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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
鎖定
先佔,亦稱佔領,是指國家通過對無主土地的佔有而取得對該土地的主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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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先佔
- 外文名
- first possession
- 別 名
- 佔領
- 用 處
- 取得財產
先佔界定
羅馬法學家認為,如果人類果真能夠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佔”必將成為他們的實踐之一。“先佔”是一個手續程序,通過這個手續程序,原始世界的“無人物件”在世界歷史中即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從法制史上看,“先佔”最初給予一種針對世人來説是排外的但又只是暫時享有的權利,到後來,這種權利一方面保持其排外性,同時又成為永久的。在羅馬法學家的眼裏,可成為先佔的客體,即無主物的物件是極為廣泛的,如野獸、第一次被髮掘出來的寶石、以及新發現或以前從未經過耕種的土地、荒廢的土地以及地產。在以上物件中,完全的所有權為第一個佔有它們、意圖保留它們作為己有的佔有人取得。正如英國法制史大儒梅因所説:羅馬人的“先佔”原則,以及法學家把這原則發展而成的規則,是所有現代“國際法”有關“戰利品”和在新發現國家中取得主權等主題的起源。
我國在立法上沒有規定先佔制度,學者們也多認為沒有所有人的財產直接歸國家所有,而否認先佔取得。在我國,不能一概排斥先佔原則。首先,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先佔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規定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因此,認為無主財產一概屬於國家並無法律依據。
其次,從客觀上講,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去獨佔性地支配所有的無主財產。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漁業資源等重要財產依法都屬國家財產,埋藏物、遺失物、無人繼承的遺產有特殊的法律規定。這樣,在特定法律制度調整之外的無主財產範圍很少,其價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廢棄物,對於這些無主財產,主要是一個廢物利用的問題,國家不必去強調自己的所有權。
最後,從我國現實生活來講,實際上存在着先佔原則。對於拋棄的廢舊物,先佔者可以取得所有權,物資回收企業也承認先佔者的這種權利。我國法律應當從現實生活出發,確認先佔制度,這樣不僅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還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先佔三種説法
(三)事實行為説。事實行為説認為先佔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時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樣,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實上對物有完全支配管領的意思。基於先佔無主動產的事實,法律賦予佔有人取得所有權的效果。
先佔法律事實
先佔的性質屬於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核心區別在於:後者不依賴行為人的意圖而產生法律後果,而前者的法律後果之所以產生恰恰是因為行為人表示了這種意圖,即法律使其成為事實行為人意圖的工具。而基於先佔取得所有權,先佔人對標的物的主觀認識,存在與否,正確與否,在所不問。故採事實行為説,更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