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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鎖定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關制度的發生、發展、演變及其規律的科學。狹義的法律史僅着重於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廣義的法制史所包含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本身、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中文名
法制史
類    型
法律術語
包    括
法學領域的制度史和思想史
相關學校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

法制史含義

通常將法律史等同於法制史,但現今中國的法學學科劃分認為,法律史大於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國內的碩士點博士點一般是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
20世紀90年代之前,國內碩士點和博士點通常是法制史的學科點,但是隨着世紀末和新世紀的到來,各大重點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現為四個)都認識到這個問題,所以紛紛將碩士點改為法律史,方向包括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思想史(與法理學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教學中,依舊是分成中國法制史和外國法制史;而不稱為法律史

法制史相關學校

國內法律史(法制史)學科較強的有:
中國政法大學(均衡,中國法制史較有名)
華東政法大學(均衡,外國法制史更有名)
西南政法大學(均衡)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原來的中南政法,以中國法制史和中西比較為主)
湘潭大學【非洲法研究比較有特色(屬外國法)】
人民大學
其他還有教師散落於各個大學(如中山大學廈門大學復旦大學等)。

法制史相關考試

全國的學會包括了中國法律史學會、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西方法律思想史學會、比較法學會(研究會)等多個學會。
2008年法制史依然是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題型只有單選題和多選題兩種,其中單選是第一卷的第8題到第11題以及第13題共計考查5分、多選是第57題到第59題共計6分。法制史部分在20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查11分,是2013年司法考試中考查分數最少的一科。 [1] 
2013年考試大綱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第二節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第三節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一節 羅馬法
第二節 英美法系
第三節 大陸法系

法制史相關研究

在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州縣檔案與正史、方誌、族譜、官箴書、日記等史料相比,有其獨特的價值。充分利用州縣檔案不只是法律史研究的一個努力方向,亦會是一種重要的發展趨勢。若善加利用,可以使研究者獲得更加鮮活的文本,進而有可能得出更加貼近歷史真實的結論。
清朝正史的可信性
正史一類的歷史資料多是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的宣示,它不一定是歷史事實的真實記錄。陳寅恪就曾説過“清代官書未必儘可信賴”,因為實錄“悉經改易”(陳寅恪:《柳如是別傳》(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82、891頁),而官書“多所諱飾”(陳寅恪:《順宗實錄與續玄怪錄》,載《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頁)。國家法律、省例多為制度史的研究素材,往往不能反映具體的實踐。“官箴書”因其本身負載有“規勸、告誡”的功能,多有表達理想中的“為官之道”或“為幕之道”的目的,即便是官員治理經驗的總結,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未必就是著者為官行為的真實記錄,在當時亦未必經過了實踐層面的驗證。而這些,當然不能成為,至少不能完全成為我們分析當時社會實際的第一手素材。
失之簡略是地方誌、族譜等資料共存的問題。地方誌受體例、內容的限制,往往舉其大要而簡於敍事,缺乏深度的記述致使細裏不明,因果不彰。族譜一類的文獻通常也不能反映出族際之間及家族以外的社會實際,而且由於它“攀富”、“攀貴”的特徵,所記往往也失於真實。
州縣司法檔案
州縣司法檔案則大不一樣,其內容的“豐富性”,隱含信息的“無窮性”,往往在“山窮水復疑無路”時給我們呈現“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轉機,其豐富的信息量也會使研究者體會到“橫看成嶺側成峯,遠近高低各不同”的愜意與魅力。一件完整的訴訟檔案記錄了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能看到當事人的年齡、住地、家庭人員、鄰居、經濟狀態、社會組成等眾多信息,也能看到縣官、衙役、代書、訟師、家族、鄉約、保甲等各種力量對案件的態度。不僅如此,由於普通百姓所告大多為瑣事,通過檔案我們大致能瞭解鄉村社會百姓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地方檔案記錄的多是普通百姓的“細故”,不需要如重情案件那樣逐級轉審,所以記錄這些事件的書吏通常沒有必要花時間回過頭來修改與刻意雕鑿。
當然,州縣檔案的記載也存在未能如實反映事實的情況,甚至有虛構的可能。日本學者唐澤靖彥曾對《淡新檔案》、《巴縣檔案》和安徽《南陵縣檔案》中的訴訟文書進行了細緻的文本分析,得出的結論是:這些文書中涉及的官民各方,都在經意或不經意中虛構或“製作”着事實。尤其是各種程式化的訴訟語言,與檔案製作者(如當事人、師爺、書吏、官員等)的得失利害、動機立場、身份地位、職業規範息息相關。簡單俗套的文字之下,實則暗藏玄機(唐澤靖彥:《清代的訴狀及其製作者》,牛傑譯,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0卷,第1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因此,絕不能將其中的敍述直接視為“史實”。但是這一問題並非不可克服。美國曆史學家娜塔莉·澤蒙·戴維斯(Natalie Zemon Davis)在《檔案中的虛構:十六世紀法國司法檔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敍述者》一書中,使用重建語境的辦法,對16世紀的大量“赦免狀”進行批判性分析,從而探尋了彼時法國的世情百態。對於利用基層檔案的研究者而言,這不失為一個可資借鑑的嘗試,而且清代州縣檔案數量多、情節豐富,若研究方法得當,研究者應該可以比較有效地避開州縣檔案中的“陷阱”。
在利用州縣檔案時,對檔案保存的缺陷性也要有足夠的認識。現存的檔案多為明清檔案,之前能保存下來的少之又少,不僅如此,就清代州縣檔案而言,各個時段保存的數量參差不齊,絕大部分集中在晚清,特別是光緒、宣統年間,而且同一卷檔案的保存也不一定完整。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以晚清的情況概括出整個清代的事實,也不能因為某一卷檔案沒有堂諭,就直接推出此案件是以“批詞”完案的結論,如此等等。因此,雖然檔案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可信性,但如果不將其放到已知的史實中,不使用傳世的系統的文獻與之對比,我們對新史料的理解和認識會大打折扣,有時甚至無法認識和理解,更不要説利用這些新史料來研究歷史。
一言以蔽之,歷史事實、歷史書寫、歷史解釋三者之間關係錯綜複雜。在實際的研究中,我們強調對州縣檔案資料的利用,並不能排斥對傳世文獻的閲讀與利用,只有將檔案與律例、則例、會典、官箴、刑案匯覽、判例判牘等傳世文獻,甚至包括族譜、碑刻、文學資料、田野調查資料等結合起來綜合考察,才有可能更準確地認識所要研究的對象,研究出來的結論也才能更接近歷史的真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