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於乙宇同

鎖定
於乙宇同(朝鮮語:어을우동,1430年-1480年),也作於宇同(어우동)、於於同(어우동)、於乙於同(어을우동),朝鮮王朝成宗時期的女詩人,作家及畫家。本姓樸,本名不詳,承文院知事樸允昌(박윤창)與夫人鄭氏之女。
由於她曾與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不符合當時社會的禮教規範,故有“毒婦”、“妖婦”、“淫婦”、“惡女”、“色女”等稱號,引起社會不少爭議。“於乙宇同”是她自己取的名字,意為“與男人苟合”,文獻中有時也會與姓氏連稱,稱為樸於宇同(박어우동)。 [28] 
別    名
於宇同、於於同、於乙於同
於乙於同
樸於宇同
樸氏
所處時代
朝鮮王朝成宗時期
民族族羣
朝鮮人
出生日期
1430年
逝世日期
1480年10月18日
主要作品
《扶余懷古》
本    名
於乙宇同
外文名
어을우동
職    業
畫家、詩人、作家

於乙宇同生平經歷

於乙宇同出身與婚姻

樸氏出身士族,是兩班家庭的大家閨秀,後嫁給朝鮮王朝宗室、孝寧大君嫡五子永川君李定之庶長子正四品泰江守李仝(이동)為正妻,封為正四品外命婦惠人(혜인)。但有人懷疑她的母親鄭氏亦有與他人私通,因為鄭氏曾經説過人人都有情慾,只是她的女兒誘惑男性特別突出 [1]  ,更有人指她並非樸允昌的親生女兒 [2]  。 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丈夫寵愛妓生燕輕飛。有一次泰江守聘銀匠回家製造銀器,當時的惠人樸氏見到銀匠,觸動了情慾,就假扮女僕與他私通,泰江守發現姦情後就把她休棄並逐出家門 [3] 

於乙宇同被休後的生活

她被休後返回孃家,獨自坐着悲嘆,女奴見到她在嘆息,就安慰主人不要傷心,並介紹出身頗為高貴且容貌姣好,曾為憲府都吏的吳從年與她匹配,樸氏答應了。 [4]  一天女奴邀請吳從年來到,樸氏就和他發生關係。自此她就經常遣女奴在外物色美男子,與他們發生性關係,甚至良民 [5]  、奴隸 [6]  也有。《朝鮮王朝實錄》和《燕山君日記》都有不少她與男子私通的記載,而她遇到一些特別喜愛的男子時,還會把他們的名字刺在身上,例如把李瀾、樸強昌的名字刺在手臂上 [7]  [8]  ,把甘義享的名字刺在背部 [9] 
有時她會假扮成民女 [7]  、妾侍 [10]  妓生 [11]  ,經過男子的家門前,或打扮得很漂亮地出遊、蕩鞦韆,不少男子一看見她就對她有意 [10]  [11]  [12]  ,然後和她同牀共寢。後來她成為當時有名的蕩婦 [5]  ,豔名遠播,有些男子就主動找她,想和她發生性關係,有些以假身份接近她,如良民李謹之知道她熱衷於性事,就假稱自己是方山守李瀾的伻人(使者)去見她 [5]  ,有些男子甚至脅迫她發生性行為,例如密城君的家奴知巨非看見她在剛天亮時在外,就説要把她乘夜外出之事宣揚,令她下獄來威脅她與他發生關係 [6]  。除了男子喜歡找她外,她也會主動引誘男子。

於乙宇同下場

後來於乙宇同被方山李瀾逮捕入獄,李瀾説如果乙於同把所有和她有過性關係的人都供出來,她就可以免除重罪 [13]  。於是她就列出了一些人名,但當中的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都沒查出曾經和她發生過關係,方山守就説魚有沼曾在於乙於同隔壁借宿,然後暗中派人邀請她到祠堂發生關係,並送她玉環為信物;又説金暉在社稷洞遇到於乙於同就借了路邊的住家與她性交 [14] 
朝中大臣對於乙宇同一案如何判決有不同的看法,鄭昌孫 [15] 金國光、姜希孟 [16]  、李克培 [17]  、洪應、韓繼禧 [18]  、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 [19]  等人認為,於乙於同按刑律罪不至死,建議朝鮮成宗依律把她遠配;但沈澮 [20]  、尹弼商 [21]  、玄碩圭 [22]  等人認為於乙於同身為士族之女、宗親之妻,卻無論親戚貴賤,都可以發生關係,可謂傷風敗俗,向成宗建議把她處死。最後在成宗十一年農曆十一月十八日按《大明律》下令把她處以絞刑 [23]  ,並把她的名字從《璇源錄》削除 [24]  。而證實和她有過性關係的人都因應身份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由杖刑極刑不等 [25]  ,只有李承彥因為擅長射箭和精通音律,並且不知道於乙於同士族女子,因而得到赦免,可以考科舉 [26] 

