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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佈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
鎖定
- 中文名
- 規章
- 要 求
- 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
規章種類含義
- 行政規章
- 軍事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軍事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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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定要求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
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制定規章,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制定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制定規章,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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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國政府網.2023-03-14[引用日期2023-11-15]
- 2.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2號公佈 根據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1-15]
- 3.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3-07]
- 4.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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