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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儒內法

鎖定
外儒內法是一種中國從漢代到清代長時間內國家政權實行的一系列國家政策的內在指導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實際操作上也依賴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結合、儒法互濟。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講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
中文名
外儒內法
類    別
思想
影    響
決定中國封建社會自古以來是人治
漢代

目錄

外儒內法概念

自漢代以來,中國大多數時候採用的是“外儒內法”的治國方式。所謂“內”即是內在的核心價值觀念,指導思想。“外儒”即是以儒家重視人、以人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觀念為原則。所謂“外”,則是外在變現,具體的措施。“內法”,即以法家的觀念建立政治架構,以法治觀念治國。
隨着網絡諮詢的發達和書本價格下降,許多人接觸到“內儒外法”的説法,錯誤地將“內”、“外”理解成“實際內容”跟“表皮”。從而認為中國歷史上應該是“外儒內法”,即示之以儒家仁義,而以法家思想為根本。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導致的錯誤。實際上,法家的“法治”與近現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説出的話即為法,法治的本質是服從君主指令(這一點從“太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可以看出來,按近現代的法治觀念,應該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外儒內法事例

宣帝曾多用刑吏,當太子(元帝)向他建議多用儒士時,他的回答是:“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説明漢代統治者就已經自覺地把儒法結合起來實施統治了。外儒,給封建統治者披上一層仁德的外衣,內法,則為統治者的專制統治提供了堅強的後盾。依儒家學説,天地君親,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制約,但這種倫理約束,尚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於是又生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在禮教之上,雖以明顯的等級約束,進而出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條。倫理的法制化,將一切封建禮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觸犯禮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評判,而是法制的制裁。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態,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託。翻開歷朝歷代的律書,可以發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只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鬆地“宥”之,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麼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於是滅九族、連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滿門抄斬”就是以此為依據得以執行起來的。與此同時,這種儒法結合的統治方式,還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個細胞組織之中,特別是封建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長有權採取法律的手段懲罰族人,而法律這時保護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穩定:只要族長認為有錯,就可以到宗祠裏對族人實施懲處。私設公堂在封建社會裏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於此。

外儒內法主要影響

外儒內法的統治術,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自古以來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為從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規範為仁德的範圍之內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統治者為自己標榜的資本,而不是破壞法制的依據,就很能説明問題。在受西方影響,法制觀念不斷強化的時代,法制難以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任人唯親等,都還時有出現,在某些落後的地區,宗法思想的殘餘還相當嚴重,甚至發展到與國家法律作對的地步,都不能不説是封建外儒內法文化的殘餘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