於乙宇同評價

於乙於同身為士族女性,卻有多名性伴侶,是當時朝鮮的儒家社會和封建禮教所不能接受的。當時朝中官員無論是否贊成把她處死,都認為她的淫亂至極,形同娼妓,敗壞綱常,把她視為淫婦、妖女。但另一方面,於乙於同頗有才華,寫有不少漢詩,《慵齋叢話》(용재총화)、《松溪漫錄》(송계만록)、《大東詩選》(대동시선)均有她寫有漢詩的記載。其中《扶余懷古》是較為人知的一首。
“白馬台空經幾歲?落花巖立過多時。青山若不曾緘默,千古興亡問可知?”
然而《松溪漫錄》、《秋江冷話》雖然肯定她的詩才,卻仍然對她有淫亂和風紀敗亂的負面評價。雖然她的所作所為不符合封建社會對女性的道德規範,但《慵齋叢話》中卻有記載她被處刑時有良家子女為她流下同情之淚 [27]  。而她的母親鄭氏則認為人人皆有情慾,於乙於同誘惑男性之舉亦不過是比較突出而已 [1] 

於乙宇同後世改編作品

於乙於同特立獨行為朝鮮史上罕見的奇女子,因此不少虛構作品都以她的生平事蹟為題材。
1985年異園樹所著的歷史小説《妖花於乙宇同》(요화어을우동);
1985年李長鎬(이장호)執導的電影《於於同》,由李甫姬(이보희)飾演於乙宇同;
1987年金基鉉執導的電影《妖花於乙宇同》,改編自異園樹原著小説;
2003年MBC電視台製作的電視劇《於乙於同》;
2007年SBS電視台製作電視劇《王與我》,由金莎朗飾演於乙宇同
參考資料
  • 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人頗疑於乙宇同之母鄭氏,亦有淫行,嘗曰:‘人無情慾?吾女之惑男,特已甚耳。’”
  • 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説經安潤孫曰:‘臣聞於乙宇同之母,亦有醜行,其父樸允昌謂於乙宇同,非吾女,其淫行,自其母而然。’”
  • 3.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仝嘗邀銀匠於家,做銀器,於乙宇同見而悦之,假為女僕,出與相語,意欲私之。仝知而即出之。”
  • 4.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還母家,獨坐悲嘆,有女奴慰之曰:‘人生幾何,傷嘆乃爾?吳從年者,曾為憲府都吏,容貌姣好,遠勝泰江守,族系亦不賤,可作配匹。主若欲之,當為主致之。’於乙宇同頷之。”
  • 5.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又有李謹之者,聞於乙宇同喜淫,欲奸之,直造其門,假稱方山守伻人,於乙宇同出見謹之,輒持奸焉。”
  • 6.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密城君奴知巨非居鄰,欲乘隙奸之,一日曉,見於乙宇同早出,劫之曰:‘婦人何乘夜而出?我將大唱,使鄰里皆知,則大獄將起。’於乙宇同恐怖,遂招入於內奸之。”
  • 7.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又嘗以微服,過方山守瀾家前,瀾邀入奸焉,情好甚篤,請瀾刻名於己臂涅之。”
  • 8.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典醫監生徒樸強昌,因賣奴,到於乙宇同家,請面議奴直,於乙宇同出見強昌挑之,迎入奸焉,於乙宇同最愛之,又涅名於臂。”
  • 9.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書吏甘義享,路遇於乙宇同,挑弄隨行,至家奸焉,於乙宇同愛之,亦涅名於背。”
  • 10.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又端午日,(於乙於同)靚妝出遊,玩鞦韆戲於城西,守山守驥,見而悦之,問其女奴曰:“誰家女也?”女奴答曰:“內禁衞妾也”遂邀致南陽京邸通焉。”
  • 1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生員李承彥,嘗立家前,見於乙宇同步過,問於女奴曰:‘無乃選上新妓?’女奴曰:‘然。’承彥尾行,且挑且語,至其家,入寢房,見琵琶,取而彈之。於乙宇同問姓名,答曰:‘李生員也,曰長安李生員,不知其幾,何以知姓名?’答曰:‘春陽君女婿李生員,誰不知之?’遂與同宿。
  • 1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內禁衞具詮與於乙宇同隔牆而居,一日見於乙宇同在家園,遂逾牆,相持入翼室奸之。”
  • 13.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時方山守瀾,在獄中,謂於乙宇同曰:‘昔甘同,以多姦夫,不坐重罪,汝亦無隱所私,多所逮引,則可免重罪矣。’”
