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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鎖定
根據《中共新鄭市委、新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發【2010】8號),設立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鄭市糧食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主管單位
新鄭市人民政府
行政編制
30名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工業行業管理、工業經濟運行職責劃給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
  (三)劃入原市物價局職責。
  (四)劃入市糧食局職責。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的建議;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區域性規劃、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與專項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參與分析研究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融資的政策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佈局的責任。擬訂全市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省和鄭州市政府投資;安排市本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對政府投資項目提出審核、評審意見;審批市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初步設計;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的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集聚區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並協調實施。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產業集聚區和專業園區及其他區域空間佈局等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省和鄭州市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計劃。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衞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節能減排、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規劃佈局並組織實施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的建議;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依法對全市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規章草案。
  (十三)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五)研究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價格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發佈;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儲備、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完善調控價格的宏觀經濟手段。
  (十六)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制定和調整市管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涉案物價格評估、鑑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制度。
  (十七)加強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監審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十八)協調處理價格爭議,受理價格行政複議,依法組織價格聽證。
  (十九)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管理工作。
  (二十)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人事、財務、信息、保密、宣傳、檔案、公文處理、印鑑管理、安全保衞、資產管理、督查督辦、計劃生育、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及重大政策建議;彙總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銜接行業規劃和重點產業專項發展規劃;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搞好宏觀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提出宏觀調控的措施和建議;負責宏觀經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佈;組織擬訂國民經濟信息化的政策建議和規劃;負責全市第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的制定和綜合協調工作,綜合平衡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佈局;綜合平衡和銜接財政、金融計劃,協調和執行配套的財政、金融政策;指導協調全市直接融資工作;負責編制上報和下達企業債券發行計劃;參與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審核、推薦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的建議,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安排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劃佈局和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指導市服務業重點企業發展,組織開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棉花、化肥等重要物資流通宏觀政策建議及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組織擬訂全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各項社會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協調人口、教育、衞生、文化、體育、勞動、人事、廣播影視、政法、民政、旅遊、社會團體、社區服務、就業、社會保障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上報向上級爭取的社會發展項目;提出社會事業方面市統籌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項目的安排意見;提出高新技術、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和措施;彙總編制全市高新技術和信息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優化配置全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金;按規定權限,辦理社會事業、商貿服務業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信息網絡建設項目的審核與報批事宜;承擔新鄭市爭取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職責。
  (三)固定資產投資
  彙總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監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資金來源和有關投資的宏觀調控措施建議;安排全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和重點建設項目計劃;銜接平衡重大建設項目;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指導和監督市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方向和重大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處室對上報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核;負責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謀劃、篩選、儲備,建立內外資項目庫;負責協調全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工作;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的建議;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承擔外商直接投資和國外貸款項目採購設備減免税確認的申報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工業、能源、交通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的建議;銜接平衡工業、能源、交通行業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戰略支撐產業、重大產業基地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業重大生產力佈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組織擬訂全市產業集聚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目標;統籌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產業集聚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組織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擬訂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戰時國民經濟動員預案、動員計劃;按規定權限,辦理工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及向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事宜;承擔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職責。
  (四)城鄉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城鎮化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負責流域治理的項目和資金申報工作;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工作並組織實施; 綜合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全市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行政執法,依法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依法為項目及企業提供與發展改革相應的法律諮詢等服務; 按規定權限,辦理農業、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事宜;承擔新鄭市城鄉一體化辦公室日常工作職責。
  (五)價格管理
  承擔國家、省和鄭州市工農業產品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在全市的實施工作;按照規定權限,擬訂工農業產品和有關商品價格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工業品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對放開的羣眾生活必需品的購銷價格進行指導和協調;落實糧油、液化氣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監控政策,必要時根據上級政府授權採取價格干預措施;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組織反價格壟斷調查,擬訂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理意見;負責國家、省、鄭州市有關公用事業房地產價格政策和經營性收費調整方案在全市的實施;按照規定權限,承擔全市重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有關價格調整、經營服務性收費審批辦證工作。
  (六)收費管理科
  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工作;組織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和整頓方案在全市的實施;負責對國家、省、鄭州市授權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制定調整和審批工作;負責頒發、換髮收費許可證及綜合年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涉農、涉企、涉民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費工作;承擔有關收費政策公示工作。
  (七)物價檢查科
  依法對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商(產)品價格、服務價格及市場價格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省、鄭州市及本市佈置的行業專項監督檢查;接待、調查處理羣眾來信來訪,接受“12358”價格舉報、投訴、受理、查處;組織和推行明碼實價制度;打擊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價格誠信活動;負責全市農村三級價格監督網絡建設工作。
  (八)市政府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點建設項目稽查的責任;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點建設項目稽查的相關規定;研究提出年度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綜合考評全市重點項目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指導協調全市稽察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組織對市級以上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依法對全市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全市建設項目設計審批相關規定;負責市本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擔保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初步設計、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等審批工作,並辦理施工圖政策性審查事宜;監督管理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招投標;負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規格為副科級。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2]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員編制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2]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他事項

(一)新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新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