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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證
鎖定
審證審證概述
理論上講,國外來證應與買賣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實際業務中,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並非與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無外乎有兩種: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那種原因造成不符,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安全收匯造成隱患。對此,出口商必須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對國外來證的審核。
審證審證的內容
審核信用證是銀行(通知行)與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只是各有側重。業務中,銀行重點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及信用證的真偽等。出口企業則着重審查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審證
(1)從政策上審核。主要看來證各項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針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視性內容。有則須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3)對信用證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核。出口業務中,我方不接受帶"可撤銷"字樣的信用證;對於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如附有限制性條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銷"名不符實,應要求對方修改。
2、出口企業審證
出口企業只需作複核性審核,其審證重點主要應放在下述幾項:
(3)對信用證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必須與合同的規定相同;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規定在裝運期限後7-15天,以方便賣方制單。關於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規定在中國境內,對於在國外到期的信用證,我們一般不接受,應要求修改。
審證審證的方式
1、全面審核信用證
全面審核信用證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全面審核信用證就是:
按照合同上的簽約人、商品描述、價格條款、支付條款、裝運條款、保險條款、合同金額、商檢、仲裁等全部內容,全面仔細地審核信用證的受益人名稱、品名、價格、貨幣、金額、包裝、運輸方式、裝運路線、裝期、效期、交單期、信用證到期地點、保險險別、投保加成等詳細具體規定的信用證條款,把合同條款與信用證條款-一對應起來審核,逐條檢查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規定,發現信用證規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一定要與進口方聯繫。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但不會給出口方帶來不利,可要求進口方書面確認修改合同條款即可;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會對出口方產生不利影響,出口方應該要求進口方按照合同條款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修改。
如果發現合同條款有缺陷,此時,可利用最後的修補機會,對不利於順利履約、不利於我方順利取得相應的單據結匯的信用證條款,即使該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一致,也應與進口方協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解決問題,以保證安全結匯。
2、着重審核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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