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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施行的決定)

鎖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國務院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2]  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報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施行。 [1] 
《決定》內容包括,修改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 [3]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外文名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mending and Abolishing Som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發佈單位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法規規定

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4號)規定:
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的重要參考。
行政法規的修改、廢止程序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施行。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發佈信息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簽發時間
施行時間
簽署人
國務院令
內容概述
2011年1月8日
2011年1月8日
温家寶
修改: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7件行政法規 [10] 
2012年11月9日
2013年1月1日
温家寶
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5件行政法規。 [3] 
2013年7月18日 
2013年7月18日 
李克強
修改:2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佈) [11] 
2013年12月7日
2013年12月7日
李克強
修改: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4] 
2014年2月19日
2014年3月1日
李克強
修改: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2部行政法規 [12]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李克強
修改: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5] 
2016年2月6日 
2016年2月6日 
李克強
修改: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3] 
2017年3月1日
2017年3月1日
李克強
修改: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3部行政法規 [8] 
2017年10月7日
2017年10月7日
李克強
修改:15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6]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1月17日
李克強
修改: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7] 
2018年3月19日
2018年3月19日
李克強
修改: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5部行政法規規 [4] 
2018年9月18日
2018年9月18日
李克強
修改:10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8] 
2019年3月2日
2019年3月2日
李克強
修改: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19] 
2019年4月23日
2019年4月23日
李克強
修改: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20] 
2020年3月27日
2020年3月27日
李克強
修改: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10部行政法規 [5] 
2020年11月29日
2020年11月29日
李克強
修改: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7號) [7] 
2022年3月29日
2022年5月1日
李克強
修改: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廢止:6部行政法規 [6] 
2023年7月20日
2023年7月20日
李強
修改: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2024年1月13日
2024年1月13日
李強
修改:1部行政法規和2個國務院決定的部分條款 [2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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