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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區
(法國大區)
鎖定
大區作用
大區最主要的功用是建設和財政上支持法國的高級中學。除了這個法律職責之外,它的預算還參與到社會各個領域中,如基礎設施、教育、公共交通、科學研究、企業援助等。在法國,一直以來對於是否授予大區以法律自治權存在着激烈的爭議;也有提議將省委員會取消,而將它們併入大區委員會,並將省作為大區的附屬行政級別。不過並無後文。
大區行政
自從1982年頒佈第一個地方分權法案起,大區擁有行政區域的地位,並且各由一個每6年直接普選產生的大區委員會管理(科西嘉大區由地方議會管理)。每一個大區同樣有一個政府任命的(大區的)區長,他的職責是在各省中代表政府。
大區發展歷史
1917年8月25日發佈了一份由大區理論所啓發的商業部行政通告,隨後於1919年4月5日,部門簽發了法令,設立一些“區域經濟聯合體”,亦稱“克雷芒(大)區”(région Clémentel),其中第一個是東部區域(南希),它包含了洛林和香檳。這些“經濟區”在自願的前提下,於法國本土集合了各個商會,它們能夠自由地依附於自己所選的區域,也可以自由地變更選擇,因此最初設計的17個大區很快就成為了21個。
1919年9月,旅遊事業聯合會基於這個模式構造了19個“旅遊區域”,劃分主要基於地理、民族、歷史和旅遊的標準,並不限於各省的界限。
伴隨着這些運動,最早在1915年,隨後於1920年(Hennessy法案)和1921年(Charles Rebel法案,Millerand-Marraud-Doumer法律草案)分別提出了行政權力下放的議案,也包括了建立大區憲法和成立大區議會的想法。但這些項目都沒有付諸實施。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始,交通的發展、城市構造的轉變以及區域理念的強化促使更多的人思考成立比省更大級別的行政區劃的可能性。諷刺的是,這個第三共和國的想法在某種程度上於維希政府治下實現過,當時貝當元帥簽署了1941年4月19日法,將一些省重新組織成了(法國曆史上的)行省。這種組織形式在1945年貝當政權倒台後就廢止了。
戴高樂將軍於1944年1月10日發佈命令,着手解放後領土的行政組織。他建立了一些行政區域,但在1946年他交還權力之後被放棄。
第四共和國治下的領土布置同樣考慮到建立超越省級的行政組織。1956年10月28日頒佈了一項法令,規定了22個“計劃中的大區”,其界限由計劃的行政總專員讓·韋爾若(Jean Vergeot)劃定。這些大區僅為行政公器,不作它用。儘管他們的劃定完全基於技術上的考量,但還是在很多區域與舊行省吻合。
1964年,大區的區長們在“區域行為的界限”框架下被任命。1969年,一項旨在擴大大區權限的公決的失敗導致了戴高樂從共和國總統任上的退位。這次拒絕或許解釋了為何創建大區委員會的1972年7月5日法律頒佈的時候,對於大區的權限施加了如此多的限制,賦予如此少的權力。然而它們被正式命名為了“大區”(région),這個稱謂為後來的1982年《權力下放法案》所用。
1982年3月2日法律規定了大區委員會的選舉為在省的範圍內,以六年為任期(可延長)的直接普選。第一次選舉於1986年3月16日舉行。大區成為了和省及市鎮同一個框架下的行政區域。
區域劃分是源於1950年的法國行政區域整合,及更早的一些計劃。它一直處於爭論之中。比如對於盧瓦爾亞特蘭大省,一直有很強烈的呼聲將其併入布列塔尼大區;將歷史上的諾曼底省拆分為兩個大區(上諾曼底和下諾曼底)也同樣具有疑義,不少人鼓吹將它們合併。
2014年12月17日,法國國民議會(議會下院)投票通過行政區劃改革議案。根據議案,法國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把本土22個大區合併為13個超級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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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區本土大區
13個位於法國本土的大區:
科西嘉的地位為“地方行政區域”,與其餘各大區不同
大區海外大區
5個海外大區(每一個也同時是一個海外省):
- 留尼汪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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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更大還更大?法國22大區將併為13個超級大區 .澎湃新聞.2014-11-22[引用日期20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