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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
(經濟學術語)
鎖定
- 中文名
- 宏觀調控法
- 外文名
- Law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 調整對象
- 計劃調控關係
- 包 括
- 計劃法、財税法
- 調整方法
- 貨幣政策調控方法
宏觀調控法對象特徵
(1)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係,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主要包括計劃調控關係、財税調控關係、金融調控關係、產業調控關係、儲備調控關係、涉外調控關係等七大類宏觀調控關係,它們也可以合併為計劃、財税、金融三大類調控關係。
(2)特徵:都屬於經濟關係範疇、都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特徵、在各類宏觀調控關係中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之間存在着命令與服從的關係,有時也存在着調整、合作的
宏觀調控法體系
宏觀調控法必要性
(1)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
(2)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
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
(2)政府調控法定原則:即政府的宏觀調控應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基本要求(三個“法定”):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宏觀調控權力法定、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序法定
(3)政府調控適度原則:
B、政府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干預。
宏觀調控法調控方法
(1)財政政策調控方法
(2)貨幣政策調控方法
(3)產業政策調控方法
(4)價格政策調控方法
(5)對外經濟政策調控方法
2、以對經濟行為影響的力度與方式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3)強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對經濟行為進行的某種限制或禁止,從而對宏觀調控關係施加強制影響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