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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刑

鎖定
極刑,常用含義有三種:① 死刑。 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② 最殘酷的處決犯人的方法,如“凌遲處死”等。③ 無期徒刑或非常長的服刑期。
中文名
極刑
外文名
extreme penalty
讀    音
jíxíng
解    釋
死刑
相    關
《獄中雜記》
類    型
詞語

極刑詞語解釋

① 死刑。
② 最殘酷的刑罰。
③ 極長的刑期。

極刑各國情況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其中廢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國家多達92個,廢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為10個,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為36個(以過去10年未執行一例死刑為標準),也就是説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已多達138個,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並在實踐中適用死刑的國家現在僅為59個。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大國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 [1] 
目前美國針對一些特定犯罪(通常是一級謀殺罪)保留死刑,截至2011年還有34個州保留死刑制度。而要判處一個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和確保死囚的各項權利,美國投入了鉅額的司法成本。據悉,一個檢察官要最終勝訴一件死刑案,其花費將高達50萬美元以上。近年來,在國內外人權組織的壓力下,美國的死刑適用呈明顯下降的趨勢,2006年,美國實施死刑的數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國、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蘇丹之後。1999年美國執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執行了66例。
日本每年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印度的死刑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且執行死刑的人數呈下降趨勢,例如,從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間,總共只執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
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學者所指出:“考慮到印度作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國,這個數字應當是比較低的。”
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各國廢除死刑的情況有以下幾個類型。
首先就是原本對於廢除死刑就持有積極態度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歐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歐各國的情況看,廢除死刑首先是減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後引入替代刑或減刑以求在事實上廢除死刑,最後在法律上廢除死刑。但這並不是所有國家廢除死刑必經的程序,法國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徹底廢除死刑的。實際上,目前為止,歐洲只有一個國家沒有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儘管南美洲廢除死刑運動起步很早,也遭遇過幾次倒退。阿根廷巴西都曾經恢復死刑和再次廢除死刑。
在廢除死刑已有百年傳統的南美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這與其文化傳統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聯繫。
其次就是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1989 年12 月在處決了齊奧塞斯庫夫婦後,羅馬尼亞立即宣佈廢除死刑。
俄羅斯的死刑是在歷史上經歷了“三起三落”之後被最終廢止的。“十月革命”勝利後,1917年10月26日,蘇聯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法令,宣佈廢止死刑。但是鑑於社會形勢的變化,蘇聯人民委員會很快又於1918年9月5日頒佈了《關於紅色恐怖》的決議,下令恢復死刑。而僅僅在一年多以後的1920年1月17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又頒佈了《關於徹底廢止適用極刑(槍決)》的決議,規定普通法院不得適用死刑。四個月後,由於協約國的武裝進攻,蘇聯又恢復了死刑適用,並將其作為一種非常的刑罰方法規定在1922年《蘇俄刑法典》中,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發佈了《關於廢止死刑》的法令,宣佈在和平時期完全廢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先後頒佈《對祖國叛徒、間諜和反革命破壞分子適用死刑》的法令、《關於加重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法令,恢復了對背叛祖國、間諜行為、武裝匪幫情節嚴重的殺人罪的死刑。 [1]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
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還有一些非洲國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於他們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國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較弱和政治的不穩定。
在廢除死刑運動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與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區,許多太平洋島國,由於受到英國等國家的影響,並沒有引入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中東地區不少國家仍保留有某些殘酷的死刑方式,沙特嚴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蘭經》因而在執行死刑方面往往帶有明顯的原始部落或部族爭鬥色彩。比如沙特的斬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亂石砸死犯人的刑罰)。
廢除死刑比較早且發展較快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發展比較早或者快的國家,由於他們的經濟、文化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會不公平的現象相對比不發達國家要少一些,因此,廢除死刑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穩定和進步,因而,他們往往成為廢除死刑的急先鋒。
而相比之下,非發達國家,無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廢除死刑,勢必會給社會穩定和進步帶來不良的影響。廢除容易恢復難,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説,廢除死刑必須慎重。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統計數據顯示,停止執行死刑後殺人犯數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裏,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裏,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
如圖《廢除死刑全球形式圖》所示顏色註解 :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上仍有死刑
1、廢除和保留死刑的國家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就有着關於死刑的廢除趨勢。1977年,16個國家廢除死刑。現今有95國明確廢除死刑,9國規定只在特殊環境下執行死刑(比如戰爭),有35國雖然規定死刑但近10年內並無死刑執行案例。剩下58國仍然保留死刑,但是許多國家每年執行死刑數量越來越少。
2、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的走向
從1990年以來,40多個國家宣佈廢除所有死刑,包括非洲的利比里亞、象牙海岸;美洲的加拿大、巴拉圭墨西哥;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菲律賓不丹薩摩亞羣島以及歐洲和中亞的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塞浦路斯摩爾多瓦黑山塞爾維亞、土耳其、土庫曼斯坦
3、恢復死刑
一旦廢除死刑,很少再恢復死刑。從1985年以來,50多個國家法律廢除了死刑、或者先前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他們已經廢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在同一時期,僅有四個國家恢復了死刑,其中兩個國家尼泊爾、菲律賓後來又廢除了,另兩個國家岡比亞巴布亞新幾內亞沒有執行死刑。
4、死刑的判決和執行
2005年,在22個國家至少2148人被執行死刑,在53個國家至少5186人被判處死刑。這些只是最低估計數字,實際的數字更高。
伊朗執行死刑至少94人,沙特阿拉伯至少86人,美國60人。
被判處死刑和等到執行死刑的總數很難獲得,儘管人權研究專家馬科·沃仁估計在19474至24546人之間。
5、執行死刑的方法
自從2000年以來,執行死刑採用的方法包括:
斬首(沙特阿拉伯,伊朗)
電刑(美國)
絞刑(埃及、伊朗、約旦巴基斯坦、新加坡和其他國家)
注射(中國、危地馬拉、菲律賓、泰國、美國)
槍決(白俄羅斯、中國、索馬里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和其他國家)
石頭砸死(阿富汗、伊朗)

