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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
鎖定
市場規制定義
市場規制,即對市場的規制。“規制”一詞,是由日本經濟學家創造的譯名。它來源於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其含義是有規定的管理,或有法規條例的制約。有的文獻(如《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將Regulation譯為管制,其反義詞 Deregulation譯為放松管制或放鬆規章限制。在漢語詞彙中,管制很容易使人聯想到統制經濟和命令經濟形式,而規制更接近英文原義,它所強調的是通過實施法律和規章制度來約束和規範市場主體及其行為,故稱之為規制更為恰當。正因為這一區別,管制往往被用來描述計劃經濟體制,規制往往被用來描述市場經濟體制。
市場規制特徵
其特徵有:
(1)規制主體的公共性。在經濟法學界,金澤良雄將規制限定為公的規制。它是指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以矯正或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政府幹預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非政府公共機構也成為了規制主體。鑑於對權力的怵惕之心,市場規制必須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和辦事程序。故市場規制的公共性除規制主體的公共性外,還應當包括規制標準和程序的公法性。
(2)規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機構干預經濟活動有積極指引和消極限制兩種角度。市場規制屬於後者,即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對阻礙市場機制發揮應有功能的現象加以限制,如價格限制、數量限制或經濟許可等。
(3)規制政策的動態性。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市場規制始終處於動態之中。作為經濟政策的一部分,規制政策的選擇——如對什麼進行規制,對什麼不進行規制,從緊規制還是放鬆規制,規制的鬆緊如何結合,等等,屬於公共選擇,隨着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而呈現動態。
(5)規制範圍的微觀性。市場規制雖然對宏觀經濟會產生影響,但其直接對象是微觀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