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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局長)

鎖定
李健,男,漢族,1964年8月生,廣西荔浦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西南政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二級律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4] 
2021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李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5-6]  2021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健作出逮捕決定。 [7]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南寧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健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李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退繳的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9] 
中文名
李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西荔浦
出生日期
1964年8月
畢業院校
西南政法學院

李健人物履歷

歷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副處長、法制處副處長、法學教育處處長、律師管理處(行政審批處)處長兼廣西律師協會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政治委員、黨委副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1-2]  [4] 

李健人物事件

李健違紀被查

2021年4月,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李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李健免去職務

2021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免去李健的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職務。 [4] 

李健依法雙開

2021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5] 
經查,李健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知法違法、執法犯法,貪慾膨脹,利慾薰心,官商勾結,大搞權錢交易。與他人串供,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調動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送給的錢款;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5] 
李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委給予李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李健依法逮捕

2021年9月2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原黨委委員、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健(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健作出逮捕決定。 [7] 

李健開庭審理

2021年11月12日上午,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健受賄一案。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8] 

李健一審宣判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南寧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健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李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退繳的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寧鐵中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健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政委、黨委書記、局長及廣西華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李某某、覃某、李某等20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人事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送給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37.623437萬元(其中,既遂1345.591837萬元,未遂692.0316萬元)。
寧鐵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健受賄事實中有部分屬於犯罪未遂,就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健歸案後,能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李健認罪認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且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李健身為政法系統領導幹部,執法犯法,多次插手干預下屬單位工程項目招標,為多名下屬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同時為掩飾犯罪,夥同特定關係人及行賄人偽造、銷燬證據,對抗組織調查,其行為對政法機關的形象及監獄系統的政治生態造成惡劣影響,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李健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李健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