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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請願書

鎖定
權利請願書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的一個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1628年國會向英王查理一世(1600—1649)提出。共11條。主要內容是:要求國王非經國會同意不得向人民募債或徵税;非依國家法律或法庭判決,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剝奪其財產;不得依據戒嚴令隨意逮捕公民;不得強佔民房駐兵等。查理一世出於財政需要被迫接受,但不久即解散國會,繼續加強君主專制統治。 [1] 
中文名
《權利請願書》
地    位
英國憲法的淵源之一
內    容
爭取自由和權利
性    質
法律條文
提出時間
1628年
適用國家
英國

權利請願書內容簡介

全文共有8條,列數了國王濫用權力的行為;重申了過去限制國王徵税權利的法律;強調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強行徵税和借債;重申了《大憲章》中有關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內容,規定非經同級貴族的依法審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流放和剝奪財產及受到其他損害;規定海陸軍隊不得駐紮居民住宅,不得根據戒嚴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查理一世開始批准了這一請願書。《權利請願書》是議會爭取自由和權利的勝利果實。但查理接受《權利請願書》只是權宜之計,並無意真正執行它,當議會批准補助金後,查理一世對議會抗議他徵收噸税磅税惱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議會,自由英國進入無國會的專制統治時期,《權利請願書》也被拋棄。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議會對《權利請願書》重新解釋,賦予其新的內涵,並把它認定為英國憲法的淵源之一。

權利請願書具體條文

權利請願書初期形成

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集議於國會,謹奏於聖主國王陛下:昔國王愛德華一世臨朝時,曾制訂一項條例,通稱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貢税或補助金,如未經本王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騎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則國王或其嗣君不得於本王國內徵課之。
又國會復於愛德華三世御極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規定,此後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本意,借貸款項與英國之君主,良以此種貸款既背天理,且又違反英國人民所享之權利與特權,又按英國其他法律之規定,亦不得強迫任何人向英國君主作任何類似之捐獻,或任何其他類似之捐獻。
是故根據上述法律、與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國法律與規章,陛下臣民可謂生而享有此種自由,即非經國會同意,得有不被強迫繳納任何租税,特種地產税,捐獻及其他各種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卻不幸有與上述法律規定背道而馳的情況發生。於是有些委員會派出人員,分赴各郡,稱奉詔命,強迫人民,對於陛下繳納種種之款項,人民如不遵照辦理,則彼等動輒勒令立誓,必須恪遵樞密院及其他機關之傳喚,出庭應詢。
凡此措施,均為違反英國法律之規定,實非英國法律之所能容許。但在若干地區,若干人民卻竟因此而被監禁、羈押、與種種之騷擾。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長、副郡長、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稱奉詔命,或樞密院命,致被迫繳納種種款項,尤其違背法律與英國之習俗。

權利請願書後期發展

又據名為“英格蘭各項自由之大憲章”之條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經其同儕之合法裁判,或依國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監禁,或剝奪其管業權、各項自由及自由習慣,或置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毀傷。當愛德華三世御極之第二十八年,國會亦曾制定法律規定,任何人除經依法律正當程序之審判,不論其身份與環境狀況如何,均不得將其驅逐出國,或強使離開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之權利。
但在最近,又不幸而有與上述規定及其他善良意美之英國法律相違背之事發生。是即陛下若干之臣民,竟至無端而遭受監禁。迨以陛下所頒之人身保護狀呈請法院予以救濟時,依照向例,法院應即令斥監禁機關説明加以監禁之原因。但原因莫可究詰,而監禁之機關僅謂乃系遵奉經由樞密院所頒之陛下特別詔命辦理。且又將被押者還監,而其實未曾控以依法應由彼等負責之任何罪名。
近來更有大批海陸軍隊,散駐全國各郡,並違反居民意志,強迫居民接納住入其家宅,忍受其長期駐紮,既有背於本王國之法律與習慣,且使民不堪命!
國王愛德華三世臨朝之第二十五年,國會又製法明定,不得違反大憲章之精神與國法,對任何人臆斷處死或殘其肢體;更據該大憲章及本王國其他法律條例等,任何人除依本王國習慣或國會法案所確定之法律,不應判處死刑;又無論何種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審訊,亦不得豁免本王國法律及條例所加之刑罰。但不幸的是最近陛下璽令設置種種委員會,派遣委員分赴各郡,使享有權威,得對陸海軍人,及其他莠民之夥同犯殺人罪搶劫罪、重罪、反叛罪,暴動罪,或其他各種之輕罪者,均按戒嚴法論處。
眾所周知,戒嚴法之審判程序簡單,是故只惟在於戰時軍中應當適用此種法律。因為根據戒嚴法審判,犯以上各種罪名者,動輒須以死刑議處。所以遂有若干之臣民,致被該委員等判處死刑。倘系根據普通法律審判,彼等固應死無恕言。但在現時,除非根據上述之戒嚴法審判,則彼等之罪,不至於死。且已經認定以上各種罪名,應由此種委員會依據戒嚴法予以審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與司法人員,有所推諉,不肯援引普通法律對於此等罪犯提起控訴。所以因之,反使若干情節重大之罪犯,得以逍遙法外,免遭處分。是知此種軍法委員會與其他類似性質機構之設置,完全違反上文所述各種法律之規定,以及現時英國之法律。
據此,彼等(即請願者兩院議員——譯者)伏祈聖主陛下:自今而後,非經國會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強迫任何人徵收或繳付任何貢金、貸款、強迫獻金、租税或類此負擔;亦不宜因此等負擔,或因拒絕此等負擔,而對任何人命令其答辯,或作答辯之宣誓,或傳喚出庭,或加以禁閉,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擾;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種種致遭監禁或扣押;陛下宜調離上述海陸軍隊,俾民人等今後不再受累;又上述執行戒嚴法之欽差亦宜撤廢;又今後不宜再委何人任此類特職,或令其以上述方式執行其職權,恐其有所憑藉,竟違背國法民權,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處死之虞。
彼等所伏請於陛下者,皆按諸本國法律條例而原為其權利與自由者;陛下亦宜開恩昭示:凡有關以上所舉種種害民之裁決、行為和措施,今後皆不得據之以為結論或先例,陛下更宜為增進人民之幸福安全計,頒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對上述諸事皆應依國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進主上之聖德與國家之隆盛。
是年六月二日,國王駕蒞國會,批曰,汝等所呈權利請願書一件,讀悉,準如所請。此後復於六月七日,六月二十日,蒞臨國會,重申六月二日之諭旨。

權利請願書大抗議書

圖1 圖1
大抗議書》與《權利請願書》的對比,如圖1所示。
(參閲百度百科“《大抗議書》”詞條)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