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存款保險基金

鎖定
存款保險基金是指由國家、銀行業界的出資、存款保險在經營過程中的保費投資收益積累構成的,在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人用以承擔保險責任的專門資金 [1] 
2023年,為推進金融風險化解,中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115億元開展風險處置,使用215.133億元歸還金融穩定再貸款。截至2023年末,中國存款保險基金存款餘額810.123億元。 [2] 
中文名
存款保險基金 [1]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存款保險基金內容

存款保險基金是存款保險人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重要物質基礎。存款保險制度自1933年在美國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以來,逐步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所建立。截至2007年1月,全球已有95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中81個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事實證明,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的國家存款保險制度都具備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和明確的融資規則,廣大民眾對於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金融市場的穩定很有信心,存款保險基金均得到了較好的運營,存款保險制度的各項功能均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關於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在立法例上主要存在兩種模式。
一種是單一功能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在投保銀行類金融機構倒閉時承擔賠付的功能。日本、德國等國家採用這種模式。比如,在日本,其存款保險公司的業務僅限於保險費收入支出上,幾乎沒有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之權。
另一種是複合職能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不但要承擔“付款箱”的功能,同時還承擔了部分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功能。比如,對問題銀行提供財務協助或者流動性救助;促成問題銀行的併購或承接;成立過渡銀行等等。
美國是複合職能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不但要履行賠付的職能,還要對5616家非美聯儲成員的州註冊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另外,還有對倒閉存款機構進行處置的職能。 正如上文所説,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更好地實現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維護金融穩定,確保金融安全,在賦予存款保險基金“付款箱”功能的同時,賦予其與其設立目的相應的部分金融監管權,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選擇。據官方透露的消息,我國在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模式上也採取的是複合職能模式,要“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用於問題機構處置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建立相應的資產收購債務清償操作機制”。
根據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條例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所交納的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可調整),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基金來源: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點:
  1. 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2. 在投保機構清算分配財產
  3.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1] 

存款保險基金模式

由於存款保險基金的特殊性質,使得存款保險基金的形式多樣,如自願的或強制的存款保險基金、私辦的或公辦的存款保險基金、統一的或分類的存款保險基金等。因此,一國建 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前提條件就是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最優模式。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由誰出資設立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着以下模式。
一是政府出資建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的“官辦模式”。該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有加拿大、英國、美國等。比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最初資金(總資本約28930萬美元)是由財政部和各聯邦儲備銀行的出資構成的。其中,財政部出資15000萬美元,佔一半以上。而且,FDIC可在任何必要的時刻申請財政部提供緊急財政援助以及特別資助。
二是政府和銀行業界共同出資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半官辦模式”。該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有日本、比利時、荷蘭等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等。比如,1971年7月,由日本政府、日本銀行和各民間金融機構各出資1/3組成初始資本4.5億日元成立了日本存款保險公司。
三是非官方的銀行業協會創辦行業存款保險基金的“民辦模式”。自願的和強制的存款保險基金模式的主要優點是銀行獲得了加入與否的選擇權、避免了政府的強制干預及政府部門間的潛在衝突。該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有德國、法國、瑞士等。德國實行自願的存款保險制度,是非官方存款保險基金模式的典型。
四是統一的和分類的存款保險基金模式不同的存款機構擁有不同的風險資產,分類存款保險基金顯然更能反映各種存款機構特定行業的部門特徵,從而有利於根據行業的特殊情況計收風險調節保險費。分類存款保險基金體制還可以避免不同行業部門之間的交叉貼補和衝突。同時分類保險基金體制下的各種保護方法也為存款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此外,分類保險基金制度可能有更大的靈活性以適應變化,因為通常改變一個小規模保險基金組織比一個大規模保險基金組織更容易,並且不同的體制可能會促進各部門之間的競爭,即它們在存款保險範圍上的競爭。然而分類保險基金背離了根據風險多樣化理念產生的存款保險成果,並且只專一於具有同種風險的銀行存款保險業務,因而特別容易導致風險的過度集中。
統一基金體制的優點是能確保更多銀行改善償付能力,避免分類存款保險基金下不同投保銀行在繳納保險費方面的不同待遇並防止存款人對不同體制的混淆;同時也簡化了投保銀行在會計財務報告方面的複雜性。至於統一存款保險基金交叉貼補的副作用,則有兩種方法予以降低,即:根據各機構的總體風險收取不同的保險費;實施不同的資本要求使不同機構的整體風險水平平衡。
官方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公信力強,公眾基於對政府的信任而對存款保險體制更有信心;但其“官辦”性質,不僅給國家財政造成的壓力過大,而且較易滋生官僚作風,影響效率。民間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雖然具有獨立性強、運行的機動性與高效性等優點;但公眾往往對其安全性缺乏信心,並且囿於其“私”的身份,且難以應對非常巨大的金融風險。事實上,只有那些擁有超強實力銀行的少數發達國家才適合採用非官辦基金模式。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在採用“官辦模式”和“半官辦模式”的國家,通常所有的銀行均必須參加存款保險,是為強制模式。在採用“民辦模式”的國家,通常由銀行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是為自願模式。在自願模式下,更容易發生投保人即銀行的逆向選擇,增加道德風險。一般上,高風險銀行較願意參加存款保險,而低風險的銀行則不願參加存款保險。高風險銀行因為參加了保險反而更加傾向於風險性高的貸款其他投資,這樣反而增大了存款保險基金賠付的風險,有違其設立的初衷。而強制模式則可以避免這一問題。所有的銀行均需參加存款保險,由所有銀行來分攤保險基金成本,雖然在表面上好像對風險小的銀行不公;但在最終意義上,這有利維持整個行業系統的低風險,對於風險小的銀行也是非常有利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