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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

(科技名詞)

鎖定
突然停電可能會毀壞電器,並直接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停電,即停止電力傳送,使電器無法獲取外部電源。可包括人為停電(如:維修線路、錯峯用電拉閘限電、拖欠電費等)、保護停電(如:防雷擊、防止電器過載等)、意外停電(如:人為破壞、惡劣天氣電路短路、意外斷路等)。
中文名
停電
自然災害
風暴火災地震
傷    害
發電廠及供電設施受損
應急措施
利用手電筒照明工具

停電簡介

停電定義

在供用電關係的實際中,由於供電企業在主客觀因素,存在對用户的"不連續"供電的情況,我們統稱為"停電"。這裏指的"停電"是指供電人與用電人在供用電關係中,供電企業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對用電人的電能供應。
“停電”及即中斷供電。包括中止供電、停止供電和終止供電。

停電主要原因

自然災害:風暴火災地震等令發電廠及供電設施(電塔電線杆、電力變壓站)受損,或者短路等。如果基礎設施大量受損,停電歷時要較久才能修復。
電力供不應求:客户等用電單位消費者需求超負荷,是在發展中國家常見,例如中國台灣,要實施各地區輪流停電。停電信息導入格式:所屬區縣、供電單位、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不法行為:對付釘子户、或者黑社會收保護費等。 用户長期欠交電費,電力公司迫於無奈,向個業單位實施停電。

停電應急措施

遇到停電,應利用手電筒等照明工具,首先檢查內部配電開關、漏電保護器是否跳開。
室內有焦煳味、冒煙和放電等現象,應立即切斷所有電源,以免發生火災。
保險絲熔斷,應及時更換,但不能用銅、鐵、鋁絲代替。
室內應備有蠟燭、手電筒等應急照明光源,並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電線老化易造成停電事故,應儘快報告有關部門更換。
如果發現不是室內原因造成停電,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人員聯繫。

停電負面影響

有計劃地停電,廠家市民有預備,可以安排後備發電機、電筒等。 不過,意外停電則容易引發致命後果,例如醫院手術室飛機場海關安保檢查系統、電腦服務器升降機工廠流水式生產線等。
在停電之後,突然回覆輸送電力,又會產生意外,損壞電器,不可不防。

停電歷史大停電

1965年北美大停電(1965年11月9日) - 北美約2500萬人受到影響。
1971年九龍大停電(1971年8月16日) - 香港九龍、新九龍及新界全面停電。
1977年紐約市大停電(1977年7月13日-14日) - 紐約市與臨近地區約900萬人受到影響。
729全台大停電(1999年7月29日) - 台南以北約846萬人受到影響。
加州電力危機(2000年6月-2001年5月) - 多次大小停電,其中2001年3月19日的停電影響約150萬人。
2003年美加大停電(2003年8月14日) - 北美約5000萬人受到影響。
印度全國大停電(2012年7月30日下午1點左右開始)- 6億多人受到影響,還有200多名礦工被困地底
(這應是全球歷來規模最大的停電事件之一)。 [1] 

停電用電檢查

停電含義

為規範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作為,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供電企業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標準為準則,對用户的電力使用進行檢查。

停電工作程序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16-21條:
  1. 現場檢查不得少於兩人;
  2. 檢查前,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赴用户執行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後,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用户簽字)交回存檔;
  3. 到用户現場應出示《用電檢查證》,並叫用户派人隨同檢查;
  4. 對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向用户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約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户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
  5. 除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可當場中止供電外,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停限電。 [2] 

停電相關資料

停電緊急停電

發電、供系統的設施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運行,或發生事故不得不搶修,無法連續供電的情況下的緊急停電。
緊急停電的法定程序: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系統電非正常情況下緊急停電事先通知的程序問題。
緊急停電供電企業的法律責任:
供電企業緊急情況下未 事先通知停止供電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户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停電注意事項

(1)供電企業一般常用通知方式是公告通知用户。發佈計劃檢修停電通知時,停電公告的提前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的供電單位不按照法律規定的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時間提前7天進行。有的計劃檢修停電的只是提前三天公告。有關經辦單位嚴格遵守發佈停電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電,避免失誤。
(2)停電的次數問題
計劃檢修停電的次數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供用電雙方的經濟利益。停電的次數部隨意的, 而是法定的。《供電營業規則》五十七條規定:" 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户的停電次數和停電持續時間。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的用户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3)恢復供電的時間問題
《供用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户説明原因。”
(4)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注意的相關問題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施需要停電時,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公示通知或專門通知的具體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約定採用電話通知、書面通知或新聞媒體公告。 [3] 
參考資料
  • 1.    甘德強, 胡江溢, 韓禎祥. 2003年國際若干停電事故思考[J]. 電力系統自動化, 2004, 28(3):1-4.
  • 2.    曹一家, 江全元, 丁理傑. 電力系統大停電的自組織臨界現象[J]. 電網技術, 2005, 29(15):1-5.
  • 3.    何大愚. 一年以後對美加"8.14"大停電事故的反思[J]. 電網技術, 2004, 28(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