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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鎖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ai Provin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7-8] 
青海省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和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8] 
現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長、黨組書記:吳曉軍 [4] 
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ai Province
辦公地址
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西大街12號
性    質
地方行政機關
簡    稱
青海省政府
現任省長
吳曉軍

青海省人民政府歷史沿革

1949年9月26日,青海省人民軍政委員會在西寧成立;
1950年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
1955年1月,改為青海省人民委員會;
1967年8月,改為青海省革命委員會。
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員會撤銷,恢復為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全省機構改革工作部署會召開。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建軍主持會議並講話。他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高標準、高效率、高質量完成我省機構改革任務。省委副書記省長劉寧宣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方案》內容。 [1]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8] 

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機構

青海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青海省人民政府部管機構

青海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

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
海東工業園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其他機構

青海省政府新聞辦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長

吳曉軍: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 [5]  、青海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4] 

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王林虎: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12] 
才讓太(藏族):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 [6]  ,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13] 
劉濤: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14] 
楊志文(回族):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15] 
劉超: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16] 
李宏亞: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17] 
何錄春: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9] 
王海紅(女):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10] 

青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

王定邦:青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在省委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策、決議和決定,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深入實施“五四戰略”,紮實推進“一優兩高”戰略部署,把熱愛青海、建設青海、奉獻青海作為共同價值追求,樹立少説多做不張揚、改革創新不畏難的良好作風,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要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廉政建設,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省政府各部門要改進工作作風和管理方式,加強協調配合,嚴格落實“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進電子政務。切實貫徹執行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忠於職守,狠抓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 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處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分管工作和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的意見。
七、秘書長在省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省政府辦公廳的工作。
八、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審計廳在省長和國家審計署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省政府要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十、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堅持問題導向部署經濟發展新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治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二、加強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積極疏導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創造高品質生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基層民主,加強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三、優化公共服務,着力促進教育、衞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調節收入分配和完善社會保障職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四、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着力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十五、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羣眾辦事。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經濟調節、改善民生、保護生態、深化改革、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有關重大投資建設等需要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州)、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建議。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羣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建設法治政府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規定向省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二十二、省政府根據全省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三、各部門提請省政府決策的涉及法律法規的事項,報送省政府前應當經過廣泛論證和省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和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事項,應協調一致由省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在規定的時限內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二十五、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應遵守有關程序規定。凡為履行政府職能,對公民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以及公佈規範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徵詢意見建議。
二十六、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承辦。
二十七、各部門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省政府要堅持和完善黨內監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制度,接受質詢和詢問,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二十九、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健全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意見建議。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高度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實際問題應依法辦理、按政策辦理。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羣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重視羣眾和社會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對重大問題,各部門應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拓寬政務公開和服務渠道,完善和規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不斷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及辦公廳印發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省政府各部門制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可通過《青海政報》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社會反映,及時迴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做到會而有議、議而有決、決而必行。
三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決定、決議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研究的重大事項。省政府全體會議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省政府副秘書長列席,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
三十七、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報請國務院和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五)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省政府副秘書長列席,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出席人數須超過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
三十八、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調研、協商和論證等材料必須充分,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協調、審核後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彙總報常務副省長、省長確定。
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充分醖釀,事先確定。會議通知印發後,除緊急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貫徹舉措、無重大政策調整的議題原則上不上會。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三十九、省長工作例會的主要議事內容是:
(一)各副省長交流總結分管口近期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
(二)各副省長彙報分管口重點工作安排情況;
(三)安排部署和協調推進下一步重點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省長工作例會研究的事項。
省長工作例會原則上兩個月召開一次,在第二個月最後一個星期擇日召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工作例會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批印,會議紀要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公開的,邀請新聞單位列席並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省長審定。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一、省政府專題會議由副省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秘書長、部門、單位和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蔘加,研究和落實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要事項,副秘書長受副省長委託,可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涉及省政府其他領導分管工作的,召集人應在會前與其他領導協調溝通,並向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報告。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範圍內依職權決定。需要決定的事項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範圍或職權的,應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決定。專題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廳負責,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正式報請省政府審批。
省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可視情采用視頻會議、現場會議形式召開,重在解決問題。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四十三、省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各地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負責逐月督查,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彙報落實情況。
四十四、副省長、秘書長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工作例會的,向省長請假。
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工作例會的,應提前向省政府常務副省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八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文件報送的有關規定。除省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嚴禁多頭主送。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且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四十六、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須由部門、地區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署,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審批。
四十七、省政府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由省長簽發,經省長授權也可由常務副省長簽發。
四十八、省政府公佈的規章、發佈的命令、宣佈的重大決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省長簽發。
四十九、以省政府名義制發或經省政府授權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簽發。省政府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家部委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省政府領導簽發,簽發前須報告省長。
經省政府授權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平行文、下行文,由主管副秘書長審核,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凡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複發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五十一、各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本規則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退回報文單位。
第九章 督察與考核制度
五十二、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察制度。各部門、各地區必須堅決貫徹省政府的重大決策、決定和命令。有關部門和地區對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嚴格遵守“710”台賬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人員,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完成時限,通過“710”政務督辦系統做好銷號認可工作,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省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應認真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領導抓好落實工作。
五十三、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實行督察考核制度。嚴格執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報制度,重點考核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省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
第十章 公務活動
五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需副省長參加的,有關部門應事先書面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相關領導決定。
五十五、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省長、副省長不參加各種檢查、評比、總結、頒獎、揭幕、剪綵、奠基等活動,不出席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首映式及各類論壇等活動,不在活動中掛名任職。
五十六、省長、副省長會見應邀來訪的外賓,由邀請或接待部門提出方案,經省外事辦審核後報相關領導審定。會見台港澳人士和海外華僑,由接待單位提出意見,經省台辦或省港澳辦或省外事辦審核後報有關領導審定。省長、副省長會見外國常駐或臨時來華記者,由省外事辦商省政府新聞辦提出安排意見後,報省長或相關副省長審定。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接受外國新聞媒體採訪,由省外事辦商省政府新聞辦管理和安排。
五十七、省長出國(境)交流、訪問,按規定程序,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副省長出國(境)交流、訪問,經省長審核,按規定程序,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以上出訪事項在報國務院之前,應由省外事辦徵得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和省委書記同意。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出國(境)交流、訪問,由其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報省外事辦審核,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長審籤後,報省委書記審批。
第十一章 紀律與作風
五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與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省政府發表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政和財經制度。帶頭落實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要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反對和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離青外出,應事先報經省委書記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辦公廳報備。副省長離青外出應當報省政府黨組書記審籤後,向省委書記請假;省政府秘書長離青外出,應當事先報告省長;副省長、秘書長休假應當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副省長、秘書長離青外出期間,如有重大事項,回寧後應向省長報告有關情況。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青外出、學習、休假,由本人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同意後,由其所在部門或單位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報省政府辦公廳。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若干措施》等規定,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羣眾,積極開展實地調研,瞭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最大限度減少隨行人員數量,不搞層層多人陪同。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大力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努力提高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省政府通過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和經濟、科技、法律、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蔘加,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
六十四、省長、副省長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指導重大專項工作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性的會議和活動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六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長、副省長一般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題字、不作序。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字、作序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七、“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務工作中,一般事項必須在7天之內辦結,複雜事項1個月內有結果,年初確定的所有事項在年底清零銷號,確保既定事項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事項落實起始時間從部署當日算起。
六十八、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適用本規則。 [3]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