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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刑事處罰
鎖定
免於刑事處罰(miǎn yú xíng shì chǔ fá)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 中文名
- 免於刑事處罰
- 性 質
- 處罰
- 拼 音
- miǎn yú xíng shì chǔ fá
- 所屬類別
- 國家事務
免於刑事處罰基本介紹
比如某些政治人物有豁免權等。
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來説不具備完全的是非判斷能力,因此,很多事情就算是自行作出或者依靠自己的判斷做出。如果因為一次的錯誤,反而要受到刑罰,這樣可能葬送掉了一個少年的青春。
另外,從社會倫理來講,一般來説,14歲的少年,還算是沒有發育完全的人,在這個年齡段,很多時候會以偏概全、一概而論,這樣的年紀即使是“故意”做出某種行為,應該説並不是他們“自行判斷”而得出的行為結果,他們往往不懂得後果的嚴重性和危害性。
免於刑事處罰情形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 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後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