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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

鎖定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升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改善營商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9年12月30日聯合發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 
發佈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佈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年第2號
發佈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月1日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辦法發佈

二〇一九年第2號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9日商務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鐘山
局長 肖亞慶
2019年12月30日 [1]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辦法正文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升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改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應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範圍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上述投資信息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投資信息以及部門共享信息等。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籌指導全國企業登記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保障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實施。
第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做好工作銜接。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專門指導。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及時報送投資信息,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1] 
第二章 報告主體、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註銷報告、年度報告等方式報送投資信息。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辦理被併購企業變更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提交初始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十一條 初始報告的信息發生變更,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
不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企業根據章程對變更事項作出決議的,以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報告投資者及其所持股份變更信息。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提交變更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信息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銷或者轉為內資企業的,在辦理企業註銷登記或者企業變更登記後視同已提交註銷報告,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當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年度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企業經營和資產負債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還應當報送獲得相關行業許可信息。
第十六條 初始報告、變更報告和年度報告等的具體內容,按照確有必要原則,結合外商投資實際情況和企業登記註冊、企業信息公示的有關規定確定,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對外發布。 [1]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與更正
第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報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共享機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外商投資信息,應當及時與商務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投資信息,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應當向社會公示或者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同意公示的,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發現其存在未報、錯報、漏報有關投資信息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報或更正。外商投資企業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所列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補報或者更正應當符合該條例有關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未報、錯報、漏報的,應當通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於2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或更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項的,更正前後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1]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啓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採取抽查方式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通過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採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於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告,或曾有報告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啓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採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可根據需要從其他部門獲取信息用於核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投資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法查閲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在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於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在進行信息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重要信息報送錯誤;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四)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第二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依法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有關情況,應當記入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並按照國家關於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完善信用監管。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違反信息報告義務受到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可將相關情況在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商務主管部門可與市場監管、外匯、海關、税務等有關部門共享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履行信息報告義務以及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公示平台上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1年內未再發生違反信息報告義務行為的,可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移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公示平台上有關信息記錄。經核查屬實的,予以移除。 [1]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在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報送年報信息後,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上述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報送投資信息。
第三十條 非企業形式的外商投資,應由外國投資者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報送投資信息,但通過部門信息共享可以獲得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前須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申請登記註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投資,參照本辦法報送投資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內容解答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取代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和備案管理制度,體現了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要求。
《外商投資法》在加強投資促進和保護的同時,也進一步規範了外商投資管理,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剛剛出台的《實施條例》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作了進一步規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將取代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備案和聯合年報制度。
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關於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商務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辦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與《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同步實施。
二、信息報告的性質是什麼?是否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框架下設立的一項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為制定和完善外資政策措施、提升精準服務水平、做好投資促進和保護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撐。
《辦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報送投資信息作了具體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及時報送投資信息,並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未按照有關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報送投資信息本身不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企業登記或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也不是針對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新設立的一項行政審批。
三、哪些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於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根據上述規定,《辦法》進一步明確,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資需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一是外國投資者直接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合夥企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下同);二是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等;四是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
需要説明的是,《實施條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的投資參照適用《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包括其中的信息報告制度。
四、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如何報送投資信息?報送的投資信息具體包括哪些?
《辦法》對不同情形下的信息報告主體、報送方式、報送內容等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併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二是外商投資企業初始報告內的信息發生變更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信息的變更情況。三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年度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企業經營信息和資產負債等信息。四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註銷或轉為內資企業的有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五是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無需單獨提交報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此外,關於非企業形式的外商投資,由外國投資者參照《辦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報送投資信息。
在《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具體內容。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已於12月31日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信息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62號),對初始報告、變更報告和年度報告等的具體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
五、國家實施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是否會給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在《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實施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應當避免給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設計。總的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會大幅減輕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負擔。
第一,外資管理體制實現重大變革,簡化和優化了外資准入管理程序。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要求,商務主管部門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備案制度,按照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這是外資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成果,將大幅減輕企業負擔。
第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需填報的信息大幅精簡。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們按照確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定了信息報送內容和範圍,信息報告採集的數據項作了大幅精簡。
第三,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信息,無需重複報送。信息報告制度下,近三成數據項可通過部門共享方式採集,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無需重複報送信息。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的信息,將由市場監管部門向商務主管部門推送;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企業的信息將完全通過共享獲得,企業無須另行報送。
第四,報送信息的流程進一步合併和優化。外商投資初始、變更、註銷報告與市場監管部門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同步進行,年度報告與市場監管部門年報的報送時間、渠道相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向兩部門分別報送投資信息。
六、國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如何確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一是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如實報告投資信息的義務。《辦法》第七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及時報送投資信息,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二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主動或者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補報、更正。《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發現其存在未報、錯報、漏報有關投資信息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報或更正。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未報、錯報、漏報的,應當通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於2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或更正。
三是通過監督檢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啓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同時,《辦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從其他部門獲取信息用於監督檢查,並可依法查閲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
四是明確規定了違反信息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對於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經通知未予補報或者更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在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處罰。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依法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有關情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記入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系統,並對有關行政處罰情況予以公示。
此外,在《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建議給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提交變更報告、按照商務主管部門通知補報、更正相關信息等留出更加充分的時間。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將報送信息時限由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15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