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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免疫規劃

鎖定
國家免疫規劃,是指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疫苗品種、免疫程序或者接種方案,在人羣中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以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中文名
國家免疫規劃
根    據
國家或者省接種方案
範    圍
人羣
目    的
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
作    用
以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
代    表
乙肝疫苗

國家免疫規劃目標

全面組織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繼續保持無脊灰狀態,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進一步降低疫苗可預防傳染病的發病率。到2010年,適齡兒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風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包括A羣流腦疫苗和A+C羣流腦疫苗)、甲肝疫苗等11種疫苗的接種率以鄉鎮為單位達到90%以上。

國家免疫規劃內容

在現行範圍內已經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羣流腦疫苗、乙腦疫苗等8種疫苗的基礎上,以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並將麻腮風疫苗、A+C羣流腦疫苗、甲肝疫苗等3種疫苗納入兒童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
通過接種上述11種疫苗,預防乙型肝炎、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種傳染病。
在發生炭疽疫情、鈎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鈎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對重點人羣進行炭疽疫苗或鈎體疫苗的應急接種。在必要時,對重點地區的重點人羣進行流行性出血熱疫苗接種。

國家免疫規劃免疫規劃疫苗程序

國家衞健委組織對《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兒童免疫程序及説明(2016年版)》進行修訂,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兒童免疫程序及説明(2021年版)》 [1] 
1、乙肝疫苗:接種3劑次,兒童出生時、1月齡、6月齡各接種1劑次,第1劑在出生後24小時內儘早接種。
預防接種 預防接種
2、卡介苗:接種1劑次,兒童出生時接種。
3、脊髓灰質炎(脊灰)滅活疫苗(IPV)、二價脊灰減毒活疫苗(脊灰減毒活疫苗,bOPV)共接種4劑,其中2月齡、3月齡各接種1劑IPV,4月齡、4週歲各接種1劑bOPV。 [1] 
4、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3月齡、4月齡、5月齡和18—24月齡各接種1劑次。
5、白破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6週歲時接種。
6、麻腮風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8月齡時接種
7、麻腮風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18—24月齡時接種。
8、乙腦減毒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8月齡和2週歲各接種1劑次。
9、A羣流腦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6—18月齡時接種2劑次,接種間隔為3個月。
10、A+C羣流腦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3週歲和6週歲各接種1劑次。
11、甲肝疫苗:甲肝減毒活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18月齡時接種。在部分試點地區使用甲肝滅活疫苗,甲肝滅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18月齡和24—30月齡時各接種1劑次。
上述程序為常規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應急接種和強化免疫。
(附表)
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程序 [1] 
疫苗
接 種 對 象
月(年)齡
接種劑次
接種途徑
接 種 劑 量
/劑次
備 注
乙肝疫苗
0、1、6月齡
3
肌內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出生後24小時內接種第1劑次,第1、2劑次間隔≥28天
卡介苗
出生時
1
皮內注射
0.1ml
- [1] 
脊灰疫苗
2、3月齡
2
肌內注射
0.5ml
- [1] 
脊灰疫苗
4月齡和4週歲
2
口服
1粒
-
百白破疫苗
3、4、5月齡,
18-24月齡
4
肌內注射
0.5ml
第1、2劑次,第2、3劑次間隔均≥28天
白破疫苗
6週歲
1
肌內注射
0.5ml
-
麻腮風疫苗
8月齡
1
皮下注射
0.5ml
-
麻腮風疫苗
18-24月齡
1
皮下注射
0.5ml
-
乙腦減毒活疫苗
8月齡,2週歲
2
皮下注射
0.5ml
-
A羣流腦疫苗
6-18月齡
2
皮下注射
30μg/0.5ml
第1、2劑次間隔3個月
A+C流腦疫苗
3週歲,6週歲
2
皮下注射
100μg/0.5ml
2劑次間隔≥3年;第1劑次與A羣流腦疫苗第2劑次間隔≥12個月
甲肝減毒活疫苗
18月齡
1
皮下注射
1ml
-
出血熱疫苗(雙價)
16-60週歲
3
肌內注射
1ml
接種第1劑次後14天接種第2劑次,第3劑次在第1劑次接種後6個月接種
炭疽疫苗
炭疽疫情發生時,病例或病畜間接接觸者及疫點周圍高危人羣
1
皮上劃痕
0.05ml(2滴)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觸者不能接種
鈎體疫苗
流行地區可能接觸疫水的7-60歲高危人羣
2
皮下注射
成人第1劑0.5ml,第2劑1.0ml
7-13歲劑量減半,必要時7歲以下兒童依據年齡、體重酌量注射,不超過成人劑量1/4
接種第1劑次後7-10天接種第2劑次
乙腦滅活疫苗
8月齡(2劑次),
2週歲,6週歲
4
皮下注射
0.5ml
第1、2劑次間隔7-10天
甲肝滅活疫苗
18月齡,
24-30月齡
2
肌內注射
0.5ml
2劑次間隔≥6個月