極刑發展歷史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作為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方法,死刑的歷史幾乎可以和人類的法律史一樣久遠。中國歷史上死刑名目之多、執行方法之殘、死刑範圍之廣、受刑人數之眾,則為世界各國所罕見。從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誅、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斬、生埋、定殺、沉淵、梟首、棄市、凌遲、具五刑、絞、槍殺等三十餘種。
歷代統治者雖然無不標榜儒家的“仁義道德”,高唱“德主刑輔”的讚歌,而實行的卻是血淋淋的暴政。在推行暴政、踐踏人權、窒息真理、扼殺民主的專制主義統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強化,以致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一部中國死刑的發展史,對於今天的每一箇中國人來説,都是一部難以忘卻又不堪回首的沉重歷史畫卷。這一畫卷所展示的不僅僅是一種刑罰制度和刑罰死刑的歷史軌跡,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社會由愚昧走向文明、由專制趨向民主的艱難歷程。

極刑中國立法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死刑立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極刑第一階段

1979年刑法典頒佈時始至1981年中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頒佈之前。1979年刑法將死刑作為一個獨立的刑種規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規定了許多限制其適用的條件。體現在:
(1)死刑適用罪種上,規定只能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使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3)死刑適用程序上,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規定了死緩制度,它的設立可以説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貢獻。

極刑第二階段

從1981年第一部單行刑法頒佈時至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自從1981年頒佈了中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之後,截止刑法修訂以前,立法機關總共頒佈了23個單行刑法,增加的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已達46種,從1981年到1991年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4.2個死罪,這23個單行刑法使中國的死刑立法朝着更嚴厲的方向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
(1)死刑適用程序放寬。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核准權作了重大修改,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
(2)出現了以死刑作為絕對確定刑的法定死刑條款。如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條規定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綁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
(3)適用死刑的章數和罪名明顯增多。隨着23個單行刑法的陸續頒佈,適用死刑的章數由1979年刑法的4章擴大到6章,增加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單行刑法對46個罪名規定可以適用死刑,從而這一時期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數達到74個,佔罪名總數的26%。總之,這一階段的死刑立法急劇膨脹,死刑的適用普遍增加。1979年刑法體現的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出現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險趨勢。

