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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計劃免疫

鎖定
70年代中期,我國制定了《全國計劃免疫工作條例》,為普及兒童免疫納入國家衞生計劃。其主要內容為“四苗防六病”,即對七週歲及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糖丸疫苗、百白破三聯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以及及時加強免疫接種,使兒童獲得對結核、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衞生部又將乙型肝炎疫苗納入計劃免疫範疇。隨着科技進步,計劃免疫將不斷擴大其內容。
我國於1980年正式參與WHO的EPI活動,1985年我國政府宣佈分兩步實現普及兒童計劃免疫。1988年各省實現12個月齡和18個月齡接種率達85%目標,1990年實現各縣適齡兒童接種率達85%要求,實質上於1990年我國已達90%目標,並根據WHO推薦的免疫程序,1986年衞生部重新修訂了我國兒童計劃免疫。
中文名
兒童計劃免疫
年齡段
七週歲及以下
方    案
《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方案》
原    則
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等

目錄

兒童計劃免疫方案

1.計劃免疫的內容 我國計劃免疫工作的主要內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週歲及7週歲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及以後適當的加強免疫,使兒童獲得對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國家又把乙肝疫苗納入計劃免疫範疇。部分省、市、自治區還把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傳染病的預防納入計劃免疫管理。
2.計劃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種疫苗的種類及接種的先後次序與要求,主要包括兒童基礎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職業人羣、特殊地區需要接種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時內,接種卡介苗和第一針乙肝疫苗。
⑵1個月月齡,接種第二針乙肝疫苗。
⑶2個月月齡,接種(服)第一次脊髓灰質炎疫苗
⑷3個月月齡,接種第二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百白破。
⑺6個月月齡,接種第三針乙肝疫苗。
⑻8個月月齡,接種麻疹疫苗。
⑼1.5~2歲,進行百白破加強接種。
⑽4歲,復服脊髓灰質炎疫苗。
⑾7歲,複種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強接種白破二聯疫苗。[1-2]
3.擴大的國家免疫規劃方案 2007年國家擴大了計劃免疫免費提供的疫苗種類,將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礎上增加到15種傳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腦疫苗、流腦多糖疫苗、風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鈎體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熱疫苗和炭疽疫苗。

兒童計劃免疫注意

1.接種的途徑及劑量 不同的疫苗的接種途徑、接種對象年齡及接種劑量有所不同。如果接種途徑及劑量不當,不僅影響免疫效果,而且還會加重接種反應,甚至造成接種事故。因此在接種前應詳細閲讀疫苗使用説明書。
2.疫苗禁忌證 WHO規定具有以下情況者作為常規免疫的禁忌證:
⑴免疫缺陷、惡性疾病(腫瘤、白血病)及應用放射治療或抗代謝藥而使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不能使用活疫苗;
⑵接種對象正在患有發熱或明顯全身不適的急性疾病,應推遲接種;
⑶以往接種疫苗有嚴重的不良反應者,不應繼續接種;
⑷有神經系統疾病的患兒,如癲癇、嬰兒痙攣等,不應接種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
3.預防接種反應 生物製品對人體來説是一種異物,接種後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應,但也可產生有害機體的不良反應或變態反應。主要有以下副反應:
⑴一般反應 接種24小時內在接種局部出現紅、腫、熱、痛等炎性反應,有時可能同時伴有發熱、頭暈、噁心、腹瀉等全身反應。這些一般屬正常免疫反應,不需任何處理,1~2天內可消失。
⑵異常反應 少數人在接種後出現併發症,如暈厥、過敏性休克、變態反應性腦脊髓膜炎、過敏性皮炎血管性水腫等。這些反應雖然發生率很低,但其後果很嚴重,如不及時搶救,可危及生命。
⑶偶合病 與預防接種無關,只是因為在時間上的巧合而被誤認為由疫苗接種引起。[1]

