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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

鎖定
日本國會(英語:Diet of Japan,日語:にほんこっかい),是日本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 [1]  ,依《日本國憲法》而設置,由日本眾議院日本參議院構成。
眾議院議員共465名,每屆任期4年。首相有權解散眾議院,舉行大選。參議院議員共242名,每屆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
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 [1] 
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日本首相亦由國會推選,日本國會的主要政黨有日本自民黨立憲民主黨公明黨日本維新會日本共產黨等,自民黨為第一大黨。 [1] 
中文名
日本國會
外文名
Diet of Japan、にほんこっかい
國會構成
日本眾議院、日本參議院
眾議院議長
大島理森(自民黨,2015年4月就任)
參議院議長
山東昭子(自民黨,2019年8月就任)
議席數量
245(參議院)、465(眾議院)

日本國會歷史地位

日本國會大廈 日本國會大廈
日本明治維新以後,引進了西方的議會制度。1889年,日本頒佈《大日本帝國憲法》,當時的“帝國議會”設置了貴族院和眾議院。由於當時的立法權限被賦予天皇,所以帝國議會只是天皇立法活動的“協贊”機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在美國佔領當局主導下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確立議會內閣制政體,由眾議院和參議院構成國會。新憲法於1946年11月頒佈,1947年5月生效,同年5月召開了第一屆國會。 [2] 
日本戰後新憲法規定,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國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國民意志,國會是最高國家機關。日本天皇是國家和國民的象徵,不參與國政。每屆國會召開時,天皇蒞臨並致賀辭。國會有提名首相、審議通過預決算、批准條約、行使國政調查權。眾議院還有通過內閣不信任案等權限。國會設有罷免法官的彈劾法院。

日本國會國會選舉

日本國會選民及候選資格

凡年滿18週歲的日本國民,在市、町、村的區域內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都有選舉權,可登記為選民。但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或違反有關選舉、投票及國民審查法律者等不在此列。凡年滿25週歲的國民均有被選為國會眾議員的資格,凡年滿30週歲的國民均有被選為國會參議員的資格。
在選舉委員會接受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限內,候選人申請者在擁有一定選民推薦基礎上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在某一選區已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同時在其他選區重複登記。候選人在提出申請時應繳納一定數量的選舉保證金。

日本國會選舉制度

眾議員選舉通過單一選區制比例代表制並立制選舉產生。根據法律規定,日本首相有權解散眾議院提前舉行選舉。任期屆滿選舉,需在任滿前30天內舉行;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需在解散後40天內舉行。根據有關規定,眾議員選舉從公佈候選人到投票之間的選舉活動時間為12天。465名眾議員當中,由全國300個小選區選舉產生289名,另由11個比例選區(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北信越、東海、近畿、中國、四國、九州—沖繩)產生176名。任期屆滿重新選舉或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後,應當在30天內召集臨時國會,選舉眾議院正副議長、首相併由新首相組閣。
參議員通過複數選區制比例代表制並立制選舉產生。選舉在任滿前30天內舉行,競選活動時間為17天。

日本國會選舉機構

選舉管理機構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5人組成,由國會從年滿30週歲以上、國會議員以外的選民中選擇推薦,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眾、參議院全國選區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

日本國會職權

國會除立法權外,還有審議通過國家預算、審議批准與外國締結的各類條約、提名首相人選、提議修改憲法、對法官進行彈劾審判、眾議院還有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等職權。國會運營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影響,選舉眾參兩院議長、副議長、常任委員長,對擾亂國會秩序的議員進行懲戒等事務完全在國會內部解決。

日本國會組織結構

日本國會兩院關係

國會期間眾參兩院分別召開會議,原則上兩院對議案表決一致方可形成國會的決議。
眾議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議案決議優越權。例如:預算案由日本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眾議院通過但參議院否決的法案,若經眾議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該法案即可成立;在預算審議、條約批准、首相提名等事項上,若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議會也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議案時,則眾議院的決議自動成立;只有眾議院可以行使對內閣的不信任權。

日本國會機構設置

眾參兩院內設有議長(代表本院、負責維護院內秩序、協調議事日程、監督本院事務等)、副議長(議長缺位時代行議長職權)、常任委員長(統管常任委員會開會、審議等活動)、秘書長(在議長監督下統籌院內事務)等領導職務。
委員會是對預算、條約、法案等提交全體會議之前進行預備審議的機構,眾、參兩院均設常任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國會議員至少應擔任一個常任委員會的委員,特別委員會是每屆國會召開之際根據需要,眾參兩院分別在全體會議上決定設置的。參議院專設的調查會,專門就國家政策的基本事項進行長期綜合性調查,但沒有審議法案的職權。各委員會、調查會的委員人數是根據各政黨擁有的議席數按比例分配的,各政黨先推薦委員候選人,再由議長指名確定。
兩院協議會為兩院協調機構,當兩院在預算、條約的批准、首相提名等意見相左時由兩院分別選出10人組成兩院協議會,協調兩院立場。
眾參兩院均設事務局和法制局。為行使法官彈劾審判權,設有法官起訴委員會及法官彈劾法院。
事務局的主要工作有:輔助國會、委員會召開會議;協助議員進行立法調查;輔助議員及秘書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外交流的事務性安排;負責會議速記、院內警察等事務。事務局設事務總長(秘書長),由議員推薦,議長提名委任。兩院事務局均設秘書課、議事部、委員部、記錄部、警務部、總務部、管理部、國際部、憲法調查會事務局等。
法制局的主要工作有:協助國會議員起草法案;起草法案修正案;為國會議員進行法律諮詢;進行有關法律資料的收集、整理,受委員會委託進行相關立法調查。法制局設法制局長,由該院議長任免。根據不同法律部門,對應該院委員會設置方法,法制局下設部、課。
作為國會的輔助調查研究部門,眾院設有調查局,參院在各常任委員會下設調查室及特別調查室,內有專員和調查員等職,受各委員會委託進行相關立法調查。

