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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聘任

鎖定
公務員聘任是機關通過合同形式任用公務員的一種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公開招聘或選聘的方法確定聘任人選,然後與應聘人員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有效期,被聘任人員按合同條款履行職責,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和報酬,聘任期滿後即自行解聘,需要時,雙方再協商是否續聘。
中文名
公務員聘任 [1] 
外文名
Appointment of civil servants

目錄

公務員聘任特點介紹

公務員聘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一)是一種通過合同形式任用公務員的方式
公務員的任職方式主要有:委任制,即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權限範圍內,委派工作人員擔任一定職務的任用方式;考任制,即通過考試來選拔任用對象的任用方式,如眾所周知的公務員考試;選任制,即通過選舉的方式來確定任用對象的任用方式。由此可見,聘任制是一種與其他公務員任用方式不同的方法,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公務員任用中增大聘任制公務員的比例
(二)公務員與機關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來規定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都由聘任合同來規定,這一點與委任制公務員有很大的區別,後者的職責、工資待遇等是由《公務員法》以及相關的法規、規章直接規定的。
(三)公務員聘任一般都有期限
根據《公務員法》第98條的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一至五年。與聘任制公務員相比,委任制公務員一般都為終身任職,除非有法律規定的辭職辭退開除等情況。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持一個穩定的公務員隊伍。但這樣也出現了公務員隊伍只進不出,公務員人員流動過少,成為一潭死水的弊端。聘任制公務員正是為了克服這種弊端應運而生,以加強公務員的人員流動,為公務員隊伍輸人新鮮血液。
(四)公務員聘任僅限於特定職位
公務員聘任一般針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以及輔助性職位,不如委任制公務員的職位範圍廣泛,後者可以在任何職務適用。現代公共管理的專業化程度日益增強,針對這一趨勢,機關開始採用高薪來招攬專業人才,這也是公務員聘任制度產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於此,公務員聘任的適用範圍不宜過寬,否則就違背了該制度設立的初衷。
(五)公務員聘任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特殊性
委任制公務員與機關發生爭議時,公務員可以向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起申訴或控告,而不能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對於聘任制公務員與任職機關之間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為其設置了與委任制公務員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 [1] 

公務員聘任意義

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的確立是《公務員法》的一大亮點,給我們國家的人事制度改革帶來一股新氣息,並且將會對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產生巨大的影響。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有利於增強公務員隊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率
(2)有利於提高機關的專業能力。
(3)有利於推動公務員制度向前發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