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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

鎖定
幫助恐怖活動罪,是指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自然人或單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自然人或單位。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其內容進行修改,自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 [3] 
中文名
幫助恐怖活動罪
實施時間
2015年11月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制定機關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    體
自然人或單位

幫助恐怖活動罪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 一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1]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幫助恐怖活動罪修訂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第6條對刑法第120條之一作出修改,將原規定的“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並增加一款,將“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規定為犯罪。
考慮到原罪名中“資助”一詞的含義已不能包含“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罪名補充規定(六)取消原罪名,將兩款行為合併為一個罪名錶述。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觀點提出第一款仍沿用“資助恐怖活動罪”,將第二款單獨確定為“為恐怖活動招募、運送人員罪”。
經研究認為,刑法第120條之一第二款並未獨立設置法定刑,而是規定“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一般情況下,應按前款罪確定罪名。同時,考慮到實踐中第一、二款行為可能會同時實施,如犯罪分子為恐怖活動組織既提供資金支持,又幫助招募、運送人員的,分別確定罪名會引發對相關行為究竟是定一罪還是數罪的不必要爭議。
因此,將本條的罪名確定為“幫助恐怖活動罪”一個罪名,以利於司法操作。 [2] 

幫助恐怖活動罪內容解讀

一、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二、行為:
(1)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2)資助恐怖活動培訓;
(3)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
三、主觀:故意,明知自己幫助的是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於後期恐怖活動順利進行的局面出現。
“共犯行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將本屬於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的幫助犯獨立規定為犯罪,對其不再適用《刑法》第27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