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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鎖定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設立的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
中文名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實    質
委員會
關    於
人事爭議仲裁
設    立
按行政層級設立
指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設立的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層級設立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在京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也相應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依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