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是李克強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簽署,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1-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簽署人
李克強
簽署時間
2019年4月23日
內    容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4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4月23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一)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應當取得學士學位。”
二、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併辦理。”
三、將《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中的“衞生部”修改為“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
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刪去第十二條第三項。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刪去第一百二十七條。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內容解讀

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出,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國務院決定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對註冊建築師的管理,提升建築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改註冊建築師條例1個條款,對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人員的學歷層次作出進一步規定。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要求,修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個條款,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併辦理。
三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不再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並取消衞生驗收。
四是為與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税法、慈善法相銜接,對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作了相應修改,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具體操作,刪除了税務機關審核批准非居民企業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有關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