實施前納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税額時,以納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額為標準值。如果納税人當期期末留抵税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税額。如果納税人當期期末留抵税額小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額,以納税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税額為存量留抵税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税額後,存量留抵税額為零。
增量留抵税額,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實施後,即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税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税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税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税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税後,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税額即為增量留抵税額。
二是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税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均設置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置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税前。
需要説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税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税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範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三是關於可退還的留抵税額。以納税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税額或者存量留抵税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税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税額或者存量留抵税額。 [3] 

留抵税額相關案例

對於納税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税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的問題:
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税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税前一税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税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解繳税款完税憑證註明的增值税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税人退税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税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税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舉例説明:某製造業納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税額中,增值税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税額200萬元。2021年12月,該納税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税額按規定作進項税轉出。該納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税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