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殺人罪

鎖定
殺人罪(Homicide),是各種故意、過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中文名
殺人罪
外文名
Homicide
客    體
他人的生命權利
殺人罪,各種故意、過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的總稱。世界各國刑法均有本罪規定。(1)本罪在主觀上包括故意、過失兩種罪過形式,前者包括確立故意、未必故意或有預謀的故意、非預謀的故意等多種形式;後者包括輕率過失殺人、疏忽過失殺人等不同形式。(2)客觀上,本罪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基於合法行為,例如正當防衞殺人或依法執行死刑的行為不為罪。本罪在行為方式上多表現為作為,個別情況下也可表現為不作為。本罪是典型的結果犯:一般各國均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既遂的必備要件。(3)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對生命的開始,各國判例和通説觀點不盡一致,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陣痛説,即孕母有規則的陣痛標誌着胎兒與胎盤的分離,新生命的開始。這一觀點在德國、法國佔據通説地位;第二,獨立呼吸説,即胎兒脱離母體獨立呼吸者為生命的開始。這種觀點在英國、美國為通説主張。第三,完全脱離母體説,只要胎兒全部脱離母體即為生命的開始,不問其是否獨立呼吸、血液獨立循環與否。此説不僅為加拿大刑法典所明文規定,而且反映和代表了國外不少法學者的主張。對死亡的標準,各國有心臟停止跳動説、肺呼吸停止説和腦死亡説三種不同觀點。近年來由於人工呼吸機、人工心臟起搏器器官移植術的廣泛採用,被摘除了心、肺的人完全可能照樣活着,因而世界立法例上越來越趨向於以“腦死亡”(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死亡)為生命終結的標準。對本罪,各國在類刑上的劃分不盡一致,有的國家依其行為人主觀犯意的不同,將本罪分為謀殺、故殺、激憤殺人、教唆幫助自殺、防衞過當殺人、受託殺人、過失殺人等;有的國家則依其犯罪對象的不同將本罪分為普通殺人罪殺害尊親屬罪殺嬰罪等;也有的國家不細分各種不同殺人罪類型,而是專設條款規定各種不同的加、減刑罰的情節。例如意大利刑法第576、577條,越南刑法典第101條的規定即是。殺人罪的類刑有謀殺罪、非預謀殺人罪、激憤殺人罪、殺嬰罪殺害尊親屬罪、教唆或幫助自殺罪、囑託與承諾殺人罪等。 [1]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8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