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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佈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

鎖定
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佈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 [3]  。在中國,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省級政府、省會市和較大市的政府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規章 [4]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1] 
中文名
規章
要    求
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

規章種類含義

  • 行政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3]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法規,並按照規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3] 
  • 軍事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軍事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原則規定 [1] 

規章制定要求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
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制定規章,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制定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制定規章,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