國家免疫規劃時間

自2008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實施擴大兒童免疫規劃。

國家免疫規劃相關

關於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通知
衞疾控發〔200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監管局):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促進公共衞生事業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經國務院批准,從2007年起,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範圍,在現行全國範圍使用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將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疹腮腺炎風疹聯合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實行預防接種;並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在流行地區對重點人羣進行流行性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和鈎端螺旋體疫苗接種。為切實做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領導,實施目標考核管理
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是政府提供的一項重要公共衞生服務。各地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分步實施”的原則,將國家免疫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各項措施,並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管理範圍,建立和完善督導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順利實施。對因領導不力造成國家免疫規劃措施不落實的情況,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調管理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免疫規劃工作部門協調機制。衞生部負責制定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財政部負責落實國家免疫規劃財政補助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儲備和調運,對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進行價格核定;教育部負責入托、入學兒童查驗接種證工作,將其納入托幼機構和學校的傳染病防控管理內容;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共同促進國家免疫規劃各項政策的落實。
地方各級衞生、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食品藥監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隨着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將逐步過渡到由國家實行招標定點生產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財政保障機制
為保證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後,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以及國家確定的羣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羣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羣體性預防接種和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購置費仍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財政原用於購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經費規模不得減少,並要結合醫藥衞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規劃服務在內的城鄉公共衞生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增加投入,切實保障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相關冷鏈系統建設和運轉、預防接種等工作所需經費。地方財政投入以省級財政為主,中央財政通過公共衞生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績效考評體系,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相關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同時要注意加強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佔。用於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四、加大宣教力度,營造社會參與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開展免疫規劃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和預防接種所取得的成就,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積極推廣各地在免疫規劃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國家免疫規劃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任務,加強免疫規劃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員隊伍的建設,合理規劃和設置接種單位,調整充實免疫規劃基層接種人員。加強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和基層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結合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開展培訓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規劃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服務能力和水平。
六、加強督導檢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實
衞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對各地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地應制定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督導方案,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督促指導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對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衞 生 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國家免疫規劃相關方案

《方案》規定,在現行全國範圍內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白破疫苗等6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將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羣進行出血熱疫苗接種;發生炭疽、鈎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鈎端螺旋體病爆發流行時,對重點人羣進行炭疽疫苗和鈎體疫苗應急接種。通過這些疫苗的接種,可以預防乙型肝炎、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風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熱、炭疽和鈎端螺旋體病等15種傳染病。
《方案》規定的總目標為:全面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繼續保持無脊灰狀態,消除麻疹、控制乙肝,進一步降低疫苗可以預防傳染病的發病率。《方案》提出了四項工作的指標:一是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適齡兒童接種率以鄉為單位達到90%以上。二是到2010年,流腦疫苗、乙腦疫苗、甲肝疫苗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對適齡兒童普及接種。三是出血熱疫苗目標人羣的接種率要達到70%以上。四是炭疽疫苗、鈎端螺旋體疫苗應急接種目標人羣的接種率達到70%以上。
《方案》規定,現行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達到應接種月(年)齡的適齡兒童,均為接種對象。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其接種對象為規定實施時間起達到免疫程序規定各劑次月(年)齡的兒童。強化免疫的接種對象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根據需要國家會制定一些其他病例的強化規定方案。出血熱疫苗為重點地區16—60歲的目標人羣。炭疽疫苗接種對象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間接接觸者及疫點周邊高危人羣。鈎體疫苗接種對象為流行地區可能接觸疫水的7—60歲的高危人羣。
衞生部要求,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把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要制定本地區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具體實施計劃,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因為免疫規劃工作涉及面比較廣,需要的經費投入、疫苗供應,以及實施疫苗的一些必須冷鏈設備保障。同時,要廣泛宣傳,提高公眾對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認識。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行國家免疫規劃的能力,要完善免疫服務形式,規範預防接種行為,提高免疫服務質量,要加強冷鏈建設。這個冷鏈指保存疫苗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需要的低温保存的條件設施,保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冷鏈運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