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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審批局

鎖定
根據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北部灣經濟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改辦發〔2015〕9號)和自治區編委《關於設立北海市行政審批局等事項的批覆》(桂編〔2017〕43號),設立北海市行政審批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
所屬部門
北海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北海市
現任領導
莫華福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行政審批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規範全市行政審批行為、優化政務服務環境等工作;
(三)承辦市直部門、事業單位劃入的涉及投資項目、市場服務、建設工程、交通水利城管、文教衞生、社會事務、涉農事務等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府服務事項及相關勘驗工作;
(四)負責指導和推動各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五)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進駐單位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協調、指導公安、國土、規劃和駐市中直、區直部門及各縣(區)、鄉鎮(街道)的行政審批工作;
(七)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八)承擔市人民政府的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行政審批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和其他事務性工作;負責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文電、檔案管理、保密、信訪、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績效考評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工作;負責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的考核、民主評議工作,以及對機關行政幹部的年度考核和任免、調動手續辦理、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宣傳、推動和實施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流程再造、環節優化、操作規範調整工作;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檢查;協調處理本部門涉及行政審批方面的法律糾紛、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政務管理科:協調、指導、規範全市行政審批、公共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推進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審核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進入與撤出;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指導、推進、監督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政務服務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考評工作。
(五)政務公開科:協調、指導、推進、監督全市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的諮詢、受理、協調、辦理工作;協調、指導、推進各領域辦事公開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六)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科:協調、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管;對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管理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起草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七)投資項目審批科:承擔固定資產投資、糧食流通、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利用外資、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海洋工程、海域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八)市場服務審批科:承擔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餐飲服務、藥品、醫療器械、食品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九)建設工程審批科:承擔建設工程、商品房預售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企業資質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環保設施、廢棄物、排污等方面管理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人民防空工程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十)交通水利城管審批科:承擔交通建設項目和交通運輸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水工程建設、水資源管理、排污口設置、大壩管理利用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城市市容、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環境衞生、城市綠化、户外廣告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十一)文教衞生審批科:承擔文物保護、互聯網服務、電視廣播、新聞出版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教育機構、教師資格、校車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體育項目、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管理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醫療機構、公共衞生、醫師和護士執業、母嬰保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十二)社會事務審批科: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養老機構和殯葬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人力資源服務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有關宗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旅行社設立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法律事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會計從業資格認定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十三)涉農事務審批科:承擔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蠶種生產經營、植物檢疫、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漁業捕撈、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漁港設施建設與作業、獸藥經營、漁業船舶船員證書、國內海洋漁業船舶制式電台執照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林木加工、木材運輸、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核發、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等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 [1]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領導成員

吳海燕: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局長。 [2]  [7]  [9] 
楊濤: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3] 
馮媚: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8] 
李欣: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 [10]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職責調整

(一)將部分市直部門、事業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責整合劃入到市行政審批局。由市行政審批局統一實施劃入的市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整合劃入市行政審批局。 [1]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人員編制

核定市行政審批局機關行政編制58名、後勤人員控制數2名。核定部門領導職數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核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9名,其中正科長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長級領導職數15名。 [1]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其他事項

(一)市行政審批局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行政審批職責劃轉後,由市行政審批局統一負責市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法受理、審查、審批及決定送達,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承擔審批的具體事務,主要工作職能轉變為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標準以及監管標準,推動行業發展,加強行業事中事後監管,提高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等。國務院、自治區明確下放(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行政審批局承接;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監管工作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行政審批局應及時向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便於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後續監管;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更新情況告知市行政審批局,對上級部門下發的涉及行政審批相關事項的文件及時轉送市行政審批局,積極協調涉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積極做好行政審批過程中現場勘驗等相關配合工作。
(二)市公安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整合本部門審批職責,成立行政審批辦公室,整建制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和現場審批。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市國税局、地税局、煙草專賣局、氣象局、國安局、無線電管理處、城區公路管理局等垂直管理機構,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單獨設置審批窗口辦理審批事項。
(四)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出入境管理支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地產交易中心,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海海事局、廣西漁港監督局(廣西漁船檢驗局)為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統一接受市行政審批局的協調、管理和指導。分中心的管理辦法、工作考核和督查、業務協調和指導等,原則上按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模式運行。
(五)依託政務服務平台,實行政務服務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一體化管理,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管理。將屬於公共資源交易範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統一交易、統一管理、統一監督。
(六)市行政審批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實行目錄式管理,按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七)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原行政審批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經考核後,“連人帶編”調整到市行政審批局和下屬事業單位,原享受的職級工資待遇維持不變。
(八)市行政審批局下屬事業單位2個,分別為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北海市行政審批局所獲榮譽

2020年2月15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命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無煙政府機關”。 [4] 
2020年12月28日,入選廣西壯族自治區記一等功公務員集體名單。 [5] 
2021年4月,被授予“廣西五一勞動獎狀”稱號。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