日本國會運行機制

日本國會會議制度

  • 會議種類
國會有通常國會、臨時國會、特別國會三種。通常國會每年一次,在1月份召開,一般會期為150天左右。通常國會的重要議題是審議下一財政年度的國家預算並制定執行預算的相關法律。臨時國會是在通常國會閉會期間,如遇自然災害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眾院或參院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國會時,臨時決定召開。另外,眾院因任期屆滿而舉行的總選舉後以及參院定期選舉後也應召開臨時國會。特別國會在眾院解散情況下舉行總選舉後召開,以選舉首相、正副眾議長。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的會期是在召開時決定的。通常國會的會期可以延長一次,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的會期可以延長兩次。
  • 法定人數
眾參兩院的全體會議必須有該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修改憲法的議案必須有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審議。眾參兩院的各常設專門委員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人員出席。
  • 表決方式
兩院通過議案時,除憲法和法律特別規定外,由出席議員過半數表決通過。特別規定有:憲法修改案必須有兩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才能提出;對議員除名的決議等必須有出席會議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成立等。表決方式有:口頭表達有無異議、贊成者起立、按鈕投票、記名投票等。

日本國會立法程序

法案經參眾兩院通過後頒佈,一般眾議院先審議,程序如下:
1.法案的提出:議員提出的法案由提案者和支持者聯署後提呈各議院議長;內閣提出的法案由首相提交眾議長或參議長
2.交付委員會:議長將法案交付主管本案的常任委員會。需要緊急處理時可省略委員會審議。重要法案應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宗旨説明後再提交委員會。
3.委員會審查:一般經過提案説明、質疑、聽取專家意見或召開相關委員會的聯席審查會、聽取知情人意見、討論、表決等程序。
4.全體會議審議:一般經過委員長報告、討論、表決等程序。
5.兩院協議會:兩院決議不一致時,召開兩院協議會進行協商。協議案在兩院通過後即可成立。
6.公佈:法案獲得兩院通過後法案成立並公佈。 [3] 

日本國會議員權利與義務

國會議員在國會開會期間享有不被逮捕的權力;在議院內進行演講、討論、表決等不得在院外追究其責任;享受“歲費”(年度工資與補貼)等。國會議員的年度工資不低於高級國家公務員的年收入,此外享有交通、通信等特別津貼。不擔任官職的國會議員平均年收入約為2300萬日元(約合23萬美元)。
國家負擔國會議員僱用三名秘書(其中一名為政策秘書)費用,如需更多助手將由議員或所屬黨派承擔,國家還向議員提供廉租宿舍。國會議員還可免費乘坐鐵路交通工具等。
根據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當選國會議員後100天之內向所屬議院議長提交包括土地、房屋、存款、有價證券等在內的所有財產報告。除被任命為內閣閣僚以外,議員任期內不得兼任地方及公共團體公務員。

日本國會黨團活動

國會眾議院沒有英美式的議會黨團和督導制度,一般通過所屬黨的中央機構直接對眾議員進行較為嚴格的約束。以自民黨和民主黨為例,黨在議會的投票立場一般由黨的總務會作出,如果違反,將受到黨內幹事長和總務會長的處分。日本政黨內約束議員的另一個組織是派閥,派閥原是自發形成的非正式組織,但由於派閥首領在黨內掌握豐富的選舉資金和組織人事資源,所以對派內議員有較強約束力。日本主要政黨在參議院有類似議會黨團的組織,設有參議員議員會長、幹事長等職務,主要職能是配合黨的幹事長、總務會長對參議員進行監督約束。

日本國會對外交往

為調查各國議會制度、政治經濟情況,參與各國議會聯盟年會等國際會議,眾、參兩院每年可派一定數量的議員出訪。出訪由該院議員決議確定,如遇緊急情況或閉會期間,則由議長確定。兩院議長可分別或聯合邀請有關國家議長或議會來訪。每年2月下旬確定本年度接待來訪計劃,4月下旬確定議員出訪計劃,5月至6月事務當局協調安排,出訪多在國會閉會後的下半年實施。兩院事務局內設國際部,負責對外交流、出席國際會議相關事務。定期開展的對外交流活動有:眾、參兩院分別與中國全國人大的交流機制、眾參兩院聯合與美國國會、歐盟議會的交流機制。
關於對外交往經費及有關情況,以參議院為例:2006年至2009年,每年招待外國議會代表團費用為6236萬日元(約62萬美元),議員出訪費用為2億290萬日元(約合200萬美元)。2007年出訪情況:政府開發援助相關調查4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等國際會議7次,議長、副議長、議會交流訪問6次,重要事項調查4次。2007年,接待瑞士、ASEAN議會聯盟、智利、蒙古、葡萄牙議會代表團來訪。2008年出訪情況:政府開發援助相關調查4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等國際會議8次,議長、副議長、議會交流訪問5次,重要事項調查4次。2008年,接待突尼斯、東帝汶、中國代表團來訪。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