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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經營所得

鎖定
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1] 
中文名
承租經營所得 [1] 
定    義
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承租經營所得税收籌劃

納税人因承包、租賃經營企業而獲得相應的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可能出現有的月份總收入過高,有的月份總收入過低等現象。這種收入額在不同的納税期限內出現較大的波動現象,在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情況下,意味着個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課以較高税率的個人所得税,繳納較多的税款,同時在較低收入的月份裏又不能享受税法為個人所提供的種種優惠,如法定的費用扣除、較低的税率徵收等。因此,很多人為減輕自己的税收負擔,便通過推遲或提前獲得收入,或通過改變收入支付方式,如將一次付給改為多次付給,多次付給變為集中付給等,使自己的收入儘可能在各個納税期限內保持均衡,這樣不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課以較高税率的重税,還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費用扣除和費用減免等優惠,從而在總體上達到了減輕納税義務的節税效果。例如,某承包經營商(或租賃經營商),按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每年可以根據所承包承租單位的狀況取得一定的承包經營所得(承租經營所得)。但由於受經濟週期及其他因素的制約與影響,這個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和這個承包商(承租商)的經營所得往往表現出一定的波動,有的年份經營狀況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經營所得相應提高,有的年份則比較糟糕,甚至發生虧損。這樣,為避免在經營好、收入高的年份納税過多,其他年份本能充分享受税收優惠的局面,這位承包(承租)經營商便通過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將自己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均勻的轉移到各個年份。從而使自己的應納税所得額都降到較低税率的納税級距內,以減輕應納税負擔。 [1] 

承租經營所得計算

一、徵收範圍
(一)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必須是承包、承租人對企事業單位經營成果擁有所得權。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繳納一定費用後,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所得。
(二)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税。
(三)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户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劃個人所得税。
(四)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税率
三、應納税所得額及應納税額的計算
(一)應納税所得額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納税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個人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既有工資、薪金性質,又含生產、經營性質,但考慮到個人按承包、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到的是經營利潤,涉及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扣除所得税法規定"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實際減除的是相當於個人的生計及其他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2000元
個人在承租、承包經營期間,按照企業所得税的有關規定,"凡承租經營後,未改變被租企業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納税義務人"。即按照企業所得税的有關規定先繳納企業所得税然後才按個人承包所得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税率,以其應納税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算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分析
例:張某2010年承包某商店,承包期限1年,取得承包經營所得40000元。此外,張某還按月從商店領取工資,每月3000元。計算張某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解:
(1)全年應納税所得額=(40000+12×3000)-12×2000=52000(元)
(2)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税=52000×35%-6750=11450(元)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税人,應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税。納税人在一個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後預繳税款,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如果納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個納税年度內,經營不足12個月,應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期限為一個納税年度計算納税。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20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張某於2009年5月1日起,承包一個單位的門市部,經營期限5個月後,取得經營收入總額200000元,准許扣除的與經營收入相關的支出總額100000元。計算該個人承包經營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解:
(1)承包經營所得 = 200000 - 100000 = 100000(元)
(2)承包經營的應納税所得額 = 100000 - 2000 x 5 = 90000(元)
(3)承包經營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 90000 x 35% - 6750 = 24750(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