兒童計劃免疫附錄

衞生部《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温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提出的“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範圍,將甲肝、流腦等15種可以通過接種疫苗有效預防的傳染病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精神,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目標和任務,規範和指導各地科學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相關傳染病,制訂本方案。
一、原則
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分步實施”的原則實施。
二、內容
(一)在現行全國範圍內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以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將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
(二)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羣進行出血熱疫苗接種;發生炭疽、鈎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鈎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對重點人羣進行炭疽疫苗和鈎體疫苗應急接種。
通過接種上述疫苗,預防乙型肝炎、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風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熱、炭疽和鈎端螺旋體病等15種傳染病。
三、目標
(一)總目標。
全面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繼續保持無脊灰狀態,消除麻疹,控制乙肝,進一步降低疫苗可預防傳染病的發病率。
(二)工作指標。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風疫苗、麻腮風疫苗、麻腮疫苗)適齡兒童接種率以鄉為單位達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腦疫苗、乙腦疫苗、甲肝疫苗力爭在全國範圍對適齡兒童普及接種。
3.出血熱疫苗目標人羣的接種率達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鈎體疫苗應急接種目標人羣的接種率達到70%以上。
四、接種要求
(一)接種時間。
1.乙肝疫苗
接種3劑次,兒童出生時、1月齡、6月齡各接種1劑次,第1劑在出生後24小時內儘早接種。
2.卡介苗接種1劑次,兒童出生時接種。
3.脊灰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2月齡、3月齡、4月齡和4週歲各接種1劑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種4劑次,兒童3月齡、4月齡、5月齡和18—24月齡各接種1劑次。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與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無細胞百白破疫苗供應不足階段,按照第4劑次至第1劑次的順序,用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繼續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種1劑次,兒童6週歲時接種。
6.麻腮風疫苗(麻風、麻腮、麻疹疫苗),麻腮風疫苗供應不足階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過渡期免疫程序。8月齡接種1劑次麻風疫苗,麻風疫苗不足部分繼續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齡接種1劑次麻腮風疫苗,麻腮風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繼續使用麻疹疫苗。
7.流腦疫苗
接種4劑次,兒童6—18月齡接種2劑次A羣流腦疫苗,3週歲、6週歲各接種1劑次A+C羣流腦疫苗。
8.乙腦疫苗乙腦減毒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8月齡和2週歲各接種1劑次。乙腦滅活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8月齡接種2劑次,2週歲和6週歲各接種1劑次。
9.甲肝疫苗
甲肝減毒活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18月齡接種。甲肝滅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18月齡和24—30月齡各接種1劑次。
10.出血熱疫苗出血熱疫苗
接種3劑次,受種者接種第1劑次後14天接種第2劑次,第3劑次在第1劑次接種後6個月接種。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種1劑次,在發生炭疽疫情時接種,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觸者和病人不能接種。
12.鈎體疫苗鈎體疫苗接種2劑次,受種者接種第1劑次後7—10天接種第2劑次。疫苗免疫程序見附表。
(二)接種對象。
1.現行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達到應種月(年)齡的適齡兒童,均為接種對象。
2.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其接種對象為規定實施時間起達到免疫程序規定各劑次月(年)齡的兒童。
3.強化免疫的接種對象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
4.出血熱疫苗接種為重點地區16—60歲的目標人羣。
5.炭疽疫苗接種對象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間接接觸者及疫點周邊高危人羣。
6.鈎體疫苗接種對象為流行地區可能接觸疫水的7—60歲高危人羣。
五、實施範圍
(一)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腦、白破等疫苗在全國範圍實施。
(三)乙腦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實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否開展乙腦疫苗接種工作,由上述地區衞生廳局確定後報衞生部。
(四)甲肝疫苗、麻腮風、無細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暫不能滿足全部適齡兒童接種,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局,下同)根據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疾病流行情況以及實施的可行性等,選擇實施地區和實施對象。隨着疫苗供應量的增加,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五)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強化免疫的實施範圍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
(六)出血熱疫苗根據疫情情況確定實施省份。炭疽疫苗、鈎體疫苗在發生炭疽、鈎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鈎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進行應急接種。
六、實施措施
(一)加強領導,組織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
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把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作為當前工作重點,切實加強領導。要制訂本地區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具體實施計劃,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
(二)廣泛宣傳,提高公眾對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認識。要積極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和成就,以及實施免疫規劃保護公眾健康的重要意義。開展經常性宣傳與“4.25”預防接種日宣傳活動,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提高全社會參與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全社會參與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氛圍。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行國家免疫規劃的能力。
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任務,加強免疫規劃相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合理規劃和設置接種單位,調整和充實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和基層接種人員。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基層接種人員和醫療機構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完善免疫服務形式,規範預防接種行為,提高免疫服務質量。
要根據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內容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調整免疫服務形式,增加服務次數,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得到預防接種服務。加強預防接種服務管理,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和新的免疫程序開展預防接種。強化邊遠、貧困地區和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努力提高接種率。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加快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強冷鏈建設,保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冷鏈運轉。
要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需要擴充冷鏈容量,完善冷鏈建設、補充和更新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要按照《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的要求,嚴格實施疫苗的冷鏈運轉,做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儲存、運輸、使用各環節的冷鏈監測和管理工作。
(六)嚴格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嚴格按照公共衞生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使用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專項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切實加強疫苗和注射器登記、使用和管理,及時核撥鄉村醫生和其他預防保健人員的接種補助經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計劃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彙總整理後報衞生部。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品種的選擇和採購方式,按照衞生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督導評估
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經常組織對轄區內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情況進行督導評估,制訂科學的督導評估方案,省、市、縣逐級定期開展督導和評估活動,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解決,督促指導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衞生部將定期對各地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