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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隊
鎖定
負責一個縣(區)級轄區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而設立的專門消防機構。經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消防機構已由公安部和
武裝警察部隊共同領導改由應急管理部領導,其上級機關為市級消防支隊,消防支隊的上級機關為省級
消防總隊,省級消防總隊歸省
應急管理廳管理。消防機構是
省直機關,實行
垂直管理。
大隊主要負責轄區內機關、團體、
企事業單位的防火監督、開業前消防檢查、消防知識普及、消防
業務培訓和對所屬中隊的管理等業務;所屬消防中隊主要擔負着轄區內的滅火救援、
社會救助等任務。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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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隊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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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prevention guards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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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隊
- 隸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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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消防支隊
- 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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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地消防和應急處突任務
消防大隊機構職責
消防大隊在上級消防支隊的領導下,負責本地方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消防法律、法規,負責本地區的消防監督、執勤滅火和部隊的管理教育工作。
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動態,適時向政府報告工作,負責制定消防
建設規劃,不斷改善公共
消防設施條件。
3、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
火災隱患。
9、加強管理教育,嚴格執行條例、條令和各項
規章制度,培養部隊嚴明的紀律和良好的
戰鬥作風,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10、負責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高度穩定,保證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