極刑第三階段

是1997年刑法出台至今。1997年刑法對舊刑法中的有關死刑犯罪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
盜竊罪 盜竊罪
(1)修改了適用死刑犯罪的規定,將19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修改了死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刪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
(3)修改了死緩變更條件。1997年刑法將死緩減刑條件由1979年刑法規定的死緩確有悔改或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修改為沒有故意犯罪,將死緩期滿立即執行的條件由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變更為故意犯罪。
(4)修改了分則罪名適用死刑的條件,一是提升死刑適用條件,如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二是明確了死刑適用的標準,如盜竊罪強姦罪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
(5)死刑罪名比例發生變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個,與以前的74個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這種變化純屬形式上的變化,並不是死刑罪名的實際減少。總體來説,1997年刑法的實質死刑罪名數與舊刑法基本一致,純粹量的減少是立法技術的變化所致,在實質上並無大的變化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11年02月25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取消了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中國的刑罰結構總體上能夠適應當前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此前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共68個,可以適當減少。根據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中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修改後的刑法還對一些特殊人羣的犯罪作了具體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極刑爭議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自自然然,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 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在近代國家,人權保障這東西,是在國家和組織與個人對峙時,因為個人較為壓倒性地不利才有人權這概念。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對峙中,一方面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權,一方面加害者的人權卻被保護。
死刑的問題,或許與人類原始避忌殺人的情感有關,從古代起就被議論。在西方,由於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地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紀初期,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及異民族的爭鬥開始頻頻發生,開展了捲入從世俗提出的請求的論爭。最後,經托馬斯·阿奎那認同死刑的正當性後,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了。在日本的平安時代,雖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直至如今,死刑繼續存在。
江户時代,放火會遭受火炙之刑;10兩(以現在的價值換算,約150萬円至200萬円)以上的盜竊則被定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效果卻自然有所侷限;由於擔憂死刑這種嚴苛的懲罰損害正當的人,對犯罪者寛容,帶有防止將正直地生活當成是愚蠢的行為的深層意義。

極刑死緩區別

主要有: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極刑制度影響

生命權 生命權
1998年10月5日,中國簽署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人權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的簽署,充分説明了中國願意與世界各國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就人權這個敏感的話題開展合作與對話,為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而不斷努力。
(一)死刑核准權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死刑核准權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歷來是由最高司法當局掌握的。封建統治者深知濫施刑罰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因而鼓吹“恤刑慎殺”,並且採取各種措施,如“三複奏”、“五復奏”,“三司推事”、“九卿會審”、“朝審”、“秋審”,力避死刑案件出現差錯。從世界上其他的國家對死刑適用的情況來看,各國對死刑的適用都十分重視,死刑案件的最終確認權一般都是歸屬於最高法院。
(二)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罪名過多。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不少學者即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是否應該設置死刑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不少學者主張廢除這類犯罪的死刑,廣泛適用罰金刑財產刑刑種。⑵學者們進一步指出,現階段如果不能做到廢除死刑,至少應該減少經濟和財產犯罪的死刑。⑶然而,令人遺憾的是,1997年刑法中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不但未能做到減少死刑,死刑罪名反而增加。這可以説是中國死刑設置上的一個最需檢討之處。
(三)新刑法關於死刑絕對法定刑的規定有欠妥之處。第一,刑法總則部分關於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和刑法分則部分絕對法定死刑有矛盾。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第121條規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四)沒有規定死刑犯的赦免權。《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可見,要求赦免或減刑,是《公約》規定的死刑犯的基本人權。為儘快和國際社會接軌,減少國際上對中國人權問題過多的責難,刑法應將要求赦免或減刑規定為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一個程序。中國規定了死刑減刑制度,即死緩制度,這是有中國特色的死刑執行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讚賞。但是,中國刑法沒有規定死刑赦免制度

