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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人民政府

鎖定
海東市人民政府是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青海省海東市國家行政機關,對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市長負責制。 [1] 
2013年2月8日,國務院批准撤銷海東地區,設立地級海東市;同年9月28日,海東市人民政府掛牌成立。根據國務院批覆,其機關駐地位於樂都區海東大道10號。
中文名
海東市人民政府
成立時間
2013年9月28日
行政級別
正廳級
簡    稱
海東市政府
前任機關
海東地區行政公署
機構性質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上級行政機關
青海省人民政府
駐    地
海東樂都區海東大道10號
市    長
王華傑 [7-8] 

海東市人民政府市情概況

海東市,因位於青海湖之東而得名,總面積1.32萬平方公里,全境東西長約124.5公里,在東經100°41.5‵~103°04‵之間;南北寬約180公里,在北緯35°25.9‵~`37°05‵之間。海東地處華夏民族搖籃—黃河上游及其重要支流湟水之間,是青海省開發較早、文化歷史悠久的地區,史稱“河湟間”或“河湟地區”。海東北枕祁連,南濱黃河,西抱西寧,東望蘭州。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自古就有“海藏咽喉”之稱。
海東市現轄兩區四縣,即樂都區、平安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互助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和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總人口178萬,漢族和藏、蒙、回、土、撒拉等18個少數民族共同生活在這裏。海東市委、市政府所在地設在樂都區。 [2] 
歷史沿革
1929年元月,青海建省。次年改巴燕縣為化隆縣,改碾伯縣為樂都縣,1913年設循化縣;1930年建互助縣、民和縣,1949年8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取得蘭州戰役勝利。9月1日至4日,解放大軍分別從民和、循化縣進軍青海,5日抵達西寧,沿途的樂都、化隆得以解放,至12日又解放互助縣。自此海東各族人民獲得新生,在中國共產黨引領下,同全國人民一起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1978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從湟中縣析置平安縣,設置海東地區,轄民和、樂都、湟中、湟源、平安縣和互助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1979年3月,中共海東 地委和海東地區行政公署正式成立,駐平安縣平安鎮。
1999年12月,國務院批准(國函[1999]142號)將海東地區的湟中縣、湟源縣劃歸西寧市管轄。
2013年2月8日,《國務院關於同意青海省撤銷海東地區設立地級海東市的批覆》發佈,同意撤銷海東地區和樂都縣,設立地級海東市。
2015年2月16日,國務院批覆同意設立平安區,現已形成一市兩區四縣的行政區劃格局。 [2] 

海東市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市長:王華傑
副市長:張忠良、陳道霖、袁林、梁榮勃、嶽衞平、史瑞明、魏成玉、王青沛、黃生昊、王雯 [10-12] 
秘書長:王海波 [9] 

海東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門

海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1. 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 海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海東市新農村建設辦公室、海東市糧食局牌子)
  3. 海東市經濟和商務委員會(掛海東市招商局、海東市鹽務管理局牌子)
  4. 海東市交通局
  5. 海東市農牧局
  6. 海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 海東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
  8. 海東市衞生局
  9. 海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0. 海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11. 海東市旅遊局
  12. 海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13. 海東市供銷合作社
  14. 海東市檔案局
  15. 海東市無線電管理處
  16. 海東市人民政府接待辦公室
  17. 海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  [4] 

海東市人民政府人民團體

  1. 海東市科技協會

海東市人民政府垂直雙管單位

  1. 海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
  2. 海東市地方税務局
  3. 中國建設銀行海東市分行
  4. 海東市國家安全局
  5. 海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6. 中國人民銀行海東市中心支行
  7. 中國銀行海東分行
  8. 青海省海東公路總段
  9. 青海日報社海東分社
  10. 中國農業銀行海東分行
  11. 海東市煙草專賣局
  12. 中國工商銀行海東市分行
  13. 海東市郵政管理局
  14. 青海平安國家糧食儲備庫 [4] 

海東市人民政府主要職能

海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海東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海東市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 辦理青海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5] 

海東市人民政府政府駐地

海東市政府樂都區 海東市政府樂都區
根據國務院批覆,海東市人民政府機關駐地為樂都區海東大道10號。 [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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