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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力量體制

鎖定
武裝力量體制,國家或政治集團的各種武裝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相互關係的制度。是保障國家或政治集團加強各種武裝組織建設,形成整體力量,有效地完成作戰和其他任務的組織系統 [1] 
中文名
武裝力量體制
釋    義
國家或政治集團的各種武裝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相互關係的制度
制度介紹
國家或政治集團關於武裝力量整體結構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裝力量的總體構成及各種武裝組織的規模、結構、任務區分、相互關係等制度。基本功能是保證國家或政治集團組建、掌管和發展各種武裝組織。武裝力量體制作為國家政權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家政治制度軍事戰略、經濟條件、科技發展、地理環境、人力資源和歷史傳統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世界各國武裝力量體制主要有:①四種武裝組織相結合體制。如古巴等國採取常備軍、後備部隊、武裝警察和羣眾武裝相結合體制。②三種武裝組織相結合體制。歐洲、北美洲多數國家及亞洲部分國家採取常備軍、後備部隊和武裝警察相結合體制。③兩種武裝組織相結合體制。非洲拉丁美洲多數國家和亞洲部分國家採用常備軍與武裝警察相結合體制,個別國家採用常備軍與民兵相結合的體制。④單一武裝組織體制。少數較小的國家和地區只有警察或軍隊或羣眾武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體制,是在長期的革命戰爭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戰爭中逐步建立野戰軍、地方軍和民兵“三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發展為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三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1983年,預備役部隊組建,並列入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三結合”武裝力量體制,可以發揮三種武裝力量的優勢,在平時和戰時較好地滿足維護國內安全的需要。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2] 
參考資料
  • 1.    熊武一、周家法主編.《軍事大辭海·下》:長城出版社,2000年5月:第1771頁
  • 2.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