極刑功能

剝奪生命和心理威懾,是死刑所固有的兩大主要功能。前者意味着用簡單、最經濟的辦法,從肉體上消滅犯罪人,徹底剷除重新犯罪條件;後者則意味着用執行死刑所產生的恐怖效應,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

極刑優缺點

若發生冤獄、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但廢除死刑只是治標,無法治司法失誤的本。
司法錯誤可能會導致無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同時)導致罪犯逍遙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誤判對治安及人權的幫助比廢除死刑高許多。
死刑是否可以節省成本是爭論點,一般認為死刑成本最低,但也有些研究顯示死刑成本比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高。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證死亡,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實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越獄問題,但實際上良好的監獄管理及實際上的無期徒刑(真正能把犯人關到死的徒刑)也可以解決此問題。然而,有些國家的獄政太差,犯人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沒有嚇阻意義,因此改善獄政對治安有很大的幫助。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對重罪有明顯的嚇阻作用。菲律賓先廢除再恢復死刑的事例説明反對死刑者的“廢除死刑不會提高犯罪率”的説法至少很可能不適用於治安不良的國家,另外也有新聞報道指稱,韓國停止執行死刑11年後,殺人犯人數增加。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有些時候在死刑實施時,被處死的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悔過自新、擁有良知的好人,這反而是社會的一種損失。事實也有許多例子,前死囚在重獲自由後,積極地投入了社會服務與關懷工作。

極刑執行方法

砍頭、斬首、斷頭台、斷頭機
繯首死刑、絞刑、絞殺、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項
槍決、炮擊
毒氣室
毒針注射
磔刑、車裂、五牛分屍、五馬分屍
火刑水煮、油炸、炮烙、點天燈烤刑炙刑
毒藥、鴆殺、吞金
活埋、坑殺
餓刑、幽死、恐怖梨、飢餓面具
鈍擊、杖斃、撲殺、金瓜擊頂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樁刑貫穿刑
剝皮
肢解、大卸八塊、碎身刑鋸刑
蠆盆、猛獸吃人
腰斬、剖腹

極刑中國古代

極刑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以他殺方式執行——由劊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凌遲(寸殛)
殊死
劓殄
剝皮
炮烙
車裂(五馬分屍)
枷項、立枷
斬首、梟首
以自殺方式執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自縊(刑具:白綾
自鴆(刑具:毒酒)
自刎(刑具:利劍)

極刑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然而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膾炙人口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株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

極刑社會看法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説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各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各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對死刑沒有一絲懷疑,認為是正當的時代,現今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宗教及社會情感上變遷的緣故。

極刑制度評價

刑法學家 刑法學家
自從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以來,對於死刑的評價已經爭論了200多年。人們大多是圍繞人的生命價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是否違憲、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否助長人們的殘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罰目的、是否容易錯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等方面評價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應當保留死刑的結論,一部分人得出應當廢除死刑的結論。
可以肯定的是,廢除死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因為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來説,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
但是,保留死刑決不意味着可以濫殺、錯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同樣既是國家一貫的死刑政策,也是人們的共識。因為中國對犯罪人一貫採取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大量適用死刑違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中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以至最後消滅犯罪,而不是簡單的從肉體上消滅犯罪;死刑的大量適用,不利於尊重人的生命、人權保障等價值觀唸的形成和增強;犯罪現象錯綜複雜,犯罪原因多種多樣,大量適用死刑並不能充分抑止各種犯罪;死刑存在消極作用,過多的適用死刑會引起惡性案件的增加。
從廢除死刑的道路上來説,一般是先減少死刑條款,減少死刑的執行,最後從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完全廢除死刑。現階段,廢除死刑雖不可能,但是改進死刑立法,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減少死刑罪名,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則是我們應當而且能夠做到的。

極刑執行情況

中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55種。有人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中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佈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認為,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中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