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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海軍條約

鎖定
倫敦海軍條約分為兩次,第一次是1930年4月22日,由華盛頓海軍條約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意大利、法國召開倫敦海軍軍備會議簽訂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有效期截止到1936年12月31日;第二次是1936年3月25日由英國、美國和法國在倫敦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有效期截止到1942年12月31日。 [1] 
中文名
倫敦海軍條約
外文名
London navy treaty
締約國
英國美國日本法國
有效期
1936年12月31日;1942年12月31日
簽訂時間
1930年4月22日;1936年3月25日

倫敦海軍條約第一次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內容

第一條規定1931到1936年之間,英國、美國、日本皆放棄行使華盛頓海軍條約中替換主力艦的權力,法國和意大利仍可依華盛頓海軍條約進行主力艦替換。
第二條列出英國、美國、日本分別需廢棄的主力艦,以及可改裝成練習艦的主力艦。
第三條重新定義航空母艦。航空母艦為搭載飛機且供飛機由此起降的作戰艦艇,不再考慮其噸位。並規範主力艦不得安裝飛機降落甲板。
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英國、美國、日本不得建造或擁有小於10000噸或火炮口徑大於6.1英寸(155毫米)的航空母艦。此外,華盛頓海軍條約中第九條和第十條提到的6吋(152毫米)皆改為6.1英寸(155毫米)。
第六條定義標準排水量適用於所有水面作戰艦艇。潛艦標準排水量定義為潛艦建造完畢後,於水面狀態下搭載航行時所需人員、燃料、武器、彈藥、淡水等所有人員所需物資。本條約之噸,除特別記載為公噸外,其餘皆為摺合2240磅之英噸(1016公斤)。
第七條限制簽約國不得建造或擁有超過2000噸或火炮口徑超過5.1英寸(130毫米)的潛艦。惟各簽約國可保留三艘不超過2800噸或火炮口徑不超過6.1英寸(155毫米)的大型潛艦。其中法國可在三艘大型潛艦的額度中保留一艘不超過2880噸且火炮口徑不超過8英寸(203毫米)的大型潛艦。
第八條規定不限制簽約國600噸以下的水面作戰艦艇數量。超過6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水面作戰艦艇數量也不限制,但不能有下列條件:
火炮口徑超過6.1英寸(155毫米)。
火炮口徑3英寸(76毫米)以上超過四門。
配備魚雷。
航速大於20節。
第十五條定義巡洋艦和驅逐艦
巡洋艦:超過1850噸,火炮大於5.1英寸(130毫米)且非主力艦或航空母艦的水面作戰艦艇。再依照火炮口徑區分如下:
a型巡洋艦(重巡洋艦):火炮口徑大於6.1英寸(155毫米)。
b型巡洋艦(輕巡洋艦):火炮口徑小於6.1英寸(155毫米)。
驅逐艦:不超過1850噸,火炮小於5.1英寸(130毫米)的水面作戰艦艇。
第十六條限制英國、美國、日本擁有的巡洋艦、驅逐艦和潛艇總噸位
英國、美國、日本重巡洋艦總數量為15艘:18艘:12艘。
英國、美國、日本重巡洋艦總噸位為146800噸:180000噸:108400噸。
英國、美國、日本輕巡洋艦總噸位為192200噸:143500噸:100450噸。
英國、美國、日本驅逐艦總噸位為150000噸:150000噸:105500噸。
英國、美國、日本潛艦總噸位為52700噸:52700噸:52700噸。
第二十二條規範潛艦需同樣遵守水面作戰艦艇對於攻擊商船的國際規則。
附件一規範簽約國的船艦年限與替換規則。
附件二規範簽約國的船艦廢棄規則與改造為訓練艦的相關規定,並列出各國那些主力艦可改造為訓練艦。 [1] 

倫敦海軍條約主要影響

受到條約規定影響,日本比較小型的古鷹級和青葉級被列入重巡洋艦,造成不利的狀況。然而後來日本反而利用條約的定義建造最上級輕巡洋艦扳回一城。這也造成六年後的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限制輕巡洋艦不得超過8000噸的因素。 [1] 
此外,由於日本不能再建造特型驅逐艦,這在設計初春級時造成很大的壓力,也使得後來的造艦在小排水量艦艇拼命塞武器使重心過高,終於引發友鶴事件和隨後的第四艦隊事件,這也對後來日本決定退出條約有影響。
美國同樣受到排水量限制,造出的驅逐艦和巡洋艦重心普遍過高,雖然缺點並沒有立刻顯現,但在後期改裝的時候就明顯感受問題,也因此,二次大戰後無條約時代,條約型驅逐艦和巡洋艦多半很快就退役。 [1] 

倫敦海軍條約第二次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原因

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 [1] 
雖然裁軍會議原本是預計能在1942年新版的條約效期截止之前,能限制各國的海軍軍備數量,但1936年1月當時海軍強權之一的日本宣佈退出裁軍會議,導致會議結果無法再有效抑制住各國軍事船艦的數量上限。 [1] 

倫敦海軍條約內容

主力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6.1英寸。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是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以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1] 
條約附加規定到1937年3月,假如日本與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 [1] 
參考資料
  • 1.    陳海宏.美國軍事史綱.北京:長征出版社,1991:241-243