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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鎖定
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1] 
中文名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上級機關
國務院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現有機構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承擔。
國家邊海防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全國綠化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承擔。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具體工作由水利部承擔。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財政部承擔。
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承擔。
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承擔。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國家禁毒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與中國老齡協會合署辦公。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撤銷其單設的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撤銷其單設的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承擔。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視工作需要可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或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承擔。
此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保留名義,工作由監察部承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3號)) [2] 
最新更新日期2011年12月31日 [2]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已撤銷機構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7] 
2021年2月撤銷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單設辦事機構 [3] 
2018年3月撤銷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後撤銷。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後撤銷 [6] 
2008年3月撤銷
撤銷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工作由新設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承擔。
撤銷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工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承擔。
撤銷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撤銷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承擔。
撤銷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領導小組,工作由科學技術部承擔。
撤銷對台經貿工作協調小組,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撤銷世貿組織和自貿區工作小組,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撤銷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
撤銷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
撤銷全國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撤銷國家核電自主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撤銷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工作由農業部承擔。
撤銷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撤銷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促進產業化領導小組,工作由科學技術部承擔。
撤銷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撤銷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工作由文化部承擔。
撤銷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撤銷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對外稱中國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工作由文化部承擔。
撤銷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承擔,保留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名義。
此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保留名義,工作由監察部承擔 [4] 
1993年4月撤銷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財政部承擔;
國務院電子信息推廣應用辦公室撤銷後,工作改由電子工業部承擔;
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及國家核事故應急委員會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計委承擔;
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國務院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計委承擔;
國務院重大技術裝備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全國瀕危動物保護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承擔。
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撤銷後,辦事機構併入國家經貿委,用國家口岸辦公室的名義;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協調辦公室撤銷後,工作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的名義;
國務院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教委承擔,用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的名義;
國務院太湖治理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淮河治理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由水利部承擔,分別保留名義;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工作由監察部承擔,保留名義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