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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築

鎖定
居住建築(residential building), [1]  是指供人們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別墅、宿舍、公寓。
中文名
居住建築
外文名
residential architecture
頒佈單位
 北京市政府辦公廳
頒佈時間
1994-01-17
發文字號
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988]

居住建築基本介紹

人工建造的住房最早出現在新石器時代。中國陝西省半坡遺址
居住建築 居住建築
是迄今發現的最早的住房雛型。隨着生產的發展和生活內容的增加,逐漸形成了各式各樣的居住建築。居住建築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住宅形式,要求保證居住的安全和私密性,平面佈局多為對外封閉而向內開敞,這是影響居住建築形制和設計的重要社會因素。古代居住建築都是採用地方材料和手工建造,因此形成了因地而異的住宅構造類型。如在北美洲和中國東北、雲南森林資源豐富的地區出現了井榦式住宅(見民居);在生產大量皮革的遊牧地區就以植物枝條和皮革、織物建成便於拆裝的帳篷式住宅;而在中國黃土高原則出現了利用生土建造的窯洞住宅(見生土建築)。此外,氣候條件對居住建築也影響很大,在寒冷或風沙較大的地區,住宅形態以封閉為主,如古羅馬龐培城和中國北京的四合院(見彩圖);而在炎熱、潮濕地區則以通風避潮為主,如東南亞和中國雲南、貴州等地區的底層架空的幹闌式住宅。取暖和炊事的方式,對居住建築的設計也有很大影響。歐洲一些用火牆取暖的地方,壁爐和火牆成了房屋的核心;中國北方用火炕取暖的住宅就形成“一明兩暗”的平面,南向開大窗,其他三面為實牆的形制。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家庭的結構也是影響居住建築平面佈局的重要因素。
隨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大量湧入城市,城市住宅發生了大變化。城市用地日益緊張,促成了並聯式、連排式、公寓式住宅高層住宅的迅速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住房設計中吸收了社會學、心理學、建築物理等學科的成果,使居住建築的設計和建造又進入了一個技術科學化、設備現代化的新階段。

居住建築基本分類

現代居住建築類型多樣,“户”或“套”是組成各類住宅的基本單位。住宅建築按組合方式可分為獨户住宅多户住宅兩類。按層數可分為低層、多層、中高層建築、高層住宅。按居住者的類別可分為一般住宅、高級住宅、青年公寓、老年人住宅集體宿舍、傷殘人住宅等。根據不同結構、材料、施工方法,也有按主體結構的不同特徵將住宅分為磚混住宅砌塊住宅、大板住宅等多種類型。

居住建築設計要點

居住建築是城市建設中比重最大的建築類型,住宅經常成片建設。除了合理安排居住區的羣體建築、公共配套設施、户外環境外,住宅本身的設計一般要考慮以下幾點:①保證分户和私密性,使每户住宅獨門獨户,保障按户分隔的安全和生活的方便,視線、聲音的適當隔絕和不為外人所侵擾;②保證安全,建築構造符合耐火等級,交通疏散符合防火設計要求;③處理好空間的分隔和聯繫,户內的空間設計,由於家庭人口的組成不同,要有分室和共同團聚的活動空間;④現代住宅應充分滿足用户生活的基本要求,設施完備,包括炊事和浴室廁所以及給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氣和必要的儲藏櫥櫃、擱板等;⑤選擇良好的朝向,既保證日照基本要求和良好通風,又要防曬和防風沙侵襲;⑥妥善解決浴室廁所排氣、廚房排煙、垃圾處理和公用信報箱等問題。此外,還要考慮分配出租時能適合不同家庭使用需要的靈活性。 同時還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節能設計標準如《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26-2010以滿足居住建築節能65%的目的。

居住建築間距規定

【生效時間】 1988-10-01
【時效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居住建築的間距
第三章 公共建築的間距
第四章 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築有良好的日照衞生環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域內二層和二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築。
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築,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稱居住建築)和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醫療病房、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影劇院等建築(以下稱公共建築)。
第三條 居住建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元户型為三個或三個以下居室時至少有一個居室,單元户型為四個或四個以上居室時至少有兩個居室,處於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各105度的範圍內。
二、處於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各105度範圍內的居室窗數,必須大於該居住建築全部居室窗數的一半。
第四條 兩棟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築(至少一棟為居住建築)的間距,採用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仍小於以下距離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兩建築的長邊相對的,不小於18米。
二、一建築的長邊與另一建築的端邊相對的,不小於12米。
三、兩建築的端邊相對的,不小於10米。
四、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築與三層或三層以下的生活居住建築的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
第五條 建築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於建築防火間距時,須按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居住建築的間距
第六條 板式居住建築羣體佈置時,建築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採用不得小於附表一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
第七條 單棟塔式居住建築在兩側無其他遮擋陽光的建築(含規劃建築)時,與其他居住建築的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0。
第八條 多棟塔式居住建築成東西向單排佈置時,與被其遮擋陽光的板式居住建築的建築間距,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相鄰塔式居住建築的間距小於單棟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時,塔式居住建築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並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採用不得小於附表二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
二、相鄰塔式居住建築的間距等於或大於單棟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2。
第九條 其他建築遮擋居住建築陽光時,按本章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共建築的間距
第十條 板式建築遮擋中小學教室、託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建築的陽光時,須採用不得小於附表三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
塔式建築遮擋中小學教室、託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建築的,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第七條和第八條關於塔式居住建築間距的規定。
第十一條 板式建築遮擋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築的陽光時,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
塔式建築遮擋前款所列建築的陽光時,按第七條和第八條關於居住建築間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下列建築被遮擋陽光時,其建築間距係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
一、二層或二層以下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築。
二、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用設施等建築。
三、與遮擋陽光的建築屬於同一單位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築。
第四章 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
第十三條 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新建建築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建設單位(含建房的個人,下同)應主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在規定的建築間距之內的,應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拆遷範圍進行拆遷。
二、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點(均以外牆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
違法建設和處於新建建築高度二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
日照時間計算辦法由城市規劃管理局規定。
第十四條 由同一個建設單位建築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邊建邊搬進住户的,建設單位已向被遮擋陽光的住房講明遮擋情況並同居民簽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按本章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規定執行的,當事人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單位拒不執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的,停止核發該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責令停止施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技術用語定義如下:
建築間距係數,指遮擋陽光的建築與被遮擋陽光的建築的間距為遮擋陽光的建築高度的倍數。
建築的長高比:指遮擋陽光的建築的正面長度為該建築高度的倍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訂。 [2] 

居住建築綠色標準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有六大指標,包括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住宅建築)或全生命週期綜合性能(公共建築),每個指標下有若干項。每個指標下,滿足一定的項數即可被評為一星級、二星級或三星級綠色建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