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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
(科技名詞)
鎖定
停電簡介
停電定義
在供用電關係的實際中,由於供電企業在主客觀因素,存在對用户的"不連續"供電的情況,我們統稱為"停電"。這裏指的"停電"是指供電人與用電人在供用電關係中,供電企業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對用電人的電能供應。
“停電”及即中斷供電。包括中止供電、停止供電和終止供電。
停電主要原因
電力供不應求:客户等用電單位消費者需求超負荷,是在發展中國家常見,例如中國台灣,要實施各地區輪流停電。停電信息導入格式:所屬區縣、供電單位、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不法行為:對付釘子户、或者黑社會收保護費等。 用户長期欠交電費,電力公司迫於無奈,向個業單位實施停電。
停電應急措施
室內有焦煳味、冒煙和放電等現象,應立即切斷所有電源,以免發生火災。
保險絲熔斷,應及時更換,但不能用銅、鐵、鋁絲代替。
室內應備有蠟燭、手電筒等應急照明光源,並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電線老化易造成停電事故,應儘快報告有關部門更換。
如果發現不是室內原因造成停電,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人員聯繫。
停電負面影響
在停電之後,突然回覆輸送電力,又會產生意外,損壞電器,不可不防。
停電歷史大停電
1965年北美大停電(1965年11月9日) - 北美約2500萬人受到影響。
1977年紐約市大停電(1977年7月13日-14日) - 紐約市與臨近地區約900萬人受到影響。
729全台大停電(1999年7月29日) - 台南以北約846萬人受到影響。
加州電力危機(2000年6月-2001年5月) - 多次大小停電,其中2001年3月19日的停電影響約150萬人。
2003年美加大停電(2003年8月14日) - 北美約5000萬人受到影響。
停電用電檢查
停電含義
為規範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作為,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供電企業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標準為準則,對用户的電力使用進行檢查。
停電工作程序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16-21條:
- 現場檢查不得少於兩人;
- 檢查前,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赴用户執行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後,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用户簽字)交回存檔;
- 到用户現場應出示《用電檢查證》,並叫用户派人隨同檢查;
- 對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向用户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約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户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
停電相關資料
停電緊急停電
發電、供系統的設施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運行,或發生事故不得不搶修,無法連續供電的情況下的緊急停電。
緊急停電的法定程序: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系統電非正常情況下緊急停電事先通知的程序問題。
緊急停電供電企業的法律責任:
供電企業緊急情況下未 事先通知停止供電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户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停電注意事項
(1)供電企業一般常用通知方式是公告通知用户。發佈計劃檢修停電通知時,停電公告的提前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的供電單位不按照法律規定的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時間提前7天進行。有的計劃檢修停電的只是提前三天公告。有關經辦單位嚴格遵守發佈停電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電,避免失誤。
(2)停電的次數問題
計劃檢修停電的次數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供用電雙方的經濟利益。停電的次數部隨意的, 而是法定的。《供電營業規則》五十七條規定:" 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户的停電次數和停電持續時間。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的用户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3)恢復供電的時間問題
《供用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户説明原因。”
(4)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注意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