  • 14.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以此,於乙宇同多列姦夫,瀾又引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皆無左驗得免。‘有沼嘗避寓於乙宇同鄰家,潛遣人,邀致其家,奸於祠堂,期以後會,贈玉環為信。金暉遇於乙宇同社稷洞,借路傍人家通焉。’”
  • 15.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鄭昌孫議:‘於宇同,以宗親之妻,士族之女,恣行淫慾,有同娼妓,當置極刑。然太宗、世宗朝,士族婦女,淫行尤甚者,雖或置極刑,其後皆依律斷罪,今於宇同,亦當依律斷罪。’”
  • 16.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金國光、姜希孟議:‘於宇同以宗室之婦,恣行淫慾,苟適於意,勿嫌親戚貴賤,媚悦相姦,傷敗彝綸,莫甚於此。宜從祖宗朝權制,置諸重典,使閨門幽邃之中,淫穢之徒,聞之而警省可也。然帝王用刑,欽恤為上,祖宗朝,但尹脩、李貴山妻處死,其後士族婦女失行者,並用律文斷之。況律設定法,不可以情高下,若以事蹟可憎,而律外用刑,則任情變律之端,從此而起,有妨聖上好生之仁。請依中朝例立市,使都人,共見懲艾,然後依律遠配。’”
  • 17.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李克培議:‘太宗朝,承旨尹脩妻,奸盲人河千慶,世宗朝,觀察使李貴山妻,奸承旨趙瑞老,皆處死,其後判官崔仲基妻甘同,稱娼妓,橫行恣淫,而減死論斷。今於乙宇同,以宗室之妻,恣行淫慾,無所畏忌,雖置極刑可也,然律不至死,請減死遠配。’
  • 18.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洪應、韓繼禧議:‘國家議罪,一從律文,不可任情輕重。況聖上臨御以來,凡刑杖防,從寬典,無有法外論斷者。於乙宇同之醜惡,固宜置之極刑,然人主之仁,當於死中,求生道,況本非應死者乎?請依律論斷。’”
  • 19.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等曰:‘於乙宇同之罪雖重,然揆律不至死。古人云:“守法堅如金石,信如四時。”今若置諸極刑,恐法毀矣。’”
  • 20.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沈澮議:‘於宇同之罪,按律則不至死,然以士族婦女,淫行如此,關係綱常,請置極刑,以鑑後來。’”
  • 2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尹弼商議:‘於乙宇同,敗壞綱常,有累聖化,此而不誅,淫風何由而戢?男女之情,人之所大欲,法不嚴峻,則人將肆欲,鄭、衞之風,從此起矣。乞將此女,置之重典,以警其餘。’”
  • 2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玄碩圭議:‘於乙宇同,以士族之女,宗室之妻,恣行淫穢,玷污聖化,宜置極刑,以警一國耳目。’”
  • 23.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絞於乙宇同。”
  • 24.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宗簿寺啓:‘泰江守棄妻於乙宇同,以淫行罪,受極刑,請於《璇源錄》削其女子名。’(成宗)從之。”
  • 25.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義禁府啓:‘方山守瀾、守山守驥,於乙宇同為泰江守妻時通姦罪,律該杖一百、徒三年、告身盡行追奪。’命贖杖,收告身,遠方付處。”
  • 26.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樸璟啓:‘李承彥通士族婦女,不宜赴舉。’上顧問左右。李克基對曰:‘於宇同行同娼妓,承彥偶爾相姦,其不知士族無疑耳。’上曰:‘承彥之有才與否,予實不知,然以此終身廢棄不可。’偉曰:‘承彥善射。’應曰:‘承彥生員壯元,且善射,又善音律,其為人可用。且不知而奸之,情實可恕。’上曰:‘然。’”
  • 27.    〈朝鮮史を駆け抜けた女性たち④〉 於於同  .朝鮮史
  • 28.    於乙宇同  .Google藝術與文化[引用日期2022-02-01]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