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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

(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局長)

鎖定
劉偉,男,漢族,1954年5月出生,吉林扶余人,1969年11月參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曾任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
2019年7月,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劉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 
中文名
劉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吉林扶余
出生日期
1954年5月

劉偉人物履歷

1997年12月,任白城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0年09月,任吉林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
2001年03月,任吉林省公安廳刑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級);
2005年11月,任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
2014年06月,退休。 [2] 

劉偉人物事件

劉偉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6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原總隊長)劉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劉偉開除黨籍

2019年6月10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原總隊長)劉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未按規定對有關項目進行招投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放棄黨性修養,大講江湖義氣,與“圍獵”者稱兄道弟,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劉偉提起公訴

2019年7月,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劉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延邊州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偉在擔任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