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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鎖定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是安徽大學下屬的經濟法制方面的學術研究機構,是專門研究經濟法制問題的學術機構並申報安徽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是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學術交流和圖書情報基地以及研究諮詢服務基地,在科研項目申報和完成、成果產出和獲獎、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基地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
中文名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源    於
安徽大學法學研究所
專職研究員
10
基地主任
:華國慶教授
成立時間
2002年9月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發展歷史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源於1993年成立的安徽大學法學研究所和2002年4月成立的安徽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2002年9月,在整合這兩個專門研究機構的基礎上正式成立了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作為專門研究經濟法制問題的學術機構並申報安徽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並於2003年10月正式獲得批准。中心的首任主任為法學博士王源擴教授,繼任者為法學博士、博士後王先林教授,現為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經濟法學博士生導師華國慶教授。中心建立了主要由校外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由王源擴教授擔任。 [1]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科研隊伍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的支撐力量是安徽省省級重點學科——安徽大學經濟法學和安徽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民商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國際法學等相關碩士學位授權點。本中心現有專職研究員10人,另在省內外高校、研究機構和實務部門聘請了9人為兼職研究員。專職研究人員中現已全部具有教授職稱,其中1人被選聘為安徽省“皖江學者計劃”首批講席教授,6人已在國內著名高校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多人被選拔為安徽省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其餘也均為安徽省高校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安徽省高校中青年骨幹教師和安徽大學中青年學術骨幹,1人獲“全國模範教師”稱號,1人被授予“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提名獎”。有1人擔任國家商務部WTO貿易與競爭政策專家諮詢組成員,1人擔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反壟斷法審查專家顧問委員會成員,1人被聘為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工作組專家。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研究方向

本方向以財政金融法為研究重點,尤其對宏觀調控法基本理論、財税法、金融法等進行了較為系統、深入的研究。其中,在財政法基本理論、預算法、税法、金融創新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較具特色與優勢。本方向獲准主持了國家社科規劃項目“安徽農村税費改革與我國財政法基本原則研究”、“區域協調發展立法研究”;教育部項目“WTO框架下補貼認定法律制度研究”、“股票市場連續交易‘三個地帶’的監管法制研究:操縱市場視角”;中國法學會項目“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促進安徽省生態補償的財税法制研究”;安徽省軟科學項目“促進科技自主創新之財税法研究”、“促進區域科技創新的地方立法體系研究”;安徽省教育廳項目“經濟穩定增長與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國外資併購法律規制研究”、“財政權的運行及其法律規制”、“中國地方政府税收競爭的法律規制”、“完善我國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的法律問題研究”、“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監管立法的比較與借鑑”;安徽省高校青年優秀人才基金重點項目“我國税收立憲研究”;安徽大學傑青項目“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法律制度研究—以護盤性回購為中心”。出版了《貨幣的法本質研究》、《金融創新與金融制度》、《税收立法權研究》等專著。在《法學研究》、《法學家》、《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期刊上發表了120多篇論文,有多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轉載,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2、市場規制法
本方向以競爭法為研究重點,尤其對市場規制法一般理論、知識產權濫用法律規制、反壟斷法中的寬恕制度、涉外經濟交往中的競爭法問題、反壟斷法中的實施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本方向獲准主持了國家社科青年基金項目《公平交易與競爭立法完善中的難點問題研究》、《反壟斷法實施中的承諾制度執行難題研究》、《中國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以國際法為研究視角》;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知識產權濫用及其反壟斷控制問題研究》、;國家軟科學研究重點委託項目《在華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濫用情況及其對策研究》;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安徽省教育廳基地重點項目《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研究》;安徽大學青年科學研究基金項目《反壟斷法中的寬恕制度研究》;安徽大學博士科研啓動項目《附贈式銷售行為的經濟法規制》、《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問題研究》等。出版了《WTO競爭政策與中國反壟斷立法》、《中國涉外經濟交往中的競爭法律問題研究》等著作。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期刊上發表了150多篇論文,有多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轉載,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3、經濟法主體法
本方向以經濟法主體制度為研究重點,尤其對經濟法一般原理、經濟法責任、企業公司法、非政府組織等進行了深入研究。本方向獲准主持了教育部項目“非政府組織法律制度研究”;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非政府組織法律問題研究”;安徽省教育廳項目“企業職工持股立法研究”、“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安徽大學211博碩士隊伍建設項目“公共經濟法的基本理論與實務研究”。在《中國法學》(中、英文版)、《政法論壇》、《法學評論》、《法商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等發表論文50餘篇。 [2]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機構設置

安徽大學經濟法研製中心機構設置:
基地副主任:李勝利教授
基地秘書:朱慶副教授 [3]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科研成果

在學科和學位點建設方面,結合省級重點學科和相關碩士點、博士點的建設和申報工作,較全面地研究了中國經濟法制的各種理論和實踐問題,並以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和涉外經濟法律制度這三個有一定優勢和特色的領域為研究重點。二級學科經濟法學博士點申報成功並開始招生。這為中心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在科研項目方面,中心先後獲得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司法部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項目、安徽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多項,並接受科技部、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等委託,從事專題對策性項目的研究。以中心研究人員為主體申報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研究”於2005年4月被安徽大學批准為首批學術創新團隊項目之一(文科A類,經費為30萬元)。中心完成的國家社科規劃項目“中國反壟斷立法研究”的成果摘要被編入供中央領導參閲的《成果要報》上,並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上登載,《經濟參考報》等媒體也有專門的介紹,還被編入《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選編》(第一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在學術交流方面,本中心與法學院合辦的《安徽大學法律評論》每年出刊兩期,並固定開設“經濟法制論壇”專欄,在學術界影響不斷擴大。同時,中心專兼職研究人員參加了多次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在全國性學術團體擔任了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務。
在對外諮詢服務方面,中心有2人分別擔任省、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多人擔任省、市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以及有關協會的法律顧問、立法諮詢員、執法監督員、專家諮詢員等,直接參與了全國和安徽省一批重要立法的調研、諮詢論證和委託起草工作。
在中心管理方面,制定了包括《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辦法》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建立了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學術秘書、行政秘書組成的日常管理機構。 [1]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規章制度

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經濟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科研人員從事經濟法制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化科研管理體制改革,將其建成一流的經濟法制資料中心、一流的研究中心、一流的經濟法制人才培養基地和安徽省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諮詢服務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心的專兼職人員。
第三條中心遵循國家、地方、行業和學校研究發展規劃,結合中心特點和社會需要制定中心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點研究課題指南。
第四條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二章科研管理
第五條中心組織研究人員,配合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部委和省、市各級各類科研項目,鼓勵研究人員開展橫向合作研究。
第六條中心重點研究課題向社會公開招標,經過專家認真評選,擇優確定。
第七條科研計劃下達後,中心認真組織實施,並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有計劃、分階段地開展項目研究。
第八條科研項目需按計劃完成,如中途變更計劃,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中心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學校主管部門,待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變更後的計劃執行。
第三章教學管理
第九條中心以科學研究為主、教學為輔,重點培養從事經濟法制研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級專門人才,併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短期培訓。
第十條中心配合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搞好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制定和教學任務落實等工作。
第十一條加強對教學各個環節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提高教學效果,使中心成為經濟法制研究人才、地方政府相關管理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基地。
第四章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中心實行全員聘用制,一般聘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中心實行開放式流動機制,以帶經費帶課題進中心、完成課題出中心和公開向社會招標的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研究隊伍。
第十四條中心人員嚴格遵守學校及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盡心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嚴格管理中心日常活動和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多渠道、多方面地籌措科研項目經費。中心活動經費實行主任審批制度,並嚴格按照學校財務管理規定使用經費。
第十七條課題經費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精打細算,厲行節約。
第十八條經費使用範圍:
(一)購置科研圖書資料以及必要的辦公用具;
(二)進行科研調查,查閲科研課題資料;
(三)舉辦和參加全省性和全國性學術討論會;
(四)召開小型研討論、課題論證會和科研成果評審鑑定會;
(五)出版科研成果補助和獎勵;
(六)為開展經濟法制研究所必需的勞務開支(一般不超過總經費的10%)。
第六章資料和設備管理
第十九條凡中心所購置的圖書資料和科研辦公設備,均屬國家財產,應嚴格按照財務和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驗收手續。
第二十條中心圖書資料和設備,在優先保證中心專兼職研究人員使用的前提下,根據有償服務的原則,向社會開放利用。
第二十一條使用課題經費購置的圖書資料,原則上歸中心所有,課題組可長期擁有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損壞和丟失中心圖書資料或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原損壞圖書資料或設備的版本或原樣修復,丟失圖書資料或設備按原圖書資料或設備按原圖書資料或設備的價格進行賠償。
第七章對外交流
第二十三條中心積極鼓勵對外交流,每年舉辦一次全省性經濟法制研究或經濟法制研究專題討論會,三年舉辦全國性經濟法制學術討論會一次。
第二十四條中心採取派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通過派遣和接受國內外訪問學者,開展合作研究。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中心實行獎優罰劣,打破“大鍋飯”和平均主義分配製度。
第二十六條成果獎勵參照《安徽大學科研成果獎勵辦法》,由本中心另定獎勵標準。
第二十七條對未按計劃和要求完成課題研究任務或質量低劣者,中心將對其進行嚴肅批評,並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收回課題經費及其它相應的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4] 
中心人員聘任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把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建設成為一流的經濟法制研究基地,發揮中心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優勢,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經濟法制研究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心打破終身制,所有人員均實行聘任制。
第三條專職研究人員實行帶課題進中心、完成課題出中心的流動機制。所帶課題分為以下三種:
1.獲准立項的國家和省部級課題;
2.已經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橫向課題;
3.中心的規劃課題。
第四條中心聘任的人員一般需具備碩士以上學歷或副高以上職稱,具有博士學位者優先聘任。
第五條中心的管理和專職研究人員均三年一聘。管理人員遵守中心的規章制度,積極工作,經考核合格,可以續簽聘任合同;研究人員一年內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完成課題的,可以根據課題研究的實際需要續聘一年。
第六條聘任人員一經聘任,即由中心頒發聘書。
第七條專職研究人員被聘任後,中心將在職稱晉升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在工資、福利等方面提供優厚待遇。
第八條中心優先選派專職研究人員中的學術骨幹出國進行學術交流、參加經濟法制學術會議等各種學術活動。
第九條校內教師或科研人員被中心聘任為專職研究人員,人事關係一般留在所在院系,所在院系原則上不安排或少安排教學任務,完成課題研究後仍然回院系工作。
第十條校外人員被中心聘任為專職研究人員,人事關係可以轉入中心,享受學校和中心人員的一切待遇,課題完成後離開中心。
第十一條中心根據課題研究需要,聘任部分兼職研究人員,聘期均為一年。兼職研究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研究課題,可以優先使用中心的資料、優先申報中心的年度規劃課題,所發表的研究成果可以向中心申請獎勵。
第十二條中心聘任的專職研究人員在發表研究成果時必須署明在中心聘任期內完成;兼職研究人員發表的成果也必須署明中心兼職人員的身份,方可申請獎勵。
第十三條中心的管理人員和專職研究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和中心的規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學校和中心的規章制度和不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者,中心將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解聘。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