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類別
鎖定
- 中文名
- 建築類別
- 外文名
- Building category
- 類 型
- 功能分類
- 性 質
- 建築學術語
建築類別建築的分類
建築的分類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劃分。
建築類別使用功能分類
建築類別民用建築
居住建築
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築。居住建築可分為住宅建築和宿舍建築。
公共建築
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築。其中包括:
(3) 科研建築 如研究所、實驗室等。
(5) 金融建築 如銀行、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
(8) 體育建築 如體育館、體育場、健身房等。
(11)司法建築 如檢察院、法院、公安局、監獄等。
(12)宗教建築 如寺院、教堂等。
(13)通信建築 如電信樓、廣播電視台、郵電局等。
(14)園林建築 如公園、動物園、植物園、亭台樓榭等。
(15)紀念性建築 如紀念堂、紀念碑、陵園等。
建築類別工業建築
以工業性生產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築。如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動力用房、倉儲建築等。
建築類別農業建築
以農業性生產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築。如温室、畜禽飼養場、糧食與飼料加工站、農機修理站等。
建築類別按工程規模分類
分類 | 小型 | 中型 | 大中型 | 大型 | 特大型 |
展覽建築(總展覽面積) | ≤1萬 | 1萬<S≤3萬 | — | 3萬<S≤10萬 | >10萬 |
博物館(總建築面積) | ≤5000 | 5001~10000 | 10000~20000 | 20001~50000 | >50000 |
劇場(座席數) | ≤800 | 801~1200 | — | 1201~1500 | >1500 |
電影院 | 總座位數宜小於等於700個,觀眾廳不宜少於4個 | 總座位數宜為701~1200個,觀眾廳宜為5~7個 | — | 總座位數宜為1201~1800個,觀眾廳宜為8~10個 | 總座位數應大於1800個,觀眾廳不宜少於11個 |
體育場(座席數) | 20000以下 | 20000~40000 | — | 40000~60000 | 60000以上 |
體育館(座席數) | 3000以下 | 3000~6000 | — | 6000~10000 | 10000以上 |
游泳館(座席數) | 1500以下 | 1500~3000 | — | 3000~6000 | 6000以上 |
機動車庫(車位數) | ≤50 | 51~300 | — | 301~1000 | >1000 |
非機動車庫(車位數) | ≤250 | 251~500 | — | >500 | — |
託兒所(班數) | 1~3 | 4~7 | — | 8~10 | — |
幼兒園(班數) | 1~4 | 5~8 | — | 9~12 | — |
商店(總建築面積) | <5000 | 5000~20000 | — | >20000 | — |
建築類別按規模分類
建築類別大量性建築
大量性建築主要是指量大面廣、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那些建築,如住宅、學校、商店、醫院、中小型辦公樓等。
建築類別大型性建築
大型性建築主要是指建築規模大、耗資多、影響較大的建築,與大量性建築相比,其修建數量有限,但這些建築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具有代表性,對城市的面貌影響很大,如大型火車站、航空站、大型體育館、博物館、大會堂等。
建築類別使用年限
類別 | 設計使用年限(年) | 示例 |
1 | 5 | 臨時性建築 |
2 | 25 | 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 |
3 | 50 | 普通建築和構築物 |
4 | 100 |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 |
建築類別分類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築 | 單、多層民用建築 | |
一類 | 二類 | ||
住宅建築 |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的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 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
公共建築 | 1.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 2.建築高度大於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築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築; 3.醫療建築、重要公共建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4.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築、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築; 5.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和書庫。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築 | 1.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2.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其他公共建築 |
建築高度大於100m為超高層建築
列出幾個國家對高層建築高度的有關規定。
高層建築起始高度劃分界限表 | |||
國名 | 起始高度 | 國名 | 起始高度 |
德國 | >22m(至底層室內地板面) | 英國 | 24.3m |
法國 | 住宅:>50m,其他建築:>28m | 俄羅斯 | 住宅:10層及10層以上 |
日本 | 31m(11層) | 美國 | 22~25m或7層以上 |
比利時 | 25m(至室外地面) | - | - |
建築類別耐火等級劃分
在建築設計中,應對建築的防火與安全給與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在選擇結構材料和構造做法上,應根據其性質分別對待。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把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劃分成四級,一級耐火性能最好,四級最差。性質重要的或規模較大的建築,通常按一、二級耐火等級進行設計;大量性或一般的建築按二、三級耐火等級設計;次要或臨時建築按建築四級等級設計。
對任一建築構件按時間—温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能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用小時h表示。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1—2的規定。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牆 | 防火牆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牆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0.50 | |
非承重外牆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樓梯間和前室的牆 電梯井的牆 住宅建築單元之間的牆 和分户牆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難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房間隔牆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可燃性 |
建築類別按抗震設防分類
- 甲類(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
- 乙類(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儘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
- 丙類(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
- 丁類(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
建築類別節能標準分類
- 單棟建築面積大於300㎡的建築,或單棟建築面積小於或等300㎡但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建築羣,應為甲類公共建築。
- 單棟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300㎡的建築,應為乙類公共建築。
建築類別火災危險性分類
- 廠房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特徵 |
甲 | 1.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温度不小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
乙 | 1.閃點不小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於60℃的液體霧滴 |
丙 | 1.閃點不小於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
丁 | 1.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温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做其他用的各種生產;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
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
2.倉庫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徵 |
甲 | 1.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於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乙 | 1.閃點不小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温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 1.閃點不小於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
丁 | 難燃燒物質物品 |
戊 | 不